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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在和平時期擔負著國家安危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任,為維護社會的穩(wěn)定、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人民的安居樂業(yè)保駕護航。《人民警察法》規(guī)定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人民警察的宗旨,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專政工具,是國家的行政執(zhí)法機關,他們共同筑起了國家長治久安的大堤。在許多人的眼里,警察職業(yè)是一種榮耀,是權力的象征,是國家的代表,是神圣的,也是不容被侵犯的。所謂警察的“自我保護”意識就是指人民警察在執(zhí)勤當中,如何正確運用好法律法規(guī)、掌握好本職業(yè)務技能、發(fā)揮好自身體能素質,積極主動地完成好上級交付的工作任務,準確有效地打擊犯罪的同時保護好自己的合法利益免受到不法侵犯。據統(tǒng)計,2005年度全國共有49名民警被授予一、二級英雄模范榮譽稱號,48個集體榮立一等功;還有一大批先進集體和個人受到各級黨委、政府的表彰獎勵。在取得這些政績的同時,卻是409名民警因公犧牲,4078名民警光榮負傷的殘酷事實。尤其是近年來,一線警察在依法執(zhí)行公務中,受到推搡、毆打、辱罵、刁難、誣陷等襲警、擾警、誹警事件經常發(fā)生。在上述問題中,除有的違法人員被依法處理外,大部分民警的“自我保護”意識淡薄之下只能忍氣吞聲,感嘆當前執(zhí)法之艱難。據調查資料中顯示中國警察人數僅占總人口數的萬分之七左右,多的地方超不過萬分之十,少的地方則達不到萬分之五,警力不足已是不爭的事實。若按此比例計算,假如一個警察倒下了,豈不就等于把1000甚至2000個公民置于危險之中嗎?每犧牲一位民警,都會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引起人民群眾的深切緬懷,但是,并沒有因此有效遏制民警在正當執(zhí)法時遭遇侵害受傷甚至犧牲的勢頭。一個民警犧牲了,再隆重的追悼,再深切的緬懷,也挽不回警察的生命,畢竟社會的穩(wěn)定、百姓的平安需要更多活著的人民警察。警察是人民的警察,保護人民警察,其實就是保護公民自己。分析警察的“自我保護”意識淡薄的具體表現(xiàn)及其產生的根源,主要表現(xiàn):其一:法治建設的“滯后”、行政權力的“干預”:警察的“自我保護”意識淡薄的具體表現(xiàn)在襲警、擾警、誹警現(xiàn)象,它們體現(xiàn)的是一種社會轉型期心態(tài)。北京大學社會學教授夏學鑾更多地從社會學角度分析了警察的“自我保護”意識淡薄現(xiàn)象產生的背景,他認為這是社會轉型期多種矛盾集中,很多人的心態(tài)不夠平和的表現(xiàn)。社會法治環(huán)境和公民法治心態(tài)的不完善。個人權利意識增長過快,拒不服從管理,圍攻毆打暴力威脅傷害警察,這是對公共權利的一種蔑視。其產生的主要根源還是政府濫用警力,激起民憤。維護社會秩序、保持治安穩(wěn)定,是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的天職,但前提必須是依法執(zhí)行公務。只有依法執(zhí)行職務,才能受法律保護。可是,有些地方政府官員把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當作為其“平事”的工具。比如:在城市開發(fā)中,政府既不征求群眾的意見,也不能按政策足額給予經濟補償,一道拆遷令下去,到期沒有動作就讓居民強行拆除自己的住宅,怕居民“鬧事”,就動用警察來“震壓”,群眾本來因為拆遷吃虧了心里就對政府有意見,再用警察來壓制,不是火上交油嗎?還有上工業(yè)項目強行征用農民承包地、農民工要求政府幫助討要拖欠的工錢、下崗職工生活得不到保障等等原因引起的群眾到政府上訪,政府官員為了“平事”,習慣于采取動用警力強行“震壓”來息訪。要是遇到聽話的,也就被“震”回去了,遇到不聽邪的,管你警察不警察,照樣敢于動武。從而轉移了矛盾,使奉命行動的警察成了“替罪羊”。按理說警察是來對付犯罪分子的,但是現(xiàn)在很多時候一旦地方政府出現(xiàn)搬遷“釘子戶”,更有甚者計生工作中有超生的不愿意交罰款都要叫警察壓陣,難免讓老百姓產生抵觸情緒。
其二:過份“人性化”管理,強調無原則“照顧”:警察的“自我保護”意識淡薄的出現(xiàn)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對“人性化”管理認識上的誤區(qū)是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從已發(fā)生的襲警典型事件看,有的群眾把“人性化”管理視為警察的軟弱,或理解為群眾的要求不受法律和規(guī)范的約束。少數公安民警的“自我保護”意識淡薄表現(xiàn)在對“人性化”管理的認識也存在片面性,把它理解為對群眾要求的無原則的“照顧”,對襲警事件缺乏法律的對應措施?!叭诵曰惫芾硎欠ㄖ蔚幕疽?,嚴格的執(zhí)法本身就是實現(xiàn)人性化管理的體現(xiàn)。公安機關擔負著保障公民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職責,其內容與具體程序都有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如果在法律規(guī)定之外推行過多的所謂“人性化”管理措施,有可能造成規(guī)范體系本身的不確定性,不利于樹立法律的權威。維護民警的合法權益,提高執(zhí)法活動的社會效果,必須把“人性化”管理納入到法律規(guī)范體系中,強調規(guī)范的統(tǒng)一性與權威性,使執(zhí)法者的活動獲得規(guī)范的支持。以人性的關懷為基本價值取向的法治力量既表現(xiàn)為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同時也表現(xiàn)為對侵害民警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的嚴厲懲處。對執(zhí)法者權益的侵害,不僅是對執(zhí)法者權利的侵害,更重要的是對國家法律權威的褻瀆。
其三:自身執(zhí)法“素質”低、業(yè)務處置“技能”差:犯罪升級、警務條件及其裝備落后等因素固然存在,但從襲警、擾警、誹警案件的侵害對象——被害民警來看,在絕大多數被害者中,其自身的“自我保護”意識的疏忽或失誤也是使襲警者屢屢得手的重要原因。民警執(zhí)法過程中方法簡單、執(zhí)法不規(guī)范、處置不恰當,不善于在突發(fā)事件中自我保護。尤其一些民警對新形勢下的刑事犯罪,特別是對暴力案件(如武裝走私、販毒等)的惡性程度及其社會危害性認識不足,工作中習慣于拿“我是公安”或憑一身警服,從心理上來震懾對方。殊不知一些歹徒,尤其是那些鋌而走險的暴徒,一旦與民警遭遇,往往會不擇手段拚個“魚死網破”。為了少惹麻煩,干脆“刀槍入庫”,執(zhí)法時不帶槍支警械。在這種情況下,民警常常要付出鮮血和生命的代價。據統(tǒng)計,在全省遇襲受傷的民警中,防暴、特警等警種僅占1%,其他均為刑警、派出所民警等。
其四:極少數民警“違法”,極個別案件“違規(guī)”:在經歷了廣州孫志剛案、河北聶樹斌案、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胥敬祥案和成都火車站警匪勾結案之后,警察的職業(yè)聲望跌入谷底。發(fā)生在我們當中的衡陽市珠暉公安分局東風路派出所副所長王曉東因涉嫌強奸罪被衡陽市檢察院批準逮捕。祁東“12•22”聚賭案中,祁東縣公安民警涉賭的4名民警給予禁閉。這一樁樁事實極大地損害了公安隊伍的良好形象,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更加突出了警察的“自我保護”意識淡薄。襲警、擾警、誹警案件的頻頻發(fā)生,警察的“自我保護”意識淡薄不僅助長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而且使人民群眾對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的能力產生了疑慮,甚至還影響了民警執(zhí)法工作的積極性,從而嚴重損害國家與法律的尊嚴。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民警依法執(zhí)行公務,損害的是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顒樱茐牡氖巧鐣墓仓刃?,妨害的是國家機關對社會的正常管理。舉目而望,被老百姓視為“保護神”的人民警察屢屢被傷害。讓我們來共同注視幾組鏡頭:(鏡頭之一):2005年9月21日,吉林農安縣交警大隊哈拉海中隊中隊長徐國輝在辦公室遭到犯罪嫌疑人持刀襲擊,頸部、腹部被刺傷。(鏡頭之二):2005年9月9日,湖南常德市民警譚建新遭30余名村民圍攻報復,被非法拘禁7小時。(鏡頭之三):2005年9月5日,陜西西安市民警王軍亮、王峰等在處理斗毆時被犯罪嫌疑人襲擊,背部、頭部12處受傷。(鏡頭之四):2005年5月30日,云南屏邊苗族自治縣民警袁冬接到110指揮中心指令,攔車檢查時被犯罪嫌疑人刺傷,因流血過多而犧牲。(鏡頭之五):2005年4月22日,安徽巢湖市民警彭和平在處理毆斗時,被犯罪嫌疑人毆打,后經搶救無效犧牲。
事實上,近年來人民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處理群體事件中受圍攻毆打致傷致殘甚至死亡的現(xiàn)象明顯增多。面對呈上升趨勢的形形色色的妨礙公務甚至襲警案件,面對一位位倒在血泊中的公安民警,我們不禁要問:誰來為人民警察撐起生命“保護傘”?造成執(zhí)法難辦,警察難當的因素很多,但是作為警察本身來說,應該如何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怎樣預防和應對各種復雜局面和各種人?結合自己的工作實踐經驗和體會我認為要做好幾個方面的工作:
其一,堂堂正正做人,嚴格依法辦事:民警在執(zhí)法中既要注意熟練掌握、正確運用法律法規(guī),嚴格依法辦事,又要以理服人、以法論理。嚴格用“五條禁令”和各項紀律約束自己,就不會授人以把柄。特別是法律要求我們堅持公正、公開的原則,不優(yōu)親厚友,不挾私報復,不貪財貪色,不冷橫硬推,就會大大減少摩擦機會。常見有這樣的問題,民警根本不存在徇私枉法,就是因為業(yè)務水平低造成差錯,結果讓人家抓住不放,長期上訪。還有的在辦案中粗枝大葉,把材料、證據丟失,甚至丟失扣押物品等。再如亂扣押、亂罰款等更是屢見不鮮,這都是造成警察聲譽下降的重要原因。我們應當牢記,作為一個執(zhí)法者,要明確你的職責,精通本職業(yè)務。依法該你做的事情你不做就是“不作為”,依法不該你插手管的你去管,是濫用職權或超越職權。
其二,注重警力協(xié)同,快速策應處警:作為一名合格的警員不能光憑一腔熱血,呈匹夫之勇。香港的警察發(fā)現(xiàn)一名歹徒正在實施暴力犯罪時會怎樣做?首先觀察分析是否真的發(fā)生了犯罪?如果確是犯罪,首先報警。然后看歹徒幾個人,如果是一個人,還要看對方的身體狀況,是否帶有兇器,一個人能否對付得了、、、。在做出一系列判斷后,再確定自己怎么辦。我們并不是倡導大家效仿香港警察。在必要時警察為國流血犧牲是義不容辭的責任,但警察也是血肉之軀,警察也是上有老下有小,特別是我們內地警察多數沒有配槍,蠻干和毫無價值的去面對噬血的刀槍同樣是不可取的。確實需要一人面對歹徒時,也要講究策略,以智取勝。經驗和教訓告訴我們,千萬不要一個人辦案,不然既違法又不安全。有時一個人辦案,發(fā)生點問題連個證人都沒有。一旦在執(zhí)行公務活動中發(fā)生被毆打、侮辱、推搡,要注意留下證據;特別是著便衣時要大聲喊出自己是警察,及時出示警官證。這樣做一是震懾對方,二是便于群眾作證。
其三,加強防范措施,講究工作方式:警察應該是很干凈的人,除公務外,什么“洗、拿、嫖、賭”的地方千萬不能涉足,飯店也要少去,稍不小心你可能就被人盯梢、跟蹤、拍照、錄像,最后輕者被當作笑料,損害我們的形象,嚴重的還要受處罰甚至被砸飯碗。親朋的一些“爛事”少出面,尤其是嚴重違法犯罪;黃、賭、毒等受世人唾棄的事,要少摻和。這些事?lián)胶瓦M去最容易讓人指控充當“保護傘”了。確實是受冤的,通過正常渠道照樣能夠解決。何必低三下四地開我們的尊口呢?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往往通過電話、錄音筆、暗藏攝像頭等對民警錄音錄像,然后對民警進行要挾。因此對沒有把握的人盡量不要在電話中談事;當面談話時,要留心竊聽竊照設備,以免授人以柄。
其四,提高執(zhí)法水平,依靠法律維權:應該說,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法制的不斷健全,我們的執(zhí)法環(huán)境也得到了全面提升。但是,不容否認,仍然有相當一部分人由于法制觀念淡薄,在涉及自身利益時,對公安民警的正當執(zhí)法采取消極應付、抵制甚至惡意阻撓的態(tài)度,致使對抗、圍攻、報復執(zhí)法民警的事件時有發(fā)生。而在目前公安機關的執(zhí)法保障機制尚未健全的情況下,就使得民警在正當執(zhí)法過程中受到傷害時,往往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保護?!度嗣窬煺攬?zhí)法權益保護委員會》的成立,意味著執(zhí)法機關和執(zhí)法人員正常履行職責的行為將依法受到更充分、有效和規(guī)范的保護;并將以此為契機,通過進一步加大對侵犯民警正當執(zhí)法權益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懲處的力度,營造知法、守法,自覺支持配合公安機關執(zhí)法的社會氛圍,從而使我們的執(zhí)法環(huán)境步入良性發(fā)展的軌道。我們的執(zhí)法人員,也應不斷增強自身素質,提高執(zhí)法水平,以公正的執(zhí)法,讓人民群眾信服和滿意。
其五,提倡人性執(zhí)法,敢干擔負責任:有人認為襲警事件頻發(fā)與公安部推出的“人性化”執(zhí)法有關,違法分子將民警人性化錯誤的理解為警察"懦弱"可欺,故膽大妄為,大打出手。因此,有觀點認為,公安人性化執(zhí)法有負面效應,應當叫停人性化執(zhí)法也不意味著執(zhí)法者可以放棄正當防衛(wèi)的權利。警察也是公民,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護,刑法賦予公民的正當防衛(wèi)權同樣適用于民警,當生命安全受到暴力威脅時,警察完全可以正當防衛(wèi),而不是一味的打不還手。在許多國家襲警是非常嚴重的事件,被視為對國家機器的侵害,警察可動槍保護自己。我國人民警察法也賦予了警察執(zhí)法中遭遇危險時自衛(wèi)的權利,直至動用武器。作為戰(zhàn)斗在維護社會治安,依法打擊違法犯罪第一線的人民警察,在執(zhí)法活動中不該因為自身職業(yè)的特殊性、敏感性就放棄必要的自衛(wèi),打死也不還手,那不叫人性化,而是對人性化執(zhí)法的曲解。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也難免與群眾發(fā)生矛盾,如果我們真的錯了,就敢于承認,做警察也要有肚量。并且學會道歉。即使有理,也要得饒人處且饒人,誰讓我們穿這身“國服”呢。
總之,提高民警的“自我保護”意識,涉及我們的工作、婚姻、家庭、交友等各個方面,不能一一列舉,要用心去體會。我們要認真把握自己,不干與身份不符的事情,嚴格執(zhí)法,熱情服務,同時要學會審時度勢,隨機應變,保護自己。只有有效地“保存自己”,才能更好地打擊犯罪分子,保衛(wèi)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在進一步加入警械、警具、防護裝置等硬件設施的同時,我們還應該在嚴格辦案程序、改革勤務制度、規(guī)范警務活動方面多下功夫,注意培養(yǎng)民警在處理警務時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克服麻痹輕敵思想和僥幸心理,加強對民警的警務戰(zhàn)術,特別是警務查緝戰(zhàn)術的訓練,以提高民警的應變能力、攻防轉換能力、單兵作戰(zhàn)能力和自救互救等能力,消除各種隱患,切實保護自身安全的意識。
衡陽市黨校2004級法律本科(1)班學員:唐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