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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經濟學下人工智能侵權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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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經濟學下人工智能侵權淺析

[摘要]人工智能的發(fā)展與變革得益于我國經濟高速發(fā)展和科技不斷進步,但隨之而來的人工智能侵權案件對我國仍待完善的產品責任制度帶來了新挑戰(zhàn)、新要求。人工智能時代,應當理清產品責任制度,達到保障司法主體人權與發(fā)展人工智能這一相對平衡的限度。因此,從法經濟學視角出發(fā),以智能法律顧問系統(tǒng)歸責責任的效率比較和人工智能產品責任為向度,探尋人工智能侵權的社會成本和效率論問題,以期促進人工智能的良性發(fā)展。

[關鍵詞]人工智能;法經濟學;效率

戰(zhàn)勝了世界圍棋頂尖棋手的AlphaGo;在電影《終結者》里能夠像人類一樣思考、對話的機器人,這都屬于人工智能的范疇,但其技術條件、應用程度和工作場景都與現實世界中的人們相去甚遠。無人駕駛汽車、智能法律顧問系統(tǒng)等更貼近人們的生活,助力人類科技與社會的發(fā)展。當下中國正處于數字經濟的蓬勃發(fā)展時期,人工智能的沿革和建設,會成為中國的新動能,為中國在數字時代的發(fā)展打下堅實基礎。人工智能的廣泛應用,給各行業(yè)的諸多方面創(chuàng)造了發(fā)展機遇,其作用和地位日益凸顯。

一、人工智能的概念和分類

(一)人工智能的概念

人工智能,學界公認簡稱為“AI”,在英文詞典中的用詞為“ArtificialTntelligence”,在1956年的一個學術研討會上由MCCarthy最早提出,這也是這個概念最早的來源。[1]美國斯坦福大學人工智能研究中心的Winston教授對人工智能的定義是“人工智能是研究怎樣使用計算機來達到使計算機可以去做過去只有人類憑借智慧才可以去做的智能工作”。[2]關于人工智能的概念,學術界部分人將“人工”與“智能”分別定義。一般而言,對“人工”一詞沒有多大的爭議,但部分學者將“智能”替換為“智慧”更顯“AI”本質色彩,“即從感覺到記憶到思維這一過程,稱為‘智慧’,智慧的結果就產生了行為和語言,將行為和語言的表達過程稱為‘能力’,兩者合稱‘智能’,感覺、記憶、回憶、思維、語言、行為的整個過程稱為智能過程,它是智力和能力的表現。”[3]也有學者從不同的角度來理解人工智能,從人工智能像人一樣行動、像人一樣思考、理性地思考、理性地行動這四個方面進行定義,這里的行動主要指智能體做出的決策行為,而不只是狹義上的肢體動作。麥卡錫認為,人工智能就是要讓機器的行為看起來就像是人所表現出的智能行為一樣。[4]維基百科詞條中的人工智能采用的是斯圖亞特·羅素與彼得·諾維格在《人工智能:一種現代的方法》—書中的定義,他們認為:“人工智能是有關‘智能主體的研究與設計’的學問,而‘智能主體是指一個可以觀察周遭環(huán)境并做出行動以達至目標的系統(tǒng)’。”[5]個人認為,人工智能的含義應該是以人類內心的思維活動和大腦的智力活動為研究模型并極力模仿其中的規(guī)律,繼而可以無限接近于人類自主獨立地完成一些從低級到高級、從簡單到復雜類似于人類智力活動有著不斷更新信息智能芯片的軟件硬件相結合的產品。

(二)人工智能的分類

“強人工智能”與“弱人工智能”是目前學術界對人工智能的主流分類觀點。人工智能是否具有類似于人類的獨立思考能力并依次進行行動是區(qū)分“強人工智能”與“弱人工智能”的關鍵所在。“弱人工智能”與“強人工智能”由哲學家塞爾首要提出。弱人工智能亦被稱作“應用型人工智能”,在專注于解決特定領域的問題下的背景下,運用技術手段模擬動物或者人類的智慧,其本身并不具有真正的類人智慧或思維活動。[6]英國學者瑪格麗特·A·博登認為,“機器人根本沒有意向狀態(tài),它只是受到電路和程序支配,簡單地來回運動而已”[7]。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弱人工智能是不具備自己的判斷思維能力的,當然,它更不可能由學習思考的能力。強人工智能與弱人工智能相對立,完全人工智能是學術界部分學者對它的另外命名。和其相似的概念還有很多,如高端“通用人工智能(ArtificialGeneralIn-telligence)”、波斯特羅姆(NickBostrom)提出的“超級智能(SuperIntelligence)”、弗諾·文奇(VernorStefenVinge)提出的“奇點(Singularity)”等[8]。強人工智能已經超越簡單工具的概念,它具有獨立的思維能力,可以獨立自主意學習并進行決策的達到人腦水平的機器智能。

二、人工智能的法律主體地位

對于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我國法學界逐漸形成了主體論和客體論兩種派系觀點,主體論主張賦予人工智能以一定的主體地位,客體論則認為應該將人工智能定性為財產或者工具。對于人工智能造成的第三方損害,主體論認為應該由人工智能承擔獨立責任,其責任財產來源于制造者或者使用者預先為該人工智能預先繳納的資金池,對于該資金池以外的部分制造者或者使用者無需承擔更多的責任,而客體論認為制造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對人工智能造成的損害承擔無限責任。[9]法經濟學視野之下,法律規(guī)則在效率上存在優(yōu)劣之分??ɡ祭孜髡J為法經濟學的研究范式可以歸入兩類,第一類為“更安全地從事活動”范式,第二類為“從事更安全的活動”范式。這兩種范式也是評價相互競爭的法律規(guī)則之間何者更有效率的兩種標準。在人工智能的不同應用領域,主體論與客體論構造的法律規(guī)則有其不一樣的效率之分:在智能投資顧問領域等,主體論更有效率;在人工智能自動駕車領域,客體論更有效率。下面將對與智能投資顧問系統(tǒng)具有相似之處的智能法律顧問系統(tǒng)從法經濟學的角度進行剖析,同時從法經濟學角度對人工智能的產品責任進行進一步的梳理。

三、人工智能侵權責任的法經濟學分析

(一)智能法律顧問系統(tǒng)歸責責任的效率比較

智能法律顧問系統(tǒng)是法律和人工智能相結合的一種產品,它依據咨詢者自身對法律及相關案件的需求,結合大量提前預先設計和輸入好的法律法規(guī)、司法案例等為顧客提供智能法律服務。智能法律顧問系統(tǒng)與具有其鮮明的特點,這一點與智能投資顧問系統(tǒng)有些類似:智能法律顧問的整個顧問過程是通過系統(tǒng)和算法的提前預設,并沒有法官、律師、法務等法律職業(yè)群體的人工介入而獨立完成的,通過顧客自己提供文字信息或者語音咨詢來給出相應的法律顧問建議。[10]但是,人工智能發(fā)展到現在其自身的缺陷性仍有待提升和彌補,智能法律服務系統(tǒng)作為最新的人工智能領域的產品提供法律顧問并不是面面俱到、甚至會出現一些錯誤,在一些特定的顧問中給顧客造成損害,如經濟損失、人身損失、甚至會有牢獄之災。[11]此時,由何者來承擔對顧客的損害最有法律經濟效率。同樣的,人工智能責任、使用者責任、生產者或制造商責任這三種法律歸責原則依舊適用于智能法律顧問系統(tǒng)領域。1.基于“從事更安全的活動”法經濟學范式的分析考察智能法律顧問系統(tǒng)的財產來自于使用者或者制造(生產者)預先設置的資金池,故在智能法律顧問系統(tǒng)侵權中,受害者不必承擔所有的損失,由為智能法律顧問系統(tǒng)預設的資金賬戶中的“財產”來彌補和賠償受害者。通過以上的分析,得知受害者自身承擔賠償責任和智能法律顧問系統(tǒng)承擔賠償責任是有不同之處的。在這里,我們做一個理論預設:使用者和制造商(生產者)在厘定外部性的事故成本當中是處于對等的信息成本優(yōu)勢地位的:使用者是有著專業(yè)行業(yè)優(yōu)勢的法律主體,制造商(使用者)則是出于對自己產品研發(fā)和生產制造過程的全程運營和投入。那么,使用者承擔繳納資金義務和制造商(生產者)承擔資金繳納義務,二者在法經濟學效率理論上究竟有何種不同之處,我們可以運用“從事更安全的活動”法經濟學范式來考察和分析。首先,通過信息公開的法律提示,使用者就能在計算智能法律顧問系統(tǒng)的真實全部成本中納入該外部性成本,使用者的對該系統(tǒng)的信息不利地位將會抹去,此時的使用者就會根據個人效用函數來做決定———最有法經濟學效率的采購決定,這是基于使用者承擔資金繳納義務來分析的。其次,假設由制造商(生產者)支付全部資金承擔資金繳納義務來構建資金池,那么制造商(生產者)會以合同文本的形式將該部的成本加到智能法律顧問系統(tǒng)的成本中從而提高銷售價格,此舉也是為了使利潤固定;如此的話,作為購買者的使用者做出的購買決策與其主觀效用性相一致,且具有法經濟學上的效率標準,因為智能法律顧問系統(tǒng)的銷售價格包含了外部性成本的全部成本。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無論是使用者承擔資金賬戶的繳納義務還是制造商(生產者)承擔資金賬戶的繳納義務,一旦法律有了最新的明確規(guī)定都可以達到有效率的法經濟學結果。2.基于“更安全地從事活動”法經濟學范式的分析考察“彌補的再好,不如預防的更好”[12]。為了避免顧客損害,制造商(生產者)、使用者或者受害者應該采取哪些措施?第一,使用者可以對智能法律顧問系統(tǒng)采取的措施這里我們需要分類討論,智能法律顧問系統(tǒng)的使用者一般分為三類人群,分別為:公安、檢察院和法院等具有公職色彩的專業(yè)法律人士;律師、法務等法律職業(yè)共同體中的社會人員;普通公民即法律咨詢者。首先,公安、檢察院和法院等具有公職色彩的專業(yè)法律人士可以對智能法律顧問系統(tǒng)的每一項法律建議進行復核,并且可以定期聯系制造商(生產者)對智能法律顧問系統(tǒng)進行最新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案例反饋更新;其次,律師、法務等同為法律職業(yè)共同體中的成員,與公檢法人員具有相似之處但也有其局限于職業(yè)特性的區(qū)別,可以將最新的辦案程序和針對于實務法律工作的法律和建議定期定量的與制造商(生產者)進行實時在線更新;作為普通公民則可以購買更安全的大公司、大律所出產的智能法律服務系統(tǒng)產品。第二,智能法律服務系統(tǒng)的制造商(生產者)可以對智能法律顧問系統(tǒng)進行定期不定量的實時信息更新以此來不斷實現產品的升級改造使其更加安全可靠。第三,受害者則可以通過智能法律顧問系統(tǒng)出品商官方網站的網頁聯系方式來反饋智能法律顧問的不合理法律建議。那么上面的眾多行為中,哪一種行為的成本最低?顯而易見的是,作為受害者的及時信息反饋是上述行為中成本最低的行為。原因有如下兩點:其一,受害者是基于最低信息成本地位來反饋不合理甚至錯誤的法律建議的;其二,受害者的及時反饋的成本即花費的客觀費用是遠遠低于制造商和使用者的行為成本的。首先,使用者花費大量時間、精力、人力去篩選和檢查智能法律顧問系統(tǒng)每一項建議的成本是大大超過顧客自己審查法律建議所導致的損失的;其次,當智能法律顧問系統(tǒng)出售給制造商之后,制造商本身是很難察覺出智能法律服務系統(tǒng)的可能出現的錯誤或者不合理法律建議,如果要察覺出錯誤建議,那么發(fā)現錯誤的成本就會非常的高昂。綜上可見,顧客自己承擔智能法律顧問所導致的損失是最有效率的法律規(guī)則,其實就是由智能法律顧問系統(tǒng)本身承擔法律責任是最符合法經濟學上的效率觀點。經過上面有關于法經濟學范式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在制造商(生產者)或者使用者預先開設資金賬戶承擔繳納資金義務的情況下由智能法律顧問本身承擔侵權責任(受害人的損失)最符合法經濟學上的效率觀點。在智能法律顧問導致受害者遭遇損害的情況下,主體論規(guī)則比客體論規(guī)則更具優(yōu)勢。

(二)人工智能產品責任的經濟學分析

出于降低事故發(fā)生的概率,我們往往采取單邊或者雙邊的提前預防措施,這是基于無過錯原則和過錯原則的分析。在單邊預防當中,采取無過錯原則是一種比較恰當的標準;在雙邊預防中,采取過錯責任原則是一種合理的標準。一方面,在眾多的產品侵權事故中,生產廠商在清晰地認識到產品存在的具體危險的前提下對產品生產進行著全過程的把控,生產廠商單方面采取防范和預防措施是最有效率的。正因如此,當今世界各國的產品責任適用無過失責任原則更符合法經濟學中效率的標準。當然,這是從法經濟學的角度進行出發(fā)和考慮的。另一方面,在一些產品侵權事故中也需要雙邊預防,例如使用者必須參照說明書嚴格遵循步驟條例來使用人工智能產品,這就是使用者或者第三人須使用防范舉措來降低事故的發(fā)生率和危害程度。但是,需要警醒的是,不能一味地使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雖然產品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對生產廠商的產品缺陷問題實行嚴格的無過錯責任,但是有一種情形廠商無須擔責,即受害人故意使自己處于不利地位從而去遭受受到損害的風險。這類似于《侵權責任法》中的一些抗辯事由構成要件,在人工智能侵權實踐中應用此種抗辯事由,使得在生產者和使用者或者第三人對產品造成的相應損害達成了一種效率分配的狀態(tài)。這也是法經濟學所追求的效率標準。人工智能產品產品責任要想實現法經濟學所追求的效率優(yōu)勢,適用無過失責任歸責原則是最佳效率選擇。首要的來說,適用無過失責任歸責原則可以極大地使得高昂的訴訟成本得到有效率的縮減,在現實生活中,受害者和生產者處于信息嚴重不對稱的地位,受害者要想證明生產者在其單邊行為的企業(yè)生產一系列過程中有無過錯是非常困難的,往往付出了極大地經濟成本、人情成本、時間成本后卻最后被生產者束之高墻所拒之門外,故無過失責任歸責原則使得受害者不需證明生產者具有主觀過錯則,只需證明產品本身具有缺陷而導致的損害就要擔責是非常有效率的;其次,從法經濟學原理角度來看,生產商以補償受害者損失的方式從而把其造成的外部成本內部化,內部化成本增加后其成本自然也增加,生產廠商此時可以將此種成本的增加以提價的方式來轉移成本;最后,此種歸責原則可以極大地提高產品的優(yōu)品率,變相督促生產廠商提高商品質量,降低產品所致損害水平,生產廠商作為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理性人,只要其投入預防的最后1元能預計“被預防掉的損害賠償”與“成本提高對企業(yè)經營的負面影響”之和仍大于1元的時候,廠家必然投入這1元去做預防,并且,產品如果發(fā)生了大量的侵權行為,會給企業(yè)帶來無法估計的賠償金損失,企業(yè)基于此種考慮也會提高產品質量,不斷在線更新換代人工智能產品核心數據。

四、結語

當前人工智能發(fā)展迅速,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對其所帶來的負面效果我們必須時刻保持警惕。人工智能侵權行為不僅會破壞人工智能領域的良性發(fā)展秩序,還會侵害到國公民的合法權益。人工智能領域并非法外之地,人工智能行業(yè)存在產品責任歸責問題,應當予以規(guī)制。以法經濟學的視角進行智能法律顧問系統(tǒng)歸責責任的效率比較以及人工智能的產品責任歸責是理想路徑之一,人工智能領域才會受到合理規(guī)制,這將促進我國人工智能行業(yè)更加長遠、健康的發(fā)展。

作者:劉鑫 單位:重慶郵電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信息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