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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德論壇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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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德論壇論文

師德論壇論文范文第1篇

在哲學領域,“是”與“應當”的關系問題是導源于事實與價值的關系。將“事實”與“價值”分離,是西方文化的傳統(tǒng)。在西方哲學史上,英國哲學家休謨首次提出了事實知識和價值知識問題,以事實與價值的區(qū)分為基礎提出了事實知識與價值知識的區(qū)別。他認為事實知識可由經驗證明,有真假之分,而價值知識則不可經驗證明,也無真假之別。同時從事實也推導不出價值,從而否定了事實與價值之間的關聯性、一致性。德國哲學家康德關于事實世界與價值世界的區(qū)分,并相應把人的認識分為事實認識與價值認識,而且也否定了事實與價值之間的關聯性、一致性,這都成為后來新康德主義、邏輯實證主義者建立價值哲學的根據。

與此同時,自休謨提出事實與價值截然區(qū)分后,西方哲學界也不斷有學者(如杜威、馬斯洛等)對休謨等人的觀點提出質疑。杜威把自然科學方法引進道德評價領域,這主要是通過以下幾個步驟來實現的:“首先是根據道德問題情境提出要加以解決的道德問題;其次是針對問題提出一個假設性的價值判斷,即關于要達到什么目的的判斷;再次是聯系道德問題情境對假設性的價值判斷進行觀念的、符號的分析,并以之指導具體行為,改造所面臨的道德困境,如果行為結果與預期目的相符,那么價值判斷便被接受,否則便被拒絕”。這樣,杜威就通過所謂的“試驗法”把事實和價值聯結起來了。當然,杜威等人所探索的關于事實與價值的統(tǒng)一并不成功,至少還如摩爾的追隨者所說的那樣,他們仍舊犯了“自然主義謬誤”,他們并沒有根本改變傳統(tǒng)自然主義的研究方式,也沒有真正理解休謨等人提出的問題。

當代西方,馬斯洛就將科學與人(價值)融合起來建立了一個科學人本主義的整體構架。以之為基礎,馬斯洛就在西方哲學中一直斷裂的事實與價值之間假設起了橋梁?!霸隈R斯洛看來,是與應該的這種互相排斥的古老對立是虛假的對立,二者是完全可以貫通與統(tǒng)一的,即通過某種‘同時看到是和應該的’、‘統(tǒng)一的意識’來實現與應該的融合統(tǒng)一”??傊R斯洛認為應該性是由事實性創(chuàng)造的,應該是事實性認識的一個內在固有的方面?!澳澄镒兊迷健恰?,它也變得越‘應該’”。也就是說,事實之“是”與價值之“應該”本來就是融合在一起的,對它們的割裂只能使人性受到扭曲。而馬斯洛的理論通過對人性規(guī)定和生存現實的整合,既肯定了人之“應該”的超越取向,又肯定了人之現實存在作為達到應該的基礎環(huán)節(jié)的意義,從而使科學人本主義成為一種現實的、超越科學與人性、“是”與“應該”鴻溝的理論。

馬斯洛的看法是有一定的道理。但馬斯洛斷言“是和應該等同”,事實和價值融合,關于世界如何的陳述也是一個價值論述,這樣把“是”與“應該”,事實與價值完全等同起來,否認二者的區(qū)別,把問題簡單化,又似乎走到了另一個極端,所以這種看法并沒有真正的說明事實與價值的關系。

從上述觀點演變過程來看,筆者認為西方學者堅持事實與價值,“是”與“應該”之間有一道“鴻溝”,認為二者無法過渡的觀點是片面的。對事實與價值關系的觀點應持這樣的觀點,即區(qū)分價值和事實有重要意義,但將之絕對化則不能成立。因而,可以說事實與價值、“是”和“應當”是既有區(qū)別又有聯系的,用辯證法的話來說,則是對立與統(tǒng)一的關系。

2事實與價值的區(qū)分

大多數學者都認為事實乃是客觀存在的,無論是歷史的還是現實的,它都與認識的主體無關;價值則反映認識主體和認識客體的關系,是客觀事物滿足人的需要所產生的一種意義傾向,表示“物”對人有用和使人愉快的屬性。從認識論的角度來看,人們對于客觀的現實的反映是以客體作為反映對象,闡明“是什么”的問題,它不以認識主體為轉移;從價值論來看,則是以主體與客體之間的關系作為反映對象,闡明“應該是什么”的問題。事實上,這里所說的事實是一種狹義的事實,是認識論意義上的事實。除此之外,還有廣義上的事實。

盡管我們通過分析可得出,事實與價值是有區(qū)別的,但這種區(qū)別始終是相對的。因為上述事實實際上是指除去價值以外的客觀存在的事物、過程、關系和屬性,這里的事實是狹義的事實,因為這里的事實中所包含的關系是價值之外的關系。而按照事實本來的含義,事實應包括價值,因為價值和價值關系也是一種客觀存在,正如王先生對廣義事實的定義,事實是指客觀存在的一切,包括價值和價值關系在內。所以,客觀存在的價值和價值關系,也是一種事實,即“價值事實”。

正如王玉樑所指出的:“本體論意義上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或作為實踐和認識對象)一切事物、過程、關系和屬性的總和;價值則是客體對主體的效應,是客體關系范疇”。由此可見,本體論意義上的事實與價值的區(qū)別是明顯的:首先,事實是客觀存在著的實際情況,包括關系在內,但不限于關系;而價值則是關系范疇,不是實體范疇。其次,從認識論角度來說,事實作為客觀存在物,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不因人而異的,而對所有的人一樣,是確確實實存在的。價值作為一種主客體之間的功能、效應關系,雖然是關系,但價值實際上是因人而異的,沒有固定的標準。

事實分為價值事實與非價值事實。價值事實與非價值事實(狹義的事實)雖然都是事實,但它們畢竟有自己的特點。從休謨、康德以來所說的與價值相對的事實,實際上都是非價值事實。

因此,那些企圖通過價值事實來否認非價值事實(狹義的事實),否認事實與價值對立的意義,認為這是一種虛假的對立的看法是不全面的。因為事實與價值的對立實際是狹義的事實的對立,即非價值事實與價值事實的對立。而“非價值事實與價值事實的對立是客觀存在的,這兩種事實各有特點,認識和把握這兩種事實的特點,是研究價值理論的出發(fā)點,價值哲學的歷史正是從區(qū)分事實與價值開始的,這一點其意義不能低估”。此外,李先生提出的“價值事實”使不少人認為,價值也是客觀存在的,也是一種事實。從這個意義上說,“價值事實”指出價值也是一種事實,這就有助于使價值與

事實的關系精確化,有助于搞清價值與事實的關系,這也是有意義的。

既然價值也是一種事實,那么,就不能只看到價值與事實的區(qū)別,而看不到二者的聯系,所以不能把二者絕對地對立起來。

3事實與價值的聯系

造成西方文化中事實與價值絕對對立的最大根源是“把價值現象嚴格限定在人的主觀認識領域內,否認存在客觀的價值現象”。因此,在研究事實與價值聯系的時候,就要避免上述的不足。這樣才能真正全面看待和研究事實與價值的關系,填平事實與價值之間的人為設立的“鴻溝”,從而取消事實與價值的絕對分離。

要談論事實和價值的關系,不得不涉及“是”與“應該”的關系問題,即能否由“是”推導出“應當”的問題,也就能否由事實推導出價值的問題。

一方面,的確“是”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推導出“應當”,因為主體認識了一定事實(“是”),必然要與主體的利益聯系起來,形成一定的價值判斷,從而就可推導出“應當”。因此,可以說認為價值判斷不需要以事實陳述為根據,是由主體決定的,是不妥的。因為“價值是客體對主體的效應,是主客體的關系范疇”。這種效應是客體對主體的客觀的作用和影響,是主客體的相互產物,是客觀存在的,不是由主體決定的,也不是由客體決定的,是由主客體相互作用中客體對主體的作用和影響決定的。

另一方面,由于兩種事實的區(qū)分,即價值事實與非價值事實的區(qū)分,我們可以明白,事實與價值并不是絕對分離的,也不是分離得了的,價值乃是一種客觀存在的事實,是事物之間普遍相互作用所引出的“價值事實”。主體的價值取向不僅要從主體的利益和需要出發(fā),而且還必須以客觀事物和規(guī)律為根據,以事實為根據。缺乏事實根據的價值取向是主觀盲動的,必然導致失誤。所以,主體在確定自己的價值取向時,既要了解自身的利益、需要,又要了解客觀事實,盡量避免無事實根據的價值決策。

由此可見,“是”可以推導出“應當”,需要一定的中介,即把事實(“是”)與主體利益結合形成的價值判斷。這是就自然事實或非價值事實的“是”來說的。事實和價值的統(tǒng)一并不是像某些西方學者所闡釋的那樣,僅僅在于從“是”可以推論出“應當”,而更在于價值現象本身就是“是”,本身就是一種客觀存在的事實。價值與事實的統(tǒng)一并不是指價值過程可以外在銜接于事實過程,而是指價值過程和價值現象內在的就是事實過程和事實現象本身?!笆恰笨梢栽谝欢l件下推導出“應當”,“應當”必須以“是”為根據,即價值必須以事實為基礎??梢姡瑑r值是有其事實根據的,這就從一個方面確證了價值的存在。“應當”雖然是規(guī)范范疇,是主體的價值選擇,不屬于客觀存在,但主體“應當”如何,必須以事實為根據,否則就會導致失誤。所以,“主體的價值選擇是以事實為根據的,正確的價值選擇是客觀存在的價值關系的反映”。由此不難看出,價值是客觀存在的,這也就很好的避免了西方否認存在客觀價值的現象。

20世紀以來的科學哲學的研究,以及社會的發(fā)展都顯示出單純強調事實與價值對立的局限。事實上,一切知識,包括自然科學知識和社會科學知識,都是歷史的,也是社會的和文化的建構起來的。

總而言之,價值是關系范疇而不是實體范疇,必須把實體意義上的事實與價值事實區(qū)分開來,但二者不是沒有聯系,這種聯系是可以通過“是”與“應當”的相互轉化來理解。也就是說“從事實向價值的過渡也每日每時都發(fā)生在我們的生活實踐中,由于實踐能動地介入實在過程,可能的東西轉化為現實,并納入合乎目的和需要的軌道,理想、價值、規(guī)范等等也就密切聯系于現實事物”。一句話,事實與價值是既對立又統(tǒng)一的。

摘要:事實與價值的關系始終是價值哲學討論核心問題之一,而“價值事實”與“非價值事實”概念的引入,無疑更有助于我們進一步認識事實與價值的關系。由此看到了事實與價值的區(qū)分與聯系,進一步得出了二者既對立又統(tǒng)一的結論。

關鍵詞:事實;價值;價值事實非價值事實

參考文獻

1李連科.哲學價值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1

師德論壇論文范文第2篇

巧的是,今年廣州書墟的主題正是“閱讀我城”。從創(chuàng)作者的視角看,作為客體的“我城”是如何被書寫的,這當然重要;然而在我看來,更有意思的乃是思考城市作為主體對于寫作者來說又有怎樣的影響,它是不是給了創(chuàng)作者靈感,又以怎樣微妙的方式形塑了寫作。

中國文學的主流依舊是鄉(xiāng)村文學,這與中國的城市化進程密切相關。所以西方文學可能是個更好的參照點,它的歷史對于我們而言或許就是一個可能的未來。

法國作家喬治·佩雷克的《生活:使用說明》(La Vie mode d'emploi)或許是最好的例子。這書名足夠特別:它戲仿了城市生活中最司空見慣的一樣東西——說明書,并暗示了“生活”需要這份“說明書”。而小說講述的其實是1975年6月23日晚上八點巴黎一條虛構的街上一棟公寓樓里人們的生活。佩雷克如同人口普查員一般,按著某種既定順序一一講述他們的故事,而這些碎片般的故事又拼貼出一幅巴黎生活即景。小說的封面更有趣:這棟公寓樓的立面被拆除,人們的生活裸呈在一個個小格子般的房間里,而這種“觀看”的視角不啻是城市帶來的視角——與希區(qū)柯克的電影《后窗》,甚至青山七惠的《窗燈》并無二致。城市是密集、蕪雜、碎片一般、教人難以把握的,而這些特質也正是佩雷克的這本小說最基本的氣質。

師德論壇論文范文第3篇

論文關鍵詞:物權行為;法律行為;債權行為

長期以來,物權行為理論就是我國民法學者與法律實務工作者非常熱衷于討論的一個重要理論問題,隨著物權法草案的出臺及物權法制定工作的推進,關于物權行為的探討愈發(fā)激烈。爭論主要集中在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和無因性、物權行為的性質是事實行為還是法律行為以及物權行為理論的存廢等問題。筆者認為理清物權行為的本質、解決其存廢問題是根本前提。

一、物權行為理論的源起

物權行為的概念被公認為是德國歷史法學派代表人物薩維尼在柏林大學講學時最早提出。薩維尼認為,以履行買賣契約或其他轉移所有權為目的而踐行的交付,并不是一種單純的事實行為,而構成了一個特別的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的“物的契約”。這種契約,是一種物權合意,故即使“一個源于錯誤的交付也是完全有效的”。交付是一種轉移標的物的法律行為,是獨立于債權關系的原因行為;基于債的原因行為被撤銷,交付的法律行為不能當然失效。這就成為物權行為概念和理論的演繹基礎。從法律技術上看,創(chuàng)制物權行為概念的實際目的在于使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相分離,尤其是在法律效力上相分離,因此便發(fā)展出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和無因性理論,這些理論與公示公信制度一起構成了物權行為理論的三大原則。

(一)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相分離原則

薩維尼主張,債權行為的效力在于使當事人承擔債法上的權利和義務,并不能發(fā)生物權的變動,而要發(fā)生物權變動,必須另有一個以直接發(fā)生物權變動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即物權行為。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各有其獨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它們是兩個不同的法律行為。

(二)物權公示公信原則

因為物權具有排他性,若無可以使公眾知悉物權變動的外部征象,易造成對第三人的損害,并損害交易安全,因此必須在立法上確定以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以交付作為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由此推論出公示公信原則,即“凡信賴物權變動的外部征象,認為有其物權存在而有所作為者,即使該征象與真實權利存在不符,法律對于信賴該征象的人亦加以保護”。

(三)物權行為的無因性原則

物權行為的無因性是指債權行為的無效或撤銷不能導致物權行為的當然無效,所有權的受讓人仍保留標的物的所有權,而出讓人則喪失所有權返還請求權,只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二、我國法學界對于物權行為存廢問題的兩種觀點

物權行為理論自薩維尼提出以來,在世界各國就引起了較大爭論。法國、日本民法采用了債權合意主義,否定了物權行為;瑞士、奧地利民法采用了債權形式主義,對物權行為采取了折衷態(tài)度;德國民法無疑肯定了物權行為的理論,但在其法學界對此仍爭論不休。在我國,民法學界對于物權行為的存廢也存在很大的爭議,主要有肯定說和否定說兩種觀點。

持否定觀點的學者認為:所謂轉移物權的合意實際上是學者虛構的產物,它本身不可能超出債權合同。交付行為并不是獨立于債權合意而存在,實際交付標的物不是什么單獨的行為,而是當事人依據債權合同而履行義務的行為。就登記來說,其本身并非民事行為,而是行政行為。物權行為的無因性理論雖然有利于維護買受人和第三人的利益,但這種保護是以損害民法的公平和誠信原則為代價的。j(在現代民法普遍建立起善意取得及公示公信制度后,物權行為無因性之生存空間已喪失殆盡,其所謂交易保護機能已被這些制度所抽空。如從利益衡量角度考量無因性在交易上的機能,則可發(fā)現無因性乃與現代人類之正義的法感情、法意識及社會的一般道德觀念相悖。因此,學者們認為物權行為理論及其所包含的無因性理論已窮途末路,在現實中更加沒有任何存在的價值。

持肯定觀點的一方以謝懷械老先生和孫憲忠博士為代表,他們的主要觀點羅列如下:謝老先生認為,物權行為是客觀存在的,它是法律行為的一種,只要承認債權與物權的劃分,就必然要承認債權行為之外還有物權行為。首先,“法律行為”這個概念從根本上解決了一般法律行為與具體法律行為形式之間的關系,為不同類型具體法律行為的發(fā)展提供了可能性,克服了大陸法系各國法制實踐中長期懸而未決的矛盾,解決了法律行為普遍規(guī)則與具體規(guī)則之間的關系,使民法典避免再對各種具體法律行為做出不必要的重復規(guī)定。它解決了意思自治原則與合同自由原則之間的關系,確認了法律行為不僅可以發(fā)生債法上的效果,而且可以產生婚姻法、親屬法以及其他私法上的效果,擺脫了將法律行為從屬于債法或合同法的傳統(tǒng)民法體系。同時他還認為,只要我國民法理論還承認債權、物權、親屬權等基本民事權利的劃分,就同樣必須承認物權行為這樣一種法律行為的客觀存在。因為作為私人的、旨在引起某種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人們從事法律行為的目的可以是各不相同的,既然有以特定人與特定人之間以發(fā)生、變動、消滅債權債務關系為目的的債權行為,順理成章地就有一個以設定、變動和消滅物權為目的的行為,這就是物權行為。孫憲忠博士認為,物權行為并非純屬抽象,而是事實存在的。例如,德國民法上,所有權人為自己的土地設立債務的行為,以及物權的設立行為都是現實中存在的物權行為。對于很多持否定論的學者認為物權行為因為過于玄妙而難以被公眾理解和立法,他則認為物權行為作為一個符合法理邏輯的理論,只是因為對其了解和運用得不熟悉就棄之不用,實在是荒唐。還有的學者已經指出,如果在民法理論上否認物權行為,那么作為法律行為的唯一支柱就只有債權法上的合同。這樣一來,法律行為作為一項民法總則中規(guī)定的制度就成了問題,因為,只作為對債的發(fā)生原因之一的合同的規(guī)則的抽象,作為債法的一般規(guī)則尚有問題,作為民法的一般規(guī)則列入總則編的科學性就更不能成立了。

三、對于物權行為理論存在意義的思考

(一)物權行為與法律行為的關系

持肯定說的學者認為,物權行為理論改變了將法律行為從屬于債法或合同法的傳統(tǒng)民法體系,只要我國民法理論還承認債權、物權、親屬權等基本民事權利的劃分,就同樣必須承認物權行為這樣一種法律行為的客觀存在。他們進而認為,只有承認物權行為的存在,法律行為規(guī)則才能順理成章地成為民法典總則編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導致了民法典總則成為民法立法的必要組成部分。然而筆者認為,物權行為在概念、效力、特征和價值等諸多方面均與法律行為不符,首先,物權行為不同于以意思表示為核心要件的法律行為。按照董安生的理解,意思表示乃是法律行為成立的充要條件,法律行為中必然存在獨立的意思表示,而物權行為中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獨立的內容和設立期待中的法律關系的實際意義。首先,物權行為的意思表示不能違反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該意思表示的作用在于限定交付或登記的意義,因而僅被當做整個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同時物權行為中意思表示的內容還受到債權行為中意思表示的嚴格限定,它本質上具有對債權行為意思表示之踐行的意義,它并不能自主設定超出債權合意范圍之外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物權行為中的意思表示因素完全不具備法律行為中意思表示因素的地位和作用,將兩者混為一談將損害法律行為概念的準確性。德國早期的普通法學者以及后來某些否定物權行為理論的學者始終堅持:“對于旨在設立、變更或消滅法律關系的意思表示行為不能做擴大理解,交付行為中所包含的默示意思并不構成獨立的意思表示。因此,他們并不認為交付是以一項契約因素,尤其是物權合意為基礎的法律行為。”其次,法律行為強調的是意思自治,當事人可以自由地根據意思表示來行為,這也是很多學者強調意思表示為法律行為成立的唯一要素的原因。然而在物權行為的基本原則之一即物權法定原則,使物權只能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類型設定或轉移,民事權利主體達成設立或轉移一項物權的協議時,不可以依照法律行為自由的原則,按自己的意思選定的形式和內容設定或轉移權利,而只能按法定的形式設定或轉移權利,這是物權理論在設計過程中為保持交易的穩(wěn)定和安全的考慮的體現。這就使得物權行為理論設立的初衷與法律行為的內在精神相矛盾,且這種矛盾是根本上的。

從理論上說,創(chuàng)造物權行為的概念,并把它界定為法律行為的屬概念,違背了法律行為的本質,其存在不僅沒有達到使法律行為的概念完整的作用,而且?guī)砹艘幌盗欣碚摰膹碗s化問題??隙ㄕf的觀點認為只有承認物權行為,法律行為才能順理成章地成為民法典總則編的重要組成部分,只作為對債的發(fā)生原因之一的合同的規(guī)則的抽象,作為債法的一般規(guī)則尚有問題,作為民法的一般規(guī)則列入總則編的科學性就更不能成立了,這一論點從理論根源上講是有問題的。民法總則的規(guī)定并非一律都適用各個編章,如法人不能作為身份法的主體,法律行為也不一定要適用于全部。人身權中的生命健康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人身權不是由“人身權行為”引起的。可見,強調總則與分則必須對應,總則中的法律行為必須在分則的各編都有反映,是一些學者的理想,而在實際操作中往往顧此失彼,我們不能為了追求理論的完美而憑空創(chuàng)造出一些沒有現實價值的概念,這與法律實用主義是相悖的。并且物權行為也不能包含所有的物權現象,連物權行為肯定論者都不得不承認物權的變動可以因行為以外的法律事實引起,如繼承、時效等均可引起物權變動。因此,那種民法分則各編中都存在的制度,民法總則中才應當有,物權法編中若沒有物權行為制度,民法總則中存在法律行為制度就不合邏輯的推論是錯誤的。

(二)物權與債權的兩分不能必然有物權行為存在

物權的獨立性和無因性原則正是基于解決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兩者的關系由德國民法學者提出的。這一理論的提出的時間意義在于使物權移轉過程中每一個階段的權利歸屬均處于穩(wěn)定狀態(tài)。然而這一原則較之后來大陸法系通行的善意取得和不當得利制度,具有重大的缺陷,并且不同制度在功能上產生了許多不一致的地方。按照物權行為的原理,如果債權行為無效或被撤銷,而財產出讓人已經履行了物權行為,那么受讓人仍將取得合法有效的物權。雖然這種情況下,出讓人可以依不當得利制度要求受讓人返還,但如果受讓人已經將標的物再行轉讓,則屬于合法處分和有權處分行為。因為受讓人已經依據物權行為理論成為物的合法所有權人,這時候原所有人只能以債權人的身份來行使對第三人的撤銷權或追償權,那么原所有人只能與第三人的債權人來分割標的物,而對本來應該為其所有的標的物不享有任何優(yōu)先權。因此,物權行為理論僅僅著眼于保護標的物受讓人的利益,而且是以犧牲出讓人的利益為代價的,這早就已經超出了保護交易安全的范圍,而且也達不到有效保護交易安全的目的。

師德論壇論文范文第4篇

1、德育實踐力度不夠。重點高中雖然對堅持以德育為核心的教育有了一定的認識,但是在具體的德育實踐上,盡管在制訂學校計劃時都強調德育,但為了升學率這一評估學校辦學質量的第一尺度,學校又不得不使德育“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

2、德育內容空泛。有的重點高中把太多的注意力放在孤立的日常行為規(guī)范上,把德育歸結為或等同于日常行為規(guī)范的教育,較少或者沒有考慮日常行為規(guī)范的內核是什么;只教育學生應該怎么做,而不講為什么這樣做,使學生很難從思想和行動上接受,有的即使暫時接受,也不能心服口服。此外,德育不是高考的內容之一,所以有些重點高中只是應付課時,學生也心不在焉,德育教育效果較差。

3、德育途徑單一,方法死板。重點高中的德育教學多年來一直是以課堂教學為主,且慣用教師講,學生聽的灌輸式教育方法,學生總處于被動教育地位,這種教育方法無法調動學生主動學習德育知識的積極性,學生只是迫于學校、教師的威力而不得不坐在那里,不利于學生良好道德行為的培養(yǎng)。

4、德育評價不規(guī)范,因人而異。有些重點高中的教師在對學生進行道德評價時,總是以最后閉卷考試為依據。這樣學習成績較好的學生一般是優(yōu),那些升大學有把握的學生即使犯了錯誤,學校往往不能嚴肅處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仍然是德育成績較好。而有些德育考試成績不佳,而平時表現較好的學生,由于沒有被教師發(fā)現,所以德育成績平平。這樣就會引導學生去死記硬背幾個條條就行了,平時行為無所謂。導致有些重點高中的學生說一套,做一套,形成雙重人格。

5、德育教師隊伍的整體素質不高。班主任實際上就是學校德育工作的具體組織者,班主任的德育水平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響著學校德育工作的實效。隨著教師隊伍的日益年輕化,大批青年教師走上了班主任崗位,他們眼界開闊、思想活躍、精力旺盛,工作也很投入,但由于生活閱歷較淺,且受市場經濟等一些利益觀的負面影響,有些教師不能平等地對待每一個學生,也不能公平地處理每一件事,嚴重影響了言傳身教的教師形象,也影響所傳授的德育的效果。

二、增強重點高中德育實效的對策和措施

1、進一步樹立德育為一切教育之根本的思想

觀念是行動的先導,要在具體的學校德育中真正堅持“德育為首”,必須牢固樹立德育是學校教育工作的根本這一觀念,并在素質教育中不斷鞏固。正如臺灣教育家高振東先生所說:“智育沒有德育做基礎,智育就是犯罪的幫兇;體育沒有德育做基礎,體育就是暴力的前衛(wèi);美育沒有德育做基礎,美育就是腐化劑”。2、激活道德資源,塑造民族共同的道德觀、價值觀

在邁向21世紀之時,中國人應該有什么樣的風格,這個問題值得我們深思。李嵐清同志在一次加強對青少年思想品質教育的座談會上語重心長地說,我深深體會到,日本人一看就知道是日本人,韓國人一看就知道是韓國人,新加坡人一看就知道是新加坡人,但中國人就是看不出有中國人的特色,這是很大的危機。“看不出有中國人的特色”,就是指看不出能體現中華民族優(yōu)良道德傳統(tǒng)的氣質。中華民族素以禮儀之邦、文明古國著稱于世,但是,這些優(yōu)良傳統(tǒng)現在在一部分人身上已經消亡了,同時,體現國民素質的社會公德也有較大的滑坡,這不能不說是教育的一種悲哀,當然這不僅僅是學校教育的問題,但作為學校教育,德育要牢牢扎穩(wěn)自己民族的根。每一個民族的教育都有它產生、成長的特殊條件和環(huán)境,在漫長的歷史發(fā)展過程中形成自己的獨特風格,這些獨特風格不僅是該民族的標志,也是這一民族生存發(fā)展的必要依據,沒有民族特色,也就沒有民族的發(fā)展。中華民族是一個具有優(yōu)良傳統(tǒng)的民族,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是千百年來我們先輩反復教育和嚴格管理的結果。今天的教育,不能脫離悠久的民族優(yōu)良傳統(tǒng),離開了中華民族的優(yōu)良傳統(tǒng),不僅會降低德育的實效,從長遠說,也會使我們的民族失去支柱,是十分危險的。

3、改進學校德育方法,發(fā)展學生的道德思維、培養(yǎng)學生的道德能力

當代中學生尤其是重點高中的學生自主意識明顯增強,個性發(fā)展的要求十分強烈。這就要求德育工作者改變傳統(tǒng)的學生觀,尊重學生的獨立人格,喚醒學生的主體意識,充分尊重學生個性發(fā)展的要求,自覺地將學生置于教育過程的主體地位,讓學生更多地參與教育,引導學生主動探討問題,尋找真理,反省自我,完善人格。重視發(fā)展受教育者的道德思維,培養(yǎng)其道德實踐能力,使其具有較高水平的道德素質,這是近幾年來世界許多國家道德研究與道德教育的發(fā)展方向。此外,改變德育教育只是德育教師工作的錯誤觀念,應樹立全體教師都是德育教育者的全方位的觀念。將德育教育滲透到每個教育環(huán)節(jié)中去,滲透到每個學科的教育之中。每位教師都應該是言傳身教的楷模。在德育教育過程中,不但要傳授道德知識,還要注意將知識轉化為學生的情感,只有在情感上接受它,才能形成道德意志和品質,最后才能轉化成道德行為。因此,道德教育是個過程,不是一個結果。每個教師都按照學生的知、情、意、行的發(fā)展規(guī)律去教育,定能更好地培養(yǎng)學生道德思維能力,并自覺成為一名道德實踐者。

4、完善德育評價體系,使德育評價民主化、制度化

重點高中的學生都是同輩中的佼佼者。重點高中有義務向社會提供真實、客觀的道德評價,為以后選拔人才提供可靠的依據。德育評價與其他學科的評價是有區(qū)別的,不能只以閉卷考試來定論。德育評價的內容應該包括:對德育教學內容“知”的了解程序(可以用考試來表示);學生平時在學校里的行為考查;學生在家里的行為表現;學生在社會上的行為表現。其中以“知”的了解和在學校里的行為考查為重點。將這些內容固定下來制度化加以平均就給出該生的道德評價。道德評價方法采用民主化的方法,改變以往教師一個人定成績的做法。只有這樣一個客觀、真實的道德評價才能說服人,才能引導學生向道德的評價標準靠攏,才能使學生嚴格要求自己,自覺做一個有道德的人。

師德論壇論文范文第5篇

    營銷方式的轉變不單單是企業(yè)為了適應時代經濟發(fā)展的要求而采取的措施,低碳營銷同時也是企業(yè)根據能源結構的變化做出的營銷模式改革,是企業(yè)不可推卸的社會責任。低碳營銷有利于推動企業(yè)文化的進步,有利于提升企業(yè)的社會形象,有利于提高企業(yè)在同行之間的競爭力,使企業(yè)在可持續(xù)發(fā)展的道路上越走越遠。

    二、低碳營銷模式的實現路徑

    如今低碳知識的普及改變了人們的消費習慣和生活方式。各國都在致力于制定出符合本國國情的低碳營銷模式,以更好地促進本國經濟的可持續(xù)發(fā)展。

    1.改革企業(yè)文化首先創(chuàng)造新的企業(yè)文化,在原有的企業(yè)文化基礎上融入低碳理念,并且將低碳貫徹于企業(yè)所有的經營活動之中,這就是低碳企業(yè)文化。企業(yè)以低碳理念為核心進行生產經營和銷售,主動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讓新的企業(yè)文化環(huán)境下企業(yè)的良好形象深入人心。企業(yè)堅持低碳的原則,有利于創(chuàng)造更高的未來收益,推動自身的可持續(xù)發(fā)展。

    2.增強低碳營銷方式的透明度公開公正的企業(yè)營銷制度才能獲得消費者的信賴。因此建立透明的低碳營銷體制,讓消費者能夠通過各種渠道對企業(yè)營銷進行全方面有效的監(jiān)督,這是低碳營銷方式變革的重要手段。在推銷本公司的綠色產品時,不僅僅要保證產品質量,還要從產品生產全過程以及整個生產環(huán)境方面對消費者進行相關說明,比如產品的原料屬性、生產過程中的排放量,產品的使用能耗等等,消費者不但能從這些信息中知道這個產品的相關功能,還能進一步了解購買和使用該產品所應承受的代價,這樣消費者對企業(yè)更加信任,也會主動購買這家企業(yè)生產的產品。在一切產品營銷方式中,舉行各種活動進行宣傳和營銷是非常有效的手段。企業(yè)應該將其要宣傳的服務或產品與人們的日常生活相結合,以編故事的方式來傳播自己的企業(yè)文化,生動活潑的視頻形象往往更能打動消費者,使他們在潛移默化中產生共鳴。而且以網絡為媒介的營銷方式不僅成本不高又低碳環(huán)保,還有廣大的目標群體,無形中吸引更多的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