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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獨立的法院體制
二戰(zhàn)后,日本在原來的大陸法系基礎上,同時其刑法、民法大量引進了英美法系(特別是美國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民主原則,其司法制度已經不再是純粹的大陸法模式,而是把兩大法系的相互融合,并在短時間內建立自上而下、獨立的法院系統(tǒng),形成了以法院為中心的司法獨立機制。日本采用四級三審制的法院審判機制。日本法院層級分別包括: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簡易法院,其中每一個法院都兼有審判和司法行政兩種職能。法院獨立是實現司法獨立和公正的重要基礎,在這方面日本采取的是法院財政獨立和法官遠離民眾兩種主要方式以實現法院獨立,使外部人士干預司法的途徑幾乎不存在。以日本法院收入來源為例,在日本,訴訟費不是直接交給法院,而是采用買印花稅的形式,此種稅票在很多地方包括便利商店都可以買到,訴訟費用就以稅票費用的形式直接交給國庫,由此避免了將法院收入與受理案件數量掛鉤。正是由于日本獨立的法院和法官制度以及高素質的司法隊伍為日本司法獨立的發(fā)展創(chuàng)造了良好的制度環(huán)境,使其能夠在特殊時期仍然保持法律的尊嚴和民眾對法律的信賴。如被譽為日本司法獨立第一案的“大津行刺案”,面對外來各種壓力,日本法院始終堅守住司法獨立的底線,堅持審判嚴格依照“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和“禁止類推”的基本刑法原則,最終只以普通謀殺未遂罪而非大逆罪判處津田三藏終身監(jiān)禁。這個案件對日本法院獨立乃至司法獨立的建立和發(fā)展產生了深遠的歷史影響,遵循著該案的歷史軌跡,日本司法機關和民眾堅定不移地走在了以法院獨立體制為基礎、司法權優(yōu)位的司法獨立道路上,并隨著時代的發(fā)展和民主法治意識的迸發(fā),在這條道路上越走越遠、越走越寬。
2確立國民基礎的司法制度
由于日本現行司法體制受美國法律文化和制度影響最深,具有較多的民主色彩,不僅大量引進了英美法系的當事人主義制度和原則,讓國民參與司法,并在具體制度層面上增設了多種民眾參與司法過程的途徑,充分體現了現代法律制度中對于民權和民主的特別關注。以日本的參審制度為例,2004年日本國會通過了《裁判員參與刑事裁判的法律》,規(guī)定通過選拔普通國民擔任裁判員,與法官一起共同參與刑事訴訟程序,以此加深民眾對司法的理解和信賴。日本的參審制較多吸收借鑒了美國陪審制的陪審員選拔方式和歐洲參審制的參與審判方式,以從有選舉權的民眾中隨機抽選參審員、同法官一起組成合議庭共同討論來認定案件和適用法律的方式,使得民眾得以參與司法過程。對于日本的專門審判人員如法官而言,他們在法律研修過程中只注重對專業(yè)知識的獲取和運用,但隨著社會關系尤其是日本國際關系的日益復雜,日本法官太過脫離民眾、脫離普通生活導致他們不了解基層民眾的情感需求和價值選擇,在審判過程中單一地采用純粹法律思維去審判案件,極可能會得出與普通民眾基本價值觀念不相符的結論。以中國人在日本起訴日本軍的案件為例,有很多中國人因受過日本軍傷害而向日本法院起訴要求獲得公正賠償,然而此類案件中的很多審理結果都令人非常失望,因為日本法官們基本都是匠人式的、機械地適用法律,沒有適當地考慮政治性需求。對這樣的審理結果,日本很多普通民眾感到不解,認為這與他們認為的公平、正義等理解是相悖的。因此,強調民眾參與到司法過程中,以發(fā)現、糾正這些類似的錯誤顯然很有必要。近十年來,日本的司法改革動態(tài)也顯示出了日本已經逐漸意識到民眾民權的重要性,如參審制、調解制等制度的設立,也在逐漸擴大對民眾司法參與權的實現方式和途徑范圍。
3嚴格的法律人才篩選和培養(yǎng)制度
日本法官、檢察官、律師等資格實行的是終身制,因此極其講究法律從業(yè)人員的專業(yè)性和任職資格認定的嚴格性。日本習慣將法官、檢察官和律師三種職業(yè)統(tǒng)稱為“法曹”,其任職有著嚴格的人才篩選制度和相當培養(yǎng)過程。在日本,對于大多數大學院校的畢業(yè)生而言,要成為法官、檢察官或律師首先必須通過日本司法考試,每年都有數萬人報考司法考試,卻僅有1500人左右被錄取,并且每人只能考三次,三次未通過司法考試者,其法科大學院校的學歷就作廢了。正因為司法考試的高難度以及通過后良好的職業(yè)前途,其也被稱為“現代的科舉考試”。以2007年司法考試結果為例,當年的最終合格率只有1.3%,最終合格人數大約只為300人,其通過難度可見一斑。此后,只有經過激烈競爭獲得考試合格者才能被錄取為司法修習生,進入司法研修所進行為期一年半的一體化集中研修。這樣嚴格的篩選法律人才機制其最大的好處就在于每年可以獲得日本具備最高法律素質的適格從業(yè)預備人員,當然其中也不可避免地浪費了一定的人力財力資源。此外,司法研修所實行的一體化研修方式也能夠最大程度地促使日本未來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們在一年半的集中研修期間,通過共同學習、討論和交流從而形成較為一致的法律觀念和職業(yè)一體化意識,以圖日本法律能夠在理解和適用方面獲得和諧統(tǒng)一。然而,日本這種近乎嚴苛的法律人才篩選和培養(yǎng)制度也導致了其司法人員的嚴重匱乏和司法效率的極其低下,在經濟界和產業(yè)界的要求下,日本終于推出新司法考試制度,新舊司考制度并行,以彌補社會對法律從業(yè)人員的強烈需求。但是,從猛然擴大到10倍的司考合格率可以預見,日本法律從業(yè)人員尤其是律師其職業(yè)競爭也將日趨激烈。
4順應民主和法治期待的司法改革
盡管日本法律制度的形成與其自身歷史背景和社會現狀密不可分,但縱觀日本法律制度的歷史轉型過程不難發(fā)現,日本擅長吸取外國發(fā)達的法律制度和思想以推動自身司法制度的變革和完善,并由此實現了日本法制史上三次重大的司法制度變革。第一次是“大化革新”時期移植中國唐代法律,司法制度實現了從奴隸制神明裁判式向封建制證據證明式的司法審判制度變革;第二次是明治維新后,日本積極吸收借鑒英、美、法、德等資本主義國家的近現代法文化思想和制度成果,迅速走上了司法制度的現代化道路;第三次便是二戰(zhàn)結束后依據日本1947年憲法建立起來的司法制度,日本采用大陸法系的基本原則,移植英美法系的具體制度構成,在原來日本法傳統(tǒng)的基礎上融合兩大法系先進法制度與法文化的基礎上實現了自身司法制度的民主化。在此后六十年,日本的司法制度基本保持穩(wěn)定,沒有發(fā)生較大的司法變動。然而,隨著時代的推移和現代社會的快速發(fā)展,日本過去一直過度依賴行政立法規(guī)制和行政手段解決糾紛的法律制度、過于強調法院獨立和法官高素質的做法也顯露出許多弊端,已經無法繼續(xù)應對訴訟案件數量持續(xù)增長、國民對司法的滿意度日益下降和社會發(fā)展需求等問題。面對日益增多的社會問題,也為順應國民強烈要求現行司法體制應進一步完善的民主與法治期待,日本進行了以保護國民個人利益為核心理念,以縮小政府對社會的限制范圍和力度、進一步擴大當事人以及公民民主自治、把法律監(jiān)督重點從“事先監(jiān)督”轉移到“事后補救”為本質要求的新一輪司法改革,從增加司法研修人員數量、提高法院辦案效率、加強公民的司法參與三方面著手,構建出一套既尊重本國傳統(tǒng)法律習慣又符合國際通行準則,同時兼顧實現民眾能夠方便有效使用和信任目的的現代民主化司法制度。在未來,日本司法制度還會面臨國內外層出不窮的新問題、新挑戰(zhàn),自身運行也會不斷出現新障礙,相信繼續(xù)秉持這種對民主與法治的期待、博采眾長、改革創(chuàng)新的法制發(fā)展理念,能讓其在應對新挑戰(zhàn)的同時更好地實現自身各種機制的完善并完成國際接軌,推動日本現代司法制度不斷向前發(fā)展。
作者:朱小燕單位:西南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