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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品證券的特性分析
我國證券法明確規(guī)定的證券為股票、債券以及其衍生證券,這些證券都是資本證券。藝術品證券和前述證券相比,有著自己的鮮明特色。(一)標的物價值特點不同一方面,代表公司資產的傳統證券比較容易進行價值評估,資產評估體系也有相對詳細確定的指標體系和評價標準。文化藝術品的價值評估則更為困難。藝術品有著“難以復制”、“沒有統一的價值評判標準”、“真?zhèn)蝺?yōu)劣的判定主要依靠人的肉眼的特性”[7],因而價值評估的難度遠遠高于傳統證券。另一方面,藝術品價值雖然具有無形性,但其載體卻十分脆弱,容易發(fā)生毀損和滅失。且一般說來,與公司資產相比,單個藝術品的市值總額仍屬偏小,少數市場主體便可以操縱全部股份。(二)投資收益來源不同從制度設計而言,傳統證券的投資收益來源于所投資事業(yè)產生的盈利,投資者無需交易也能夠獲取收益,如股票和債券的收益來源于企業(yè)盈利,資產證券化交易當中證券的收益來源于資產的現金流。但藝術品證券化交易的收益溯源主要是藝術品的自然增值。藝術品經營產生的現金流不穩(wěn)定且數量少,更為重要的是,藝術品份額在虛擬交易之時還需要投入保養(yǎng)和保險費用,這更加使得藝術品的“現金流”只能停留在概念層面,是藝術品難以成為投資品的核心之所在。應當承認,投資收益的特性直接決定了藝術品投資的投機性較強。藝術品的增值雖然存在,只不過這種增值需要通過購買者愿意支付的價格來反映,由于反映機制的不完善,藝術品價值的自然增值與人為炒作被模糊化了。(三)投資收益的控制模式不同從另一個角度看藝術品份額和傳統證券的投資收益,二者在發(fā)行后,收益的控制模式也有著明顯的差異:股票發(fā)行人在發(fā)行之后仍占據并管理公司資產;而藝術品證券一旦發(fā)行成功,發(fā)行人所得到的資金便脫離公眾視線,成為發(fā)行人獨占的財產,這部分財產與藝術品證券增值沒有直接關系。這意味著藝術品證券的收益與發(fā)行人是分離的。藝術品收益既不受投資者的主控,也不受發(fā)行人控制,而是受到藝術品經營機構以及藝術品增值等經濟、政治等外在因素的影響。(四)投資收益增長周期不同企業(yè)盈利在較短時間內就能夠取得,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是以季度作為評估時段,這使得股票、債券的價值評估周期較短,市場價格波動頻繁。而藝術品證券的投資周期卻較長。學者認為,“藝術品既不適合長期投資(50年以上)、也不適合短期投資(1年以下),而比較適合進行中期投資。具體的投資周期則因具體情況而異,以10年為基點把握?!盵5]138-139因為藝術品證券交易是一種全新的交易模式,其收益周期只能參照傳統藝術市場的投資周期,可見,藝術品增值是一個較為長期的過程。
藝術品證券交易的風險分析
通過對藝術品證券的特性分析,可歸納出藝術品證券化交易的風險主要存在三方面①。(一)價值確立風險藝術品特殊的價值規(guī)律使得藝術品價值評估本身就比較困難,而中國當代藝術市場又缺乏對藝術品評估的共識,三重評判標準(學術標準、藝術標準、市場標準)相互交叉,拍賣市場又贗品充斥、拍賣價格與交易價格不統一等情況加重了藝術品評價的困難。更進一步的是,評估機構和專家的信用亦深受質疑②。現行的藝術品證券化中的評估機構大都是與交易所關系密切,而且估價的高低與其自身收益直接相關,諸多不正常因素使得藝術品的估價有虛高的成分。這些因素造成了藝術品的發(fā)行價格有可能偏離藝術品的實際價值,使藝術品證券化存有前提隱患:即任何權利的交換都必須以權利被識別和確認為前提,但藝術品證券化操作不慎就會使得藝術品如同傳統證券市場的空殼公司,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和市場經濟秩序。在實體上,藝術品是體積雖小但價值較大的物,與大宗固定資產相比,在保管過程當中極易發(fā)生價值貶損或者意外滅失,而這是傳統證券基本不會面臨的風險。(二)交易泡沫風險藝術品證券和傳統證券投資收益來源的不同決定了短期炒作對于藝術品證券的價格影響程度不同。證券化交易帶來的流通性增強很可能會使藝術品價格飆升,越是頻繁交易,藝術品價格就可能被炒得更高。然而藝術品的投資周期較長,證券市場急劇上升的價格會遠遠偏離藝術品本身價值,這其中的差價很大一部分是純粹由交易帶來的泡沫,當泡沫膨脹到一定程度的時候,高價買入的投資者就會被套牢,藝術品證券市場就面臨崩盤。事實上,正如中國人民大學趙錫軍教授所說,近年來中國政府加強了對股市和樓市的異常資金流動的監(jiān)管,藝術品市場成為“游資”套利的一個新的重要渠道。藝術品收益增長周期與傳統證券的不同也印證了短期交易增強了投機性。當前藝術品證券化交易模式多采“T+0”的交易模式,投資者可以當天買進當天賣出,交易泡沫很容易膨脹。相對于傳統證券,藝術品證券市值總額較小,比較容易被少數人操縱。此外,藝術品易受到經濟狀況、政策調整等因素的影響,短時間內大量資本的涌入和撤出都有可能,從而導致市場暴漲或暴跌的情形。(三)文交所的信用風險文交所是藝術品證券交易的平臺。相比傳統證券,藝術品持有人通過轉讓藝術品證券獲得資金后便與交易市場分離,其沒有證券法上的信息持續(xù)公開義務,無需公開募集資金的用途和去向,較之傳統的交易所,文交所在交易過程中扮演的角色更為重要。然而現實當中,文交所卻存在規(guī)制空白。第一,文交所的注冊資本沒有明確要求,如天津文交所的股東就是自然人和法人的組合,實繳資本并不高,其責任能力也就有限。第二,文交所往往承擔著審核上市、管理交易、委托遴選商和藝術品保管機構等多重職能,但其義務承擔狀況卻不明確,例如有文交所在交易環(huán)節(jié)上缺乏制度設置,如發(fā)行商的遴選沒有明確規(guī)則。這和傳統證券市場的“公平、公正、公開”精神相悖。文交所的權力過大,市場公信力受質疑,易滋生尋租現象。第三,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各地文交所設立和監(jiān)管較為混亂,文交所基本是自律運行,交易規(guī)則的頻繁改動是監(jiān)管缺位的一個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