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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fā)生的造成人員傷亡或者一定數量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其他社會影響惡劣的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規(guī)定。
環(huán)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規(guī)定。
火災、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種設備等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二、事故傷害程度的分類、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統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事故等級(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條例》有關規(guī)定劃分。
其他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是指:
(一)涉險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二)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觀察治療20人以上(含20人)的事故;
(三)建筑施工大面積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對從業(yè)人員、居民安全造成嚴重影響的事故;
(四)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
三、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事故發(fā)生單位應當在《條例》規(guī)定時限內,向事故發(fā)生地的區(qū)縣安全生產監(jiān)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管職責的部門報告。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條例》規(guī)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其中,造成3人以上(含3人)重傷的一般事故,區(qū)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接到事故報告2小時內,向市有關部門分別報告;造成1~2人重傷的一般事故,區(qū)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每月上報。
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事故情況及時通報同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
四、市、區(qū)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事故報告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其中,各區(qū)縣可以將事故報告值班制度納入區(qū)縣政府總值班制度。
五、重大事故、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擔任。
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直接監(jiān)察安全生產工作的單位發(fā)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派員擔任。
其他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由事故發(fā)生地的區(qū)縣政府負責。事故發(fā)生地的區(qū)縣政府可以授權或者委托區(qū)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區(qū)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也可以按照分工授權或者委托其他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其他有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
未造成人員傷亡且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發(fā)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必要時,市、區(qū)縣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
六、一般情況下,有關部門按照下列分工組織調查:
(一)建設工程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建設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二)電力生產經營單位發(fā)生的從業(yè)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其他電力生產安全事故,由電力監(jiān)管機構組織調查。
(三)燃氣生產經營單位發(fā)生的從業(yè)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從業(yè)人員傷亡的事故,由燃氣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四)道路管線施工單位發(fā)生管線外損事故,造成從業(yè)人員傷亡的,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從業(yè)人員傷亡的,由市政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五)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在固定場所發(fā)生的從業(yè)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軌道交通事故和其他未造成從業(yè)人員傷亡的事故,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六)社會機動車輛在生產經營單位區(qū)域內道路行駛過程中發(fā)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七)農業(yè)機械使用過程中發(fā)生的事故,由農業(yè)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八)氣球施放過程中發(fā)生的從業(yè)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九)鐵路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在固定場所發(fā)生的從業(yè)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十)從事機場管理、服務、維護、倉儲等非航空運行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發(fā)生的從業(yè)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會同民航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七、事故調查組一般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邀請檢察院派人參加。
八、事故調查組組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領導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調查組各小組的職責或者事故調查組成員的具體工作。
(二)主持事故調查會議,協調事故調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事故調查中的分歧意見作出決策等。
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單位及其派出人員分別履行下列職責:(一)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人員:勘查事故現場,調查詢問有關人員,收集事故有關資料,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落實批復意見。
(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派出人員:勘查事故現場,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參與調查詢問有關人員,參與收集事故有關資料,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落實批復意見。
(三)監(jiān)察機關及其派出人員: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對責任事故中涉嫌違紀的監(jiān)察對象依法追究行政紀律責任,對違反規(guī)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批復的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督促落實批復意見。
(四)公安機關及其派出人員:維持事故現場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現場,調查詢問有關人員,確定死亡原因,對涉嫌犯罪的責任人立案偵查和采取強制措施,落實批復意見。
(五)工會及其派出人員: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參與調查詢問有關人員,參與收集事故有關資料,維護從業(yè)人員合法權益,對事故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監(jiān)督事故責任單位落實防范整改措施。
十、由區(qū)縣政府負責調查的一般事故,事故發(fā)生地與事故發(fā)生單位不在同一區(qū)縣的,由事故發(fā)生地的區(qū)縣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將事故調查處理結果通報事故發(fā)生單位注冊地的區(qū)縣。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發(fā)生地的區(qū)縣政府應當派員協助事故調查。
十一、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經事故調查組認定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提出,經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政府批準,另行指派相關部門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應當做好有關移交工作。
十二、有關部門需要依法對事故發(fā)生單位相關人員和財產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通報事故調查組。
十三、由區(qū)縣政府負責調查的一般事故,因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變化導致超出調查處理權限時,應當報請市政府或者授權的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十四、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負責撰寫,一般包括報告標題、報告正文、附件3個部分。
(一)報告標題:事故單位名稱、事故發(fā)生時間、事故類別、事故等級。
(二)報告正文:事故單位概況、事故發(fā)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現場踏勘及技術鑒定情況、事故原因及性質、責任分析及處理建議、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調查組成員簽字名單。
(三)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結論或者技術報告、現場檢查筆錄、詢問(陳述)筆錄、事故現場平面圖及有關音像資料、直接經濟損失計算及統計表,以及需要載明的其它事項。
十五、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字,特殊情況下由他人代簽的,應當注明本人同意。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調查處理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簽名時作出書面說明。
十六、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政府批復。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直接監(jiān)察安全生產工作的單位發(fā)生的一般事故,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復事故調查報告。
十七、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制作相關法律文書,對有關單位和人員作出處理,并督促事故發(fā)生單位落實整改。
事故發(fā)生單位應當抓緊整改并將有關情況報送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對未落實事故處理意見、整改措施的事故發(fā)生單位,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責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依法處理。
十八、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統一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fā)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huán)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yè)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guī)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fā)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監(jiān)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guī)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guī)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fā)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fā)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fā)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fā)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fā)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fā)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fā)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fā)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fā)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fā)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fā)生地與事故發(fā)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域的,由事故發(fā)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fā)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fā)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fā)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guī)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fā)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fā)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fā)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fā)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fā)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jiān)督。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fā)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fā)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fā)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fā)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fā)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fā)生單位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
(一)發(fā)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fā)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fā)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fā)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fā)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fā)生的,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fā)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fā)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fā)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fā)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事故發(fā)生單位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fā)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蛘叱蜂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zhí)業(yè)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fā)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fā)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zhí)業(yè)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jiān)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關鍵詞:事故調查;水上交通;處理
中圖分類號:C913.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程序
水上交通事故調查同任何事實調查一樣,要經過調查準備、簡單查詢和現場調查等步驟。有些國家如英國法律規(guī)定海事調查分為簡單查詢和正式調查。我國沒有關于海事調查種類的法律規(guī)定,所有的水上交通事故似乎都應遵循同樣的調查程序,而具體的調查方法則由海事管理主管機構和而事管理機構以指導性文件確定。
1.準備階段
海事管理機構內部負責事故調查的內部機構和人員應隨時作好事故調查的淮備,包括細致地準備一個公文包,內備;執(zhí)法證或授權證明書‘錄音機;空白報告書和記錄紙;照相機或攝僚機;指南;手電筒、皮尺、小刀、封口的透明塑料袋、手套等’;通訊設備及通訊錄以及相關法規(guī)規(guī)章。
2.了解基本情況
根據信息來源了解事故基本情況。包括:事故發(fā)生的時間;事故發(fā)生的地點;事故種類;事故造成的損害;當事船舶的情況;當事人的情況;所載貨物的情況;通航環(huán)境的情況;其他有關情況。
3.編寫調查提綱
考慮所需要的證據,可能的信息和證據來源,調查的重點,調查的順序,取證的方法,查詢證人的順序等,以避免陷于不相關的事情上。
4.調查
事故的發(fā)生是一個過程,事故的結果是一種狀態(tài),這種狀態(tài)的物理分布就是事故現場。事故現場與事故過程密切相關,而事故過程就是事故原因諸要素相互作用的過程,因而,事故凋查一般都從現場調查開始。事故現場對查明事故原因至關重要,但由于自然條件變化或其他原因,事故現場可能會變動,事故痕跡可能會消失、現場物件可能會變化、消失或變得難以提取,船上當事人或相關人員也可能會離船、分散等。因此,證據的搜集必須及時主動、客觀、深入細致以獲得充分、真實的材料。
二、水上交通事故原因分析
一旦收集到水上交通事故事實材料,便需對其加以分析,以幫助確定事故或事件中事項的順序,并對調查中發(fā)現的安全缺陷作出結論。水上交通事故原因分析是使用邏輯和推理在事實信息和結論之間建立聯系的一項嚴謹的活動。2002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組織編寫了《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指南》具有理論上的代表性。該指南提出事故原因分析的基本思路是將調查中搜集的信息歸結為船舶因素、貨物因素、人的因素及環(huán)境因素等幾種主要致因要素,并祥細分析各要素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在基本要素分析后,又列出了條件要素分析,其包括安全管理相處置。安全管理包括單個要素的安全管理和整個系統的安全管理。從船舶管理和岸基管理加以分析。處置是對出現的不安全行為、不安全狀態(tài)和個體環(huán)境的應急處理。認為單個基本要素或多個基本要素綜合作用,在滿足安全管理不當或處置不當條件下,都可以引發(fā)不安全行為或不安全狀態(tài)或不良環(huán)境,并最終導致事故的發(fā)生。
按照《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指南》進行水上交通事故分析,就是在調查的基礎上,從基本要素和條件要素分析著手,出表及里地進行,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郝勇等結合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際海事界對海上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人為因素以及控制人為因素的主要措施在于加強岸上和船上管理的共識,提出了水上交通事故致因理論模型,如圖 1 所示。
圖 1 水上交通事故致因理論模型
該模型是海因里希事故因果連鎖理論的應用和發(fā)展。該模型說明,廣義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系統的缺陷是造成事故的本質原因。該系統至少包括航運公司的船舶安全運行和防污染管理體系(簡稱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和水上交通安全監(jiān)督管理體系兩個了系統。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體系的缺陷引起人員、船舶、貨物、環(huán)境中的一項或數項的缺陷,這些缺陷即是水上交通事故的基本原因,或稱間接原因,包括船員、船舶、貨物和環(huán)境諳要素。船員、船舶、貨物和環(huán)境的一項或數項缺陷引起船員的不安全行為,和/或船舶貨物的不安全狀態(tài)和/或不安全的航行環(huán)境。船員不安全行為、船舶、貨物不安全狀態(tài)和不安全航行環(huán)境是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直接原因導致事件的發(fā)生。
事件(incident),指不希望發(fā)生的事件,該事件可導致損失,也可能未造成任何損失,取決于事件發(fā)生當時當地的環(huán)境和條件,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不希望發(fā)生的事件包含了水上交通事故過程的一個階段,是水上交通事故的“序曲”;該序曲可能不再發(fā)展,而成為一個“險情”(Hazardous Occurrence)。事件造成的損失稱初始損失(Initial Loss),初始損失指事故在采取應急措施以前所造成的損失,如船上著火燒毀貨物和船上設備。初始損失因事件而產生,如果未采取適當的應急措施,則可能向更大的損失發(fā)展,即最終損失。應當注意的是,事故和初始損失具有多重性,一個事故產生一個或幾個初始損失,而初始損失可成為另—個事故向最終損失發(fā)展。最終損失(Final Loss)指在采取應急行動后事故過程所造成的損失。最終損失發(fā)生與否及其大小取決于應急行動的成效和當時當地的環(huán)境。同樣的事故和初始損失,其最終損失可能差別極大。
三、水上事故調查處理
從廣義講,水上交通事故處理包括事故的善后處理、吸取事故教訓措施、有關人員和單位的責任判定和追究、損害賠償等。從海事管理的角度來看,水上交通事故處理是指海事管理機構在水上交通事放困查的基礎上以預防事故再次發(fā)生為目的的行政為。包括下列工作:
(1)編寫水上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形成正式的事故調查結論;
(2)確定當事人有無海事行政違法行為并據此作出行政處理;
(3)根據事故原因向有關部門提出加強安全管理的建議或將情況通報相關各方。此外,還包括應事故各方當事人的申請,調解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糾紛。
1.水上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在完成事故調查、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后,事故調查組以海事管理機構名義編寫水上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調查報告的內容和格式通常由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加以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guī)定》規(guī)定,事故調查、取證結束后,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制作《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內容的詳略取決于事故的性質及主管機關調查的深度。
在許多情況下,事故比較簡單,其原因很快就可弄清楚,從中不能得出新的教訓,因而也無須提出新建議,在這種情況下,調查報告可以簡短扼要;相反,有些事故,甚至是相當小的事故,如果從事故中可以吸取有價值的教訓,則不論事故嚴重程度如何,都應全面、詳細地進行剖析。
水上交通事故調查報告的性質應予明確。水上交通事故調查及報告本身是行政事實行為,并不對管理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因此,事故當事方不服調查結論、認為調查結論損害其利益的,不能對進行事故調查或作出調查報告的海事管理機構提起行政訴訟,但有權對基于調查結論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通過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獲得法律救濟。
2.對事故當事人的行政處罰
海事管理機構通過水上交通事故,發(fā)現了事故當事人的海事行政違法行為,應依法追究他們的行政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都規(guī)定了法律責任條款。《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和《內河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guī)則》將與事故有關的法律責任具體化,《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guī)定》和《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guī)定》則將包括違反水上交事故管理規(guī)定行為的各種海事行政處罰集中加以規(guī)定,并明確規(guī)定了海事行政處罰程序。對事故船舶和事故責任人的海事行政處罰,既可以在事故調查結論作出后,也可在事故調查過程中。在查明事故原因,判明責任后對于水上交通的發(fā)生有過錯的當事人員,可按事故等級和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罰,而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fā)現了當事方及人員有海事行政違法行為的,海事管理機構可在總的調查結論作出前,對已確定的海事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對事故當事人的行政處理應采取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事故負有責任的人員,除依照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外。海事管理機構還可以采取學習、教育的方式使其認識和糾正錯誤,如通過評估其適任能力,表明不能勝任船員職務的,在扣留或吊銷證書的同時允許其重新參加專業(yè)培訓和測試、并以此作為恢復適任證書的依據。但應注意的是任何強制性的學習和測試須有法律依據,否則應以行政指導的方式實施。
四、對安全管理的建議
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的最終目的是從事故中吸取經驗教訓,防范同類事故的再次發(fā)生。因此,在查明事故的原因或可能原因后,調查人員應提出加強安全管理方面的具體建議。安全管理建議可以是管理方面的,也可以是技術方面的;可以對日常的安全管理提出加強或改進的建議,也可以對現行的法規(guī)或規(guī)范提出完善或修改的建議。
安全管理建議的形式沒有法規(guī)規(guī)定。海事管理機構基于事故調查的安全管理建議可以通過正式發(fā)文、在定期或不定期刊物發(fā)表、召集有關部門或人員參加座談會或討論會等形式提出,對象可以是海事管理機構內部系統,航運企業(yè),也可以是其他相關部門和機構,因為海事管理機構從事的是公共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而不能局限于特定行業(yè)。海事管理機構應跟蹤安全建議的落實,至于有關人員、單位或部門是否采納安全建議、其理由或采納建議的實施情況是否報告海事管理機構依各組織的行政程序而定。
參考文獻:
[關鍵詞]水上交通事故 調查 處理 建議
一、當前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其產生原因
水上交通事故調查是海事管理機構為查明水上交通事故發(fā)生的原因、經過、造成損害的程度、范圍,確定事故的性質和判明事故當事人的責任,而依法進行的一系列活動。水上交通事故處理是指海事管理機構在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的基礎上,提出加強安全管理的措施或建議、處罰違法人員、公布調查結果,以及對由于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糾紛進行調解的一系列活動。通過調查研究,本文認為目前我國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其產生原因如下:
(一)當事人串供現象普遍,影響調查質量。目前,我國仍比較缺乏先進的水上交通事故調查技術和手段。當事人詢問筆錄仍是調查人員分析事故原因的重要依據。但在實際工作中,當事人串供、提供虛假證詞以及隱藏對自己不利證據的現象比較普遍。在缺乏電子技術證據支持的情況下(比如事故發(fā)生在VTS監(jiān)控水域外或發(fā)生在未安裝AIS的小型船舶之間),這給查明事故原因帶來了很大困難。
原因分析:一是在調查取證過程中不能限制被詢問人員的人身自由,給串供提供了足夠的空間:二是由于調查裝備、人員等可用資源缺乏,導致事故發(fā)生后無法在第一時間對所有當事人同時進行調查詢問,給串供提供了可利用的時間差。
(二)在放行事故船舶及提供擔保金方面,做法各異,急需統一。當水上交通事故導致經濟損失和賠償糾紛,特別是涉及人員傷亡或公共利益損害時,在是否放行肇事船舶、何時放行肇事船舶以及肇事船舶離港前是否需要提供海事擔保金方面,不同的海事管理機構之間存在不同做法,急需統一。
原因分析:一是作為海事調查處理工作主要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海交法》)和《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均未對事故調查取證的合理期限做出明確規(guī)定:二是對法律的理解不一致?!逗=环ā返谑艞l規(guī)定主管機關有權禁止船舶離港的情形包括“船舶、設施發(fā)生交通事故,手續(xù)未清”或“未向主管機關或有關部門交付應承擔的費用,也未提供適當的擔?!钡?。在海事調查處理實踐中,對上述條文中“手續(xù)未清”和“應承擔的費用”的具體范疇理解不一致。
(三)認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缺乏依據。事故等級關系到事故責任人的行政處罰標準,事故調查報告也是實施行政處罰的主要證據。而目前判斷事故等級,除有人員傷亡的事故外,主要依據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但由于目前缺乏明確規(guī)定,導致海事管理機構無法對事故經濟損失做出準確認定。通常是調查人員根據自己的專業(yè)判斷進行估算,缺乏科學性,容易導致當事人對事故調查報告存有異議而提起行政訴訟。
原因分析:一是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具體的執(zhí)法程序均未對經濟損失如何認定及通過何種方式認定做出具體規(guī)定;二是海事管理機構雖可以委托相關鑒定機構對事故經濟損失進行評估,但由誰支付鑒定費用不明確。
(四)海事調查中留置船員證書的習慣做法導致的相關問題。在事故調查中經常會留置相關船員的證書,以便更好地對其進行調查取證和行政處罰。在事故調查時間較長的情況下,留置證書會對船員的經濟利益造成較大影響,可能會導致船員對這種做法進行申訴。另外,在對事故責任船員實施扣留證書的行政處罰時,對如何計算扣證時間,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從開展事故調查并留置船員證書時起算,有的則從行政處罰執(zhí)行之日開始起算。
原因分析:一是有些船員在事故發(fā)生后離船不配合事故調查,給調查取證帶來困難,海事管理機構不得以采取留置船員證書的做法:二是目前相關海事法律法規(guī)未對因事故責任而對船員處以扣證處罰的起算時間做出明確規(guī)定。
(五)涉及犯罪的水上交通事故案件的移送問題。有些事故(特別是致人傷亡的事故)的當事人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犯罪,需移送司法機關調查處理。但在實際中,大部分涉嫌交通肇事的案件均未移送,有些移送了但有關機關以種種理由不予接受,導致很大的執(zhí)法風險。
原因分析:一是《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釋》主要針對道路交通,對水上交通肇事構成犯罪的要件未作明確規(guī)定,致使調查人員難以判斷水上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涉嫌犯罪的情節(jié);二是目前缺乏操作性較強的指導性文件對相關案件的移送問題做出明確規(guī)定,致使經辦人員主觀上存在惰性,實踐中缺乏操作經驗。
二、解決當前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中存在問題的措施
(一)加大投入,防止船員串供,提高海事調查質量
一是加大海事調查資源投入,提供專門的海事調查詢問場所,增加調查人員,配備專用裝備,劃撥專項辦案經費,保證調查詢問能在第一時間、多組分場所同時進行,盡量減少船員串供或提供虛假證詞的機會。
二是加大技術性調查手段和裝備的投入,特別是解決VDR數據的讀取問題,依靠科技分析事故原因,減少對調查詢問筆錄的依賴。
(二)合理確定事故調查取證時限
《海交法》和《條例》均未對事故調查取證時限做出明確規(guī)定。但《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結案管理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調查結案是指負責事故調查的海事機構完成事故調查,經申請上級批復后(如須申請),以正式文件形成事故調查報告?!逼涞诎藯l規(guī)定:“自海事機構獲悉事故發(fā)生之日起,應在3個月內申請事故調查結案。因涉及沉船打撈、事故定損等影響事故原因調查或事故等級確定的,經上級海事機構同意后,可延長3個月。”其第十一條規(guī)定:“事故調查結案審批部門應在收到結案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批復?!本C合上述三條規(guī)定,我們認為原則上事故調查的合理時限不應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經上級批準可延長3個月。
(三)合理確定事故船舶“手續(xù)未清”及“應承擔的費用”的范疇
根據《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的規(guī)定,船舶發(fā)生事故后負有向海事部門報告并接受調查處理的義務。事故調查中的手續(xù)應該理解為與行政管理行為相關的手續(xù),除必須的報告、調查外,還應該包含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強制打撈、清障、清污)等,但不應該包括民事糾紛的解決。根據上述分析,船舶在事故發(fā)生后至相應的行政處罰實施完畢前,以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結束前,或船方提供適當擔保之前,原則上均可以認為其“手續(xù)未清”。同理,我們認為事故船舶“應承擔的費用”也應是與行政管理行為相關的費用,除港口
使用費、船舶噸稅等相關費用外,還應包含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打撈、清障、清污)等行政管理行為所產生的費用,但事故雙方的民事賠償應不屬于此范疇。
鑒于事故的多樣性,在實際工作中,我們應從事故的具體情況進行綜合考慮,合理確定“手續(xù)未清”及“應承擔的費用”的范疇,進而采取相應的措施:
1.對通航安全、環(huán)境或其他公共利益造成影響的事故,應當按照事故手續(xù)未清禁止船舶離港,并要求其提供適當的擔保。
2.對于事故造成的民事賠償糾紛,若雙方當事人均書面申請調解,則根據《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要求當事人提供經濟擔保文件。其它情況下,應在合理的調查期限內督促雙方通過和解、調解或訴訟等方式解決賠償糾紛(尤其建議引導雙方走訴訟途徑)。若超過合理調查期限仍未解決賠償糾紛,或仍未向法院的,應按規(guī)定準予船舶開航,并告知當事雙方,避免對事故船舶造成不必要的滯留,擴大損失。
3.對于不提供經濟擔保可能對本單位工作秩序造成影響以及不利于社會穩(wěn)定,特別是當事雙方地位懸殊、經濟實力差距大,一方事后可能無力通過訴訟途徑獲得救濟,或者短時間內難以獲得救濟的情況,比如致人死亡事故的賠償糾紛,建議海事管理機構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幫助弱勢一方向海事法院申請扣押船舶。近年來,海事管理機構與海事法院建立了良好的協作關系,只要海事管理機構提供事故人員傷亡情況,海事法院一般不會要求對扣押船舶的申請?zhí)峁?。二是海事管理機構可對事故船舶進行安全檢查,以安檢滯留方式避免調查期限的約束,為解決糾紛贏取更多時間,施加壓力讓船方權衡利弊提出解決辦法。
(四)建立認定水上交通事故經濟損失的有效辦法
1.有條件的單位可建立事故經濟損失定損制度,在調查處理中要求船東委托有資質的公估機構或司法鑒定機構對事故經濟損失進行認定,并在船舶離港前提交公估報告,作為定損依據。
2.將部分社會信譽度較高、業(yè)務較權威的公估機構或司法鑒定機構納入本單位的海事調查專家?guī)欤斒鹿孰p方對經濟損失分歧較大時,指定上述機構進行評估認證。
(五)謹慎留置有關船員的證書
1.按規(guī)定辦理相關保存手續(xù)。在正常情況下,事故調查中對船員證書行使檢查權后應當場歸還,如確屬調查工作需要,可依法定程序對相關證書進行保存,及時辦理證據保存手續(xù)或開具《接受調查通知書》(證據保存時限為7天)。
2.合理把握保存證書的時間。檢查證書主要以核查船員證書真實性和船舶配員為目的,因此對與調查取證關系不大的船員證書,在核查完畢保留復印件后應及時歸還;對事故調查起關鍵作用的船員證書,可適當延長其保存期限,但要抓緊調查,取證完畢盡早歸還;對事故責任船員的證書,可暫扣作進一步調查取證;對暫時無法確定責任的船員的證書,可在船員所屬船公司提供承諾配合調查處理的保證書后歸還。
3.對調查階段保存證書的效果與行政處罰扣留證書的效果,可作進一步協調。即因事故責任對船員實施扣留證書的行政處罰時,扣證時限自海事管理機構實際保管該船員證書之日起算;行政處罰做出之前責任人自行保管證書的,扣證時限自責任人向海事管理機構上交證書之日起算。
(六)盡快建立健全涉嫌犯罪水上交通事故案件的移送制度
1.海事管理機構應建立和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機制,明確工作程序和責任部門。事故調查人員應在結案時就是否移送案件提交本單位領導決定。對于不移送的案件,應以單位集體討論的形式做出決定并形成紀要。
2.按照《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發(fā)生重大事故時,應當通報當地檢察機關。
3.目前,對造成3人(含3人)以上死亡的重大事故,政府安監(jiān)、監(jiān)察以及檢察院可能介入調查,建議將此類水上交通事故案件移送。
4.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應綜合判斷和考慮事故調查的結果可能引發(fā)的法律責任,并在編寫事故報告時充分考慮。
三、改進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相關建議
(一)細化調查處理工作流程,統一工作做法。由于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具有涉及面廣、程序繁雜和缺乏標準等特點,導致海事調查工作中難以做到準確、統一、規(guī)范。本文上述解決問題的措施只是一家之言,缺少權威性。因此,建議海事主管機構能夠從規(guī)范工作的角度出發(fā),梳理工作環(huán)節(jié),統一工作做法,查找可能存在的不合規(guī)現象,出臺規(guī)范性或程序文件指導、幫助海事調查人員準確掌握海事調查處理工作“做什么”、“如何做”和“什么不能做”。通過規(guī)范和完善海事調查處理工作,進一步降低海事管理機構及海事調查人員的執(zhí)法風險。
(二)設立海事調查機構,改善海事調查手段。要重視和充分發(fā)揮海事調查在安全監(jiān)管中的作用,加大資源投入,改菩調查手段。有條件的海事管理機構可嘗試設立獨立的海事調查部門,加強業(yè)務管理。
第一條、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企業(yè)。
第三條、本規(guī)定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條、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五條、傷亡事故發(fā)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yè)負責人。
第六條、企業(yè)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企業(yè)主管部門和企業(yè)所在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第七條、企業(yè)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至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企業(yè)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重大死亡事故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勞動部門。
第八條、發(fā)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yè)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九條、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yè)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十條、死亡事故,由企業(yè)主管部門會同企業(yè)所在地設區(qū)的市(或者相當于設區(qū)的市一級)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業(yè)的隸屬關系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企業(yè)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勞動部門、公安部門、監(jiān)察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前兩款的事故調查組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還可邀請其他部門的人員和有關專家參加。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二)與所發(fā)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fā)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二)確定事故責任者;
(三)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四)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fā)生事故的企業(yè)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情況以后,如果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勞動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如果仍有不同意見,應當報上級勞動部門商有關部門處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但不得超過事故處理工作的時限。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fā)生事故的企業(yè)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第十七條、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玩忽職守或者發(fā)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企業(yè)主管部門或者企業(yè)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企業(yè)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guī)定,在傷亡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9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80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傷亡事故統計辦法和報表格式由國務院勞動部門會同國務院統計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
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的確定辦法和事故的分類辦法由國務院勞動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專門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部門對企業(yè)執(zhí)行本規(guī)定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發(fā)生特別重大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發(fā)生的傷亡事故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