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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醫(yī)院黨總支為加強本院的黨風廉政建設,加大對反腐倡廉的力度,提高廣大黨員干部的積極性和自覺性,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若干規(guī)定》,結合本院實際,特制定縣醫(yī)院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制。
一、對責任主體進行責任追究,應根據黨的《廉政準則》及相關條規(guī)或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二、對責任主體進行責任追究制,按干部管理權根,由其上級黨委或紀檢監(jiān)察機關實施。
三、責任主體分為各部門和責任人,追究責任人的責任應根據其職務,職權范圍情節(jié),要實事求是,分清楚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四、部門內部及個人不完成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的,追究部門領導或個人的責任。
五、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考核為“一般”、“差”的部門或個人,院領導班子要指派專人對部門第一責任人和相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
六、部門領導,黨員干部責任考核“基本稱職”、“不稱職”,由院領導、人事部門、黨總支辦公室對不稱職者進行談話提醒或提出評批。
七、嚴格執(zhí)行紀律,對不認真履行《規(guī)定》或《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目標》要求的,應進行追究六種情形之一的,要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程序,視情節(jié)的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處理;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進行責任制追究的情況分別進入黨員干部個人的廉政卷宗。
九、本制度由縣醫(yī)院黨總支委員會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