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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警檢協(xié)作機制。加拿大在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雖然警察偵查案件和檢察官審查案件是相互獨立的,但二者也有著密切的合作關系。警察在偵查案件過程中,往往需要檢察官的指導,當然這種指導不具有強制性。由于檢察官的地位較高、資歷較深、掌握的法律知識豐富,警察愿意與檢察官溝通、聽取檢察官的意見;檢察官在對犯罪嫌疑人做什么樣的指控、指控什么罪名成立的可能性更大等方面提供咨詢,在指控方向和適用法律方面提供指導和幫助。隨著刑事犯罪形勢的發(fā)展和打擊重大、團伙犯罪的需要,加拿大在警檢協(xié)作方面也不斷地進行了嘗試和探索。在安大略省,就成立了防止槍支與團伙犯罪調查委員會。該委員會成立于2007年,目的是為了打擊日益嚴重、涉案人數(shù)眾多的槍支、團伙犯罪。該委員會是一種聯(lián)合性的組織,具有前沿性和實驗性。警察和檢察官合署辦公,偵查和起訴職能合二為一。該委員會中的檢察官分為兩類:一類是出庭檢察官,負責在庭審過程中指控犯罪;另一類是指導偵查的檢察官,該類檢察官在案件偵查開始時就對警察提供指導,包括逮捕、監(jiān)聽等偵查措施的使用,有關法律規(guī)定及解釋等。指導偵查的檢察官由于了解整個偵查過程,其身份轉化為證人,因此不能再出庭指控犯罪,只能和警察一樣出庭作證。出庭指控犯罪由出庭檢察官負責。這種警檢一體化的辦案方式,使警、檢溝通方便,行動迅速,從而有力地打擊了槍支和團伙犯罪。至今,該組織僅重大案件就已成功辦理14件,涉案人員達幾千人。
關于辯訴交易制度。辯訴交易是加拿大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辯訴交易是指在刑事案件訴訟中,控方(檢察官)和辯方(被告方)在自愿原則基礎上經(jīng)過協(xié)商達成有關定罪量刑或者程序方面的協(xié)議。從理論和實踐的層面來看,加拿大的辯訴交易制度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點:(1)交易主體是控方(檢察官)和辯方(被告方),通過辯訴律師進行交易。(2)交易內容,就控方而言主要包括減少指控罪名數(shù)、減輕指控罪名、提出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以及以簡易罪程序代替重罪(可訴罪)程序等;就辯方而言,主要是作出有罪答辯,即承認有罪。(3)交易形式,表現(xiàn)為控方和辯方經(jīng)過一次或多次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辯訴交易達成的協(xié)議必須完整地記錄在卷。(4)通過辯訴交易獲得的利益,在審判過程中,控方可以通過被告人承認有罪而免去了證明責任,進而減少了敗訴風險;辯方可以通過辯訴交易,減少犯罪指控或者獲得較輕處罰或者獲得以簡易罪程序審理??梢哉f,辯訴交易的本質是控辯雙方通過交易對自己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進行處分。辯訴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國,但加拿大辯訴交易運用的條件比美國明確、嚴格。加拿大的辯訴交易要求建立在公平、公開原則的基礎上,同時要符合公共利益。公平原則,即除了該項協(xié)議與公共利益相沖突且經(jīng)過當?shù)厥紫瘷z察官批準可以不履行外,所有已達成辯訴交易的協(xié)議檢察官都應履行。公開原則,即檢察官應當征求案件相關人員的意見,特別是顧及偵查人員和被害方的意見。辯訴交易制度的實行,不僅可以增強判決結果的可預見性,還可以節(jié)省訴訟資源、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
關于刑事證據(jù)開示制度。證據(jù)開示,又稱“證據(jù)展示”或“證據(jù)披露”,是當事人主義訴訟程序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法庭審判中的突然襲擊,提高法庭審判的效率和質量。加拿大的法律規(guī)定,檢察官在庭審前要審查所有對被告人有利與不利的證據(jù),并向被告方披露。加拿大刑事證據(jù)開示的特點主要有:(1)開示內容的廣泛性。法律規(guī)定,檢察官所掌握與案件有關的材料,不論是對被告人有利還是不利,都要向辯方開示。但是對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可能暴露偵查技術的材料以及享有保密特權的材料,檢察官則可以不向辯方開示。(2)開示的單項性。法律只規(guī)定檢察官在開庭前要向辯護方披露證據(jù),沒有規(guī)定辯護方在開庭前要向檢察官披露證據(jù)。但在刑事司法實踐中也有一種情況下例外:被告人如提出不在犯罪現(xiàn)場的證據(jù),必須事先告知檢察官。(3)開示方式便捷、高效。多倫多警官研制出案件信息系統(tǒng)。他們利用高清掃描儀將案件材料以PDF文件格式制成電子文檔,連同錄音、錄像等其它證據(jù)分類匯總做成Adobe文件包,警官在偵查終結后將這樣的電子卷宗移送給檢察官,檢察官審核后做成光盤移送給辯護方。以高科技的方式進行證據(jù)開示,直觀、全面,既節(jié)省了資源,又方便、高效。
完善未成年犯罪人權利的特殊保護制度。我國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設置了專章,特別規(guī)定了未成年刑事案件訴訟程序。體現(xiàn)了對未成年犯罪人權利的特殊保護。在具體制度設計方面,加拿大的量刑會議制度和附加社區(qū)監(jiān)督制度值得借鑒。在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審判階段,也可以設置“判前量刑會議制度”,即在法庭決定刑罰前,召開一個由檢察官、辯護律師、未成年人所在地基層組織或原所在學校代表、青少年保護機構等多方參加的會議,顧及各方的需求,聽取各方建議,以便于法官正確量刑。尤其是對于擬判處緩刑的案件,量刑會議不僅有利于刑罰執(zhí)行力量的協(xié)調,還有利于監(jiān)督主體職責的明確。另外,對被判處監(jiān)禁刑的未成年人,在其回歸社會前也可以采取相應的緩沖措施,設置一定期限的社區(qū)服務或社區(qū)監(jiān)督作為回歸社會的前期過渡,也不失為一種有益的嘗試。
完善警檢協(xié)作關系。在我國,根據(jù)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警檢關系的基本格局是“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公安機關負責絕大多數(shù)刑事案件的偵查,檢察機關負責提起公訴。在司法實踐中正在推行檢察引導偵查的做法,從實踐來看有一定效果,但也出現(xiàn)了一些弊端和困惑。在刑事司法體制的改革中,還應進一步樹立公訴主導偵查的理念,如,公訴是目的,偵查為公訴服務;公訴權由檢察院享有,警察應出庭作證。應當以公訴權為本,但也要防止過分強調警檢的一體化導致控訴權的膨脹,而忽略對被告人人權的保障。
合理引入辯訴交易制度。當前,我國仍處于刑事犯罪高發(fā)期,刑事犯罪總量仍在高位運行,而我國刑事司法資源還相對短缺,引入辯訴交易制度,具有很強的現(xiàn)實意義。當然,辯訴交易制度的實行,一旦在實踐中出現(xiàn)偏差,就可能產(chǎn)生很多負面影響,但我們可以通過嚴格的制度設計,最大限度地減少或避免其負面影響,促進刑事訴訟活動價值目標的實現(xiàn)。
建立健全證據(jù)開示制度。我國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擴大了辯護律師的閱卷權。司法實踐中,各地不斷探索證據(jù)開示制度,但從理論和司法實踐看,證據(jù)開示的范圍還不夠廣泛,開示的方式還停留在傳統(tǒng)的閱卷、摘抄、復印紙張上,缺乏足夠的公開、便捷,且容易造成資源的浪費。加拿大的證據(jù)開示制度有其自身的缺陷(如開示不具有雙向性),但其開示范圍的廣泛性,有利于辦案的公開和被告人對指控的信服,特別是電子信息系統(tǒng)在開示過程中的運用,體現(xiàn)了現(xiàn)代高科技手段帶來的效益,值得我們借鑒。
本文作者:金曉慧作者單位:天津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