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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會計準則;金融工具準則;淺析
一、金融工具概念
金融工具準則規(guī)范的是金融工具交易活動,包括發(fā)行、持有、轉移等方面的會計核算和列報披露的規(guī)則。所以,首先需要理解金融工具的概念。
金融工具無疑是與金融市場緊密相關的,沒有比較發(fā)達的金融市場,則不可能存在相應的金融工具。金融市場的基本功能是資金融通,即提供資本流動和交易的場所。
金融市場提供了資金融通和流動的場所及規(guī)則,金融工具就是促使資金在金融市場上融通和流動的具體媒介。根據準則的定義,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個企業(yè)的金融資產,并形成其他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
從金融工具所約定標的類型可分為基本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兩類?;窘鹑诠ぞ咧嘘P于權利義務約定對象直接對應的是資金流,包括企業(yè)持有的現(xiàn)金、存放于金融機構的款項、普通股,以及代表在未來期間收取或支付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或義務等,如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存出保證金、存人保證金、客戶貸款、客戶存款、債券投資、應付債券等。衍生金融工具中關于權利義務約定對象直接對應的不是資金流,而是基本金融工具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包括遠期合同、期貨、期權等。
二、金融工具準則體系和規(guī)范范圍
金融工具準則具體包括四項準則:《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和《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具體規(guī)范金融工具的確認、計量和列報事項。我國金融工具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基本一致。
引入金融工具概念是2006年頒布的新準則亮點之一,金融工具概念下,既包括了各類企業(yè)普遍涉及的貨幣資金、往來款項、長短期借款和證券投資事項,也包括一般企業(yè)可能較少涉及的期權、期貨、遠期合同等衍生工具投資事項,這些事項均屬于金融工具準則規(guī)范范圍。
三、主要核算和披露規(guī)定
1.金融工具的分類與確認
從會計核算角度,金融工具分為以下六類: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其他金融負債;權益工具。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具體又可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2)持有至到期投資
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yè)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3)貸款和應收款項
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對于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金融資產,企業(yè)可以將其直接指定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5)其他金融負債
主要指經初始確認后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的其他金融負債。包括一般企業(yè)的應付賬款、長期借款等。
(6)權益工具
權益工具是指能證明擁有某個企業(yè)在扣除所有負債后的資產中的剩余權益的合同。例如,企業(yè)發(fā)行的普通股。
(7)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重分類的特別規(guī)定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經初始確認后不得隨意變更,準則對重分類行為進行了規(guī)范并設立了懲罰性條款。
2.主要計量屬性的應用
關于金融工具的計量共有公允價值、攤余成本、歷史成本和現(xiàn)值等計量屬性。所有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及權益工具的初始確認均以公允價值計量。對于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按公允價值進行后續(xù)計量,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3.金融資產轉移的特別規(guī)定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著重規(guī)范了企業(yè)將持有的金融資產轉移給該發(fā)行方以外的其他方的會計處理,包括票據背書轉讓、應收賬款保理、資產證券化、債券買斷或回購等結構化融資業(yè)務等。
四、新舊準則主要變化
新金融工具準則中規(guī)范的內容,在新準則頒布之前,分別在《企業(yè)會計制度》、《金融企業(yè)會計制度》和財政部印發(fā)的《關于企業(yè)與銀行等金融機構之間從事應收債權融資等有關業(yè)務會計處理的暫行規(guī)定》(財會[2003]l4號)及《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guī)定》(財會[2005]12號)等規(guī)范性文件中有相應規(guī)定,部分內容沒有明確規(guī)定,與這些制度相比,新準則的主要變化有以下方面。
1.重新分類
舊制度對金融資產主要分為: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票據,應收股利,應收利息,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股權投資,長期債權投資等。新準則將企業(yè)取得的除長期股權投資準則所規(guī)范的股權投資等之外的金融資產劃分為四類: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舊制度對金融負債主要分為: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應付股利,其他應付款,長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應付款等。新準則劃分為兩類: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其他金融負債。
此外,新準則規(guī)定了舊制度中沒有涉及的權益工具概念,并將衍生工具由表外披露納入表內核算。
新準則主要按各類金融資產、金融負債的性質進行分類,同一類別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應用相同的計量屬性和核算方法,與國際會計準則實現(xiàn)了趨同。
2.計量屬性
舊制度對股票債券等短期投資采用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新準則要求對交易性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衍生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對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的攤余成本計量。
五、主要關注點
金融工具準則在金融資產初始分類方面給予公司管理層較大自主權,雖然準則對金融資產的分類及重分類做了相應限制性規(guī)定,但管理層還是有相當?shù)臅嬚哌x擇空間。此外,在公允價值具體標準的確定等方面也有相當空間。
參考文獻
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組.企業(yè)會計準則講解2008[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初始確認是對衍生金融工具項目的首次確認,具體是指在特定交易、約定或事項導致的權利、義務、損益等已經發(fā)生,這些權利、義務和損益等首次符合確認標準之時進行的確認。
資產或負債在財務報表上的存在是與一定的時間相聯(lián)系的。按照國際會計準則慣例,與資產有關的交易或事項己經發(fā)生,并取得了交易或事項已經完成的憑證,則企業(yè)在實質上就擁有或控制了該資產。對衍生金融工具而言,其取得是以簽約為標志,但是由于在簽約之時,它只能是一份待執(zhí)行的合約,于是問題出現(xiàn)了:是在合約簽訂之時,還是在合約實際執(zhí)行或生效之時確認衍生金融工具。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確認的會計準則比較
1.IAS39中規(guī)定:“當且僅當成為金融工具合約條款的一方時,企業(yè)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上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p>
IASC提出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概念:“金融資產是指下列資產:(1)現(xiàn)金;(2)從另一個企業(yè)收取現(xiàn)金或另一項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3)在潛在有利的條件下,與另一個企業(yè)交換金融工具的合同權利;(4)另一個企業(yè)的權益工具。金融資產分為四類:(1)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工具;(2)持有至到期投資;(3)企業(yè)發(fā)起的貸款和應收款項;(4)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是指具有下列合同責任的負債:(1)向另一個企業(yè)交付現(xiàn)金或另一項金融資產;(2)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另一個企業(yè)交換金融工具。”
IASC在IAS39中明確指出:“對于衍生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負債,除非它們被指定而是有效的套期工具,否則應認為是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p>
2.美國財務會計準則FASB不是在一項綜合的財務會計準則公告中規(guī)定金融工具的確認,而是將這個問題零星地分布于若干公告中。比如SFAS52(涉及外幣套期等)、SFAS80(涉及期貨合同等)SFAS125(涉及金融資產轉讓等)、SFAS133(涉及衍生工具和套期核算),等等。其中,SFAS133指出:“實體應根據合同中的權利或義務,將其所有衍生工具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資產或負債確認?!?/p>
3.中國企業(yè)會計準則CAS22關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確認
我國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24條規(guī)定:“企業(yè)成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時,應當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p>
金融資產在初始確認時分為四類:“(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2)持有至到期投資;(3)貸款和應收款項;(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苯鹑谪搨诔跏即_認時分為兩類:“(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包括交易性金融負債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2)其他金融負債?!痹?2號準則的第二章第九條中明確指出衍生金融工具應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但是“被指定且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屬于財務擔保合同的衍生工具、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除外?!?/p>
4.比較的結論
綜上所述,三項準則對于衍生金融工具初始確認的規(guī)定基本一致。雖然美國財務會計準則133號只規(guī)定應將所有衍生工具確認為資產或負債,而沒有規(guī)定何時確認,其它兩項準則都明確指出當企業(yè)成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時應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但是從其附錄所提供的示例來看,該公告實際上要求主體在成為衍生金融工具合約的一方時,就應確認一項資產或負債。另外,在國際會計準則和我國會計準則中都把衍生金融工具歸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實際上,對于衍生金融工具初始確認的規(guī)定包含了初始確認標準和初試確認時點,這是一個問題的兩種表述方式。衍生金融資產作為一項權利,衍生金融負債作為一項義務,其確認標準就是權利的取得或負債的承擔。當企業(yè)因為簽訂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合約而獲得了一項權利時,就應將這項權利確認為衍生金融資產。同時,企業(yè)為取得該權利必會放棄另一項權利或承擔相應的合同義務,放棄的另一項權利就應被確認為另一項資產的減少;承擔的合同義務就應被確認為衍生金融負債的增加。而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確認時點應是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合約的簽約日。具體而言,比如在簽訂遠期合約時,合約的任何一方均應于合同簽訂日將遠期合約確認為資產或負債;再比如對于期貨交易而言,當企業(yè)收到交易所發(fā)出的成交記錄單,即表明已成為合同的一方,應予以確認。
我國原制度對于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沒有明確規(guī)定。在實踐中,招商銀行采用了與國際會計準則基本一致的做法,即以公允價值入賬,有關損益在利潤表內確認。而浦發(fā)、民生、華夏、深發(fā)展等均以合同面值在表外列示,相關損益在衍生金融工具到期交割時在利潤表中確認。我國新準則卻改變了衍生金融工具的確認方式,規(guī)定企業(yè)成為一項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時,就應確認相應的資產或負債,從而使衍生金融工具的確認方式由表外披露改為表內確認。衍生金融工具表外業(yè)務表內化,有利于及時、充分地反映企業(yè)衍生金融工具業(yè)務所隱含的風險及其對企業(yè)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有利于企業(yè)的金融風險管理,有助于外部財務報表使用者做出更優(yōu)的決策。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企業(yè)會計準則(2006)》[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2]財政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企業(yè)會計準則(2006)》[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3]財政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企業(yè)會計準則(2006)》[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4]財政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企業(yè)會計準則(2006)》[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5]財政部會計準則委員會譯,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揭示和呈報.
[6]財政部會計準則委員會譯,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用比較分析的方法研究國內外衍生金融工具的應用及其會計準則和審計準則在金融危機前后的變動,為完善我國衍生金融工具審計準則體系、提高我國衍生金融工具審計實務能力提供建議。
關鍵詞:金融衍生工具;會計準則,會計計量
衍生工具(Derivative Instruments)也稱衍生金融工具(Derivative Financial Instruments),或金融衍生工具,是從基礎性金融工具衍生出來的一種投資和風險管理的產品。
“衍生產品”( derivative financialinstrument,也叫做衍生工具)是指這樣一種金融工具或證劵,這一工具(證劵)的未來回報依賴于一個潛在的(underlying)證劵、商品、利率或指數(shù)的價值,而這一潛在的證劵、商品、利率或指數(shù)就稱為標的(基礎)證劵或標的資產。
從金融學的角度來看,衍生金融工具是指在傳統(tǒng)的金融產品如貨幣、股票、債卷等基本金融工具的基礎上派生、為減少基本金融工具的損失,或保證基本金融工具的收益而產生的金融工具。其實質是一種面向未來的代表權利義務關系的合約,而其價值則由契約所規(guī)定的標的衍生而得。其中,標的項目包括股票、債券、利率、匯率和某種指數(shù)等。本文以會計確認、計量及披露為主線,解釋當前國有企業(yè)進行衍生金融工具會計業(yè)務處理中的再確認標準不統(tǒng)一,公允價值下產生的問題未得到反映,財務報告披露不充分,表外披露不完善等問題,并通過分析找到了形成的原因,提出了統(tǒng)一衍生金融工具的在確認標準,加強對衍生金融工具以公允價值計量的監(jiān)督價差預披露,改進會計報表的結構和編報方式,完善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外披露等解決措施,以求會計能更好的反映出企業(yè)衍生金融工具的業(yè)務。
一、衍生金融工具準則比較研究
(一)國內相關法規(guī)比較
現(xiàn)有國內外關于衍生金融工具會計問題的研究取得了較大成果,在國內外頒布的相關準則中,衍生金融工具作為金融資產或負債可以在表內列報。但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特殊性質,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也承認,衍生金融工具會計問題并沒有得到徹底的解決?;谖墨I分析,現(xiàn)行的傳統(tǒng)財務報告在內容、格式等方面存在不足,從而在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等新會計項目方面很不完善,如何改進傳統(tǒng)財務披露方式,加強衍生金融工具等會計信息充分披露的研究還很不足。在此根據國內外相關的研究現(xiàn)狀和不足,歸納出衍生金融工具會計信息披露相關的幾個亟須深入研究的問題。
1、關于衍生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衍生金融工具之所以能夠納入表內披露,是基于在會計上對它的確認和計量。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以及我國新頒布的會計準則,都把衍生金融工具作為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進行確認,這對衍生金融工具納入表內披露是一個重大的突破。國內外大量學者在衍生金融工具計量方面的研究,主要體現(xiàn)在歷史成本計量衍生金融工具的不足,以及公允價值計量的優(yōu)越性,學者公認公允價值是衍生金融工具最相關的計量屬性。但同時認為,衍生金融工具雖然作為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進行確認,但并不符合傳統(tǒng)資產和負債定義的內涵,如何改進傳統(tǒng)資產負債的定義內涵,使衍生金融工具從根本上符合資產負債的定義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2、 傳統(tǒng)財務報表在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等會計信息方面并不完善。隨著衍生金融工具的飛速發(fā)展,以及知識資本、人力資本、環(huán)境資產等新會計項目的出現(xiàn),現(xiàn)行的傳統(tǒng)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在披露方面顯得很不完善。根據文獻分析,傳統(tǒng)財務報表存在以下不足:①財務報表要素確認建立在過去的交易和事項基礎上,信息反映滯后;②財務報告主要提供歷史成本為主的信息,與投資者決策相關性低;③對企業(yè)所面臨的風險披露不充分,其中衍生金融工具風險是重要的方面之一;④現(xiàn)有財務報告體系是適應工業(yè)經濟時代的需要而建立的,在新經濟條件下有很多不適應性,如及時性差、不能滿足一些特殊的信息需求等;⑤財務報告僅提供量化的貨幣信息,無法反映許多影響企業(yè)經營方面的不確定性因素;⑥對于自創(chuàng)無形資產、人力資本、環(huán)境資產等軟性資產難以恰當?shù)卮_認、計量及披露。
(二) 衍生金融工具會計準則的國際發(fā)展和差異分析
1、衍生金融工具會計準則的國際發(fā)展
和美國相比,中國衍生金融工具發(fā)展緩慢、周期短、品種單一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經濟體制的問題。我國在20世紀90年代才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并把衍生金融工具的使用作為中國從計劃經濟體制過渡到市場經濟體制的推動力,希望衍生金融工具的使用帶來中國經濟發(fā)展。其實衍生金融工具是一種“零和博弈”,在短期內很難直接創(chuàng)造財富,容易暴露問題。
第二,運行機制問題。我國的市場運行機制存在缺陷,20世紀90年代,中國經濟的發(fā)展使衍生金融工具的市場需求增加,但金融監(jiān)管體制不能與之相隨,導致衍生金融工具發(fā)展緩慢。
第三,專業(yè)人士的缺乏。由于我國對衍生金融工具的了解不夠深入,衍生金融工具推出以后,經紀機構一哄而上,交易品種多而混亂,交易所琳瑯滿目,投資者缺乏專業(yè)知識,出現(xiàn)了大量跟風現(xiàn)象。
第四,法律法規(guī)不健全,交易所的管理辦法、從業(yè)人員的職業(yè)資格、經紀公司的管理辦法不夠健全,不能對交易過程中的不合法行為進行合理的限制或制止。另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附加條件太多,限制了交易的自由進行,也貽誤了交易的時機。
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是我國實行“雙軌制”的匯率政策,外匯管制嚴格,外匯期貨價格也難以直接對匯率變動作出合理的預期,通過衍生金融工具來規(guī)避風險的需求也不充分,所以,我國的財務政策也會影響衍生金融工具的發(fā)展。
2、衍生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國際差異及分析
第一,商品衍生工具的出現(xiàn),我國比美國晚一個多世紀;金融衍生工具,我國大概要晚于美國20年才出現(xiàn)。所以,美國衍生金融工具大約已經發(fā)展了半個世紀,是世界上最早使用衍生金融工具的國家,我國的衍生金融工具包括商品期貨到現(xiàn)在總共才發(fā)展了三十年,所以中國現(xiàn)代意義上的衍生金融工具還處于起步階段。
第二,美國首先出現(xiàn)的衍生金融工具是外匯期貨,然后在逐步發(fā)展期權、互換交易的同時,也在完善、豐富著每一種交易方式下的衍生產品,不僅擴大了衍生金融工具的范圍,也提高了衍生金融工具的結構,使得衍生金融工具的創(chuàng)新層次在基礎衍生金融工具的基礎上再創(chuàng)新。我國最初的衍生金融工具全部集中在金融期貨上,到二十世紀才出現(xiàn)種類單一的金融期權、金融互換。所以,中國和美國衍生金融工具出現(xiàn)的先后順序都是商品期貨—金融期貨—金融期權—金融互換。但是,美國是在發(fā)展這四種衍生工具的同時,也在推出同種類型的不同原生資產的衍生工具。而中國是在推出不同原生資產的同種交易類型的衍生金融工具之后,才推出其他交易類型的衍生工具。
第三,從衍生金融工具產生到推出金融市場的生命周期來看,美國衍生金融工具的使用狀況良好,而我國衍生金融工具從推出到退出金融市場的時間很短暫。
二、衍生金融工具準則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 我國衍生金融工具會計確認存在問題
1、衍生金融工具進行確認的會計科目單一
配合2006年新公布的《企業(yè)會計準則》,財政部頒布了《企業(yè)會計準則指南》,在指南中規(guī)范了會計確認所使用的會計科目,主要是“衍生工具”科目,企業(yè)取得的衍生金融工具以及日后其公允價值的變動都應該通過這個科目來核算。而本科目是一個共同類科目,既可以核算資產又可以核算負債,因此,企業(yè)在確認上就會出現(xiàn)確認資產與負債都使用同一科目的問題。在期中交易時,如果業(yè)務量大,用一個科目記錄借貸兩方記錄量大,核算內容比較復雜;期末結算和報表日,余額不是資產就是負債,對沖后只反映結果,沒有反應過程,反映信息欠完整。
目前,我國企業(yè)對于衍生金融工具業(yè)務的會計核算思路不同,影響了不同企業(yè)會計信息的可比性,進而影響了財務報表使用者進行相關決策。
2、衍生金融工具的再確認標準不統(tǒng)一
所謂再確認是指對初始確認的項目是否列入財務報表、如何列入財務報表以及列入報表后發(fā)生變動的確認。后續(xù)確認,即是對已確認的衍生性金融工具的價值變動的再確認,由于合約簽訂到未來的交易之間有一較長的時滯,在這段時間,匯率和價格等諸多因素的變動,會引發(fā)公允價值“量”的變動。因此有必要進行再確認,所有因金額資產和負債的價值變動而產生的利得都應在當期確認為損益。
在我國,有一些企業(yè)只是對衍生金融工具進行了初始確認和終值確認,卻忽略了再確認,在合約簽訂到未來的交易之間內由于交易市場條件的變動所產生的公允價值變動的損益,他們并沒有將其計入到財務報表中。不同企業(yè)在對同種衍生金融工具進行再確認時,由于時間標準制定不統(tǒng)一,造成產生的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損益不一致,這樣會影響會計信息的可比性。
(二)我國衍生金融工具會計計量方面存在的問題
1、公允價值的估值難問題
將衍生金融工具在報表內予以列報,對企業(yè)公允價值的評估能力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如果衍生金融工具存在一個活躍市場,則可以直接以市場作為公允價值。但當不存在活躍的交易市場的時候,企業(yè)就要采取估值技術,在估值時需要企業(yè)對相關的市場參數(shù)有一個全面的了解,如無風險利率、信用風險、外匯風險、商品價格、股價或股價指數(shù)、金融工具價格未來波動率、提高償還風險、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服務成本等,這要求企業(yè)有較高的風險控制及信息掌握能力。由于我國大多數(shù)企業(yè)的風險控制能力不是很強,了解信息的渠道也很有限,因此在對衍生工具的公允價值進行估值時會存在一定的困難。
不同企業(yè)對于同種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的估計可能采用不同的計價模型或不同參數(shù)。這一過程中,估價者的主觀因素將會對公允價值的確定產生影響,從而降低公允價值的可靠性及會計信息的可比性。比如在確定可轉換債券部分的價值時,要選擇適當?shù)馁N現(xiàn)率。然而每一種債券都有著不同的市場背景與預期風險,發(fā)行主體從自身所處行業(yè)、發(fā)行信用風險、可轉債本身條款等方面進行評價,將是一個充滿爭議的過程。如果沒有一套詳細的選擇方法,那么必將在實務界引起混亂,可能變成管理當局一種新的操縱報表信息的手段。所以有關部門應該針對公允價值的確定更詳細的規(guī)范或指導,使公允價值的估計更加科學、合理,減少管理當局操縱信息的可能性。
2、公允價值下產生的利得未得到反映
在有些企業(yè),衍生金融工具以公允價值計量,其產生的損失沒有真實披露,因為他們怕影響自己的聲譽,讓企業(yè)蒙受損失。衍生金融工具由于市場的變動所導致的公允價值的變動也應予以反映在財務報表中,只有這樣才能讓企業(yè)的投資者更好地了解相關的企業(yè)信息與企業(yè)真實的盈利狀況,反之,投資者可能會因為企業(yè)提供虛假的財務信息而做出錯誤的決策。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32號中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在公允價值下的利得或損失披露中,明確要求如果企業(yè)擁有了一項金融負債,要以公允價值反映其利潤或損失,并需要披露:1由非基準利率改變而產生的公允價值變動金額。2持有的金額與企業(yè)按合同要求在到期日支付義務所需金額的差額。
(三)我國衍生金融工具會計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問題
1、財務報告披露不充分
財務報告是企業(yè)對提供的反應企業(yè)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現(xiàn)金流量等會計信息的文件,是企業(yè)財務會計確認與計量的最終結果體現(xiàn),投資者等使用者主要通過財務報告來了解企業(yè)財務信息,由于衍生金融工具本身的高風險性,因此對衍生工具的披露企業(yè)要更加予以重視。
當前有企業(yè)的表內列報信息披露不充分,編制方式單一,僅僅局限于單一的文字描述方式,財務報告使用者對財務報告的理解存在困難,因此企業(yè)急需改進和規(guī)范財務報告的披露內容、表內列報方式的選擇,以增進財務報告的決策有用性。為了向財務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信息,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信息披露應包括披露哪些內容,其披露程度多大合適等。在我國,不同的企業(yè)根據其自身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額的多少編制的資產負債表是不同的,設置的會計科目也不同,有的企業(yè)編制了衍生金融工具明細表,有的企業(yè)雖然衍生工具的交易額在該企業(yè)占了很大的比重,但是卻沒有設置衍生金融工具明細表,致使其財務報告披露的不充分。
2、表外披露不完善
表外披露是充分披露原則的一種具體運用形式。表外披露的內容已經越來越豐富,作用也越來越大。但在我國企業(yè)關于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外披露還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是披露的內容不夠完整,對企業(yè)重大問題和政策的揭示不充分,企業(yè)在進行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外披露時,避重就輕,報喜不報憂。
有的企業(yè)由于金融市場的變化,其所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會給企業(yè)帶來各種風險,該風險企業(yè)未在表外進行披露;有的企業(yè)沒有披露公允價值的來源,其衍生工具的估價是否準確也會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進行決策。
3、未揭示其與套期活動相關的信息
由于在我國現(xiàn)階段,衍生金融工具主要被用于套期避險,有的企業(yè)在國際金融市場上通過衍生金融工具來規(guī)避自己的風險,但在財務報告中卻沒有任何反映,嚴重影響了財務報表使用者進行相關決策,因此應該加強對企業(yè)套期避險活動在財務報表中的揭示,以反映企業(yè)的真實財務狀況。
三、我國衍生金融工具準則存在的問題與相關對策
(一) 我國衍生金融工具會計確認的對策
1、重構衍生金融工具會計確認的會計科目
建議在按投資類型和收益對金額工具進行分類的前提下,衍生金融工具可以借鑒股權和債權投資中的長期投資與短期投資的分類方法及會計處理方法進行二次分類,根據企業(yè)不同的持有目的、持有時間的長短或者到期日的長短等因素對會計要素進行細分,在初始確認時將衍生金融工具劃分為長期持有或持有至到期日、為保值目的而持有和不打算長期持有至到期日也不是為了保值而持有三種類型。由于目前我國在核算衍生金融工具時,基本上都是通過“衍生工具”這個科目來完成的,科目設置比較單一,有些企業(yè)的衍生工具會經常由于市場條件的變動而產生公允價值的變動,該變動都是計入到“衍生工具”之中的,這樣也會給財務報表使用者對財務報告的理解造成困難。因此我們在表內增設“衍生金融工具”“應付金融負債”科目等。
2、統(tǒng)一衍生金融工具的再確認標準
新的會計準則對衍生金融工具可根據企業(yè)所在國家和地區(qū)的衍生金融交易的狀況和企業(yè)具體經營衍生金融工具的情況,結合重要性原則予以確認。衍生金融工具的價格由于市場的波動變化頻繁,如外匯期貨、期權通常受匯率的頻繁波動而波動。因而,其潛在風險也是巨大的,需要在期末按照其公允價值進行再確認,即對衍生金融工具的期末盈虧做相應的會計處理,同時在會計報表及附注中加以披露,從而更加全面的影響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對企業(yè)經營狀況的影響。此外不同企業(yè)對同種衍生工具再確認的時間標準也要統(tǒng)一,時間間隔應趨于一致。
(二) 我國衍生金融工具會計計量方面的對策
1、提高公允價值計量的估值技術
價值計量,解決了歷史成本計量可能產生的滯后性與相關性不足的問題,但是也帶來了如何解決公允價值會計信息的可靠性與會計方法的可操作性的問題。為了保證會計信息的可靠性,要全面了解金融市場的變化,掌握金融市場的一些重要的參數(shù),從而使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屬性所產生的會計信息能夠被證明是十分可靠的。
在加強衍生金融工具公允價值估值可靠性方面,估值技術的選擇是至關重要的。企業(yè)在對公允價值進行估價時,應確保該估價技術反映了所涉及項目公允價值的下列要素:第一,對未來現(xiàn)金流量的估計,或者在更復雜的情況下,一連串不同時間的未來現(xiàn)金流量;第二,對這些現(xiàn)金流量金額或時間可能的差異的預期;第三,以無風險利率表示的貨幣的時間價值;第四,包括了資產或負債中內在不確定性的價格;第五,包括非流動性和市場非完美性的其他因素,有時這些因素是不可確指的。對于估值過程中存在人為因素影響的問題,可以通過不斷完善實施公允價值的環(huán)境的方法來進行改善。譬如,通過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企業(yè)管理層的改善,提高會計人員的業(yè)務素質;建立監(jiān)管部門定期檢查制度,擴大稽查人員的隊伍,充分發(fā)揮證監(jiān)會、注冊會計師、國家審計部門的作用,對濫用公允價值的企業(yè)和授意者、執(zhí)行者進行嚴格監(jiān)督。不斷完善刑法、會計法等與公允價值相關的法律;加強注冊會計師的行業(yè)自律,給公允價值的實施創(chuàng)建一個良好的環(huán)境。
2、加強對衍生金融工具以公允價值計量的監(jiān)督檢查與披露
由于衍生金融工具本身具有杠桿性強、波動性大的特點,對企業(yè)利潤等財務指標的影響極大,并且以公允價值對衍生金融工具進行會計計量,本身就存在著企業(yè)自身操縱的可能性,因此必須加強對衍生金融工具以公允價值計量的監(jiān)督檢查。針對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時完善衍生金融業(yè)務的會計核算制度。
另一方面,是關于衍生金融工具公允價值信息的披露。為了報表使用者能夠估計企業(yè)的整個財務狀況和未來現(xiàn)金流量,有關衍生金融工具公允價值應披露以下信息:第一,會計報表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第二,確定公允價值的方法;第三,確定公允價值過程中所運用會計假設。
(三) 我國衍生金融工具會計信息披露方面的對策
1、改進會計報表的內容結構和編報方式
在會計報表的內容結構上,可以適當改進資產和負債的內容,如對那些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相對較多的企業(yè),可以根據企業(yè)的具體情況增加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的的內容,若該類交易額占企業(yè)總營業(yè)額的比重較大時,可以改變企業(yè)資產與負債的劃分標志,如將資產重新劃分為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將負債重新劃分為金融負債和非金融負債等。
在編報方式上,企業(yè)可以通過電子計算機的網絡系統(tǒng)及時、客觀地記錄發(fā)生的變動,并將其反映在財務報告上,儲存在可供信息使用者查詢的數(shù)據庫中,以便使用者能夠及時、有效地獲取自己需要的信息。另外,對于那些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比較頻繁的企業(yè),還可以增設一張“衍生金融工具明細表,并在該表中詳細列示企業(yè)所持有的各種衍生金融工具及其相關交易情況,如衍生金融工具的種類、特征、現(xiàn)行公允價值、持有日、到期日、風險等,以方便投資者做出正確判斷。
2、完善表外披露事項重新劃分為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
外表披露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對那些不能或不方便在表內披露的相關事項加以補充或說明,因此,為了更好的向投資者披露有關衍生金融工具的相關交易信息,應該完善表外披露,加強表外披露的作用。如在企業(yè)對其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進行披露時,除了在表內披露必要信息外,還應加強表外披露,如在表外披露“衍生金融工具明細表”中列入特殊的合同條款和內容;披露進行衍生金融工具會計核算時所采用的會計政策、核算方法等,這其中主要包括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確認、后續(xù)確認和計量問題;另外還可以披露與其相關的風險因素,如利率、匯率、流通風險等。
3、加強和完善對企業(yè)套期避險活動的揭示
在我國,有很多企業(yè)進行套期交易是為了規(guī)避風險,但他們卻沒有將套期交易產生的結果列入到財務報表中。因此必須加強對企業(yè)套期避險活動的揭示,這就要求企業(yè)既要披露自己的風險管理目標與策略,還要披露進行套期的具體內容。在進行風險管理目標與策略披露時,必須要將預期交易在內的套期決策予以披露。
參考文獻:
[1]常勛財務會計四大難題[M]上海:立信會計出版社,2002。
[2]于蘭芳衍生金融工具會計信息披露:研究成果及發(fā)展動態(tài)[J] 會計師,2010。
[3]張明霞,陳金昌衍生金融工具會計確認問題研究[J] 哈爾濱商業(yè)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 。
[4]呂曉榮關于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計量研究[J] 山西財政稅務??茖W校學報 2008。
世界上一些重要的準則制定機構已經公布了一些關于金融工具終止確認的會計準則。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會計準則有:英國會計準則委員會(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的FRS No.5《報告交易的實質》(Reporting the substance of transaction)、FASB的FAS140《金融資產的轉移與服務以及債務消亡的會計處理》、IASC的IAS39《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最近公布的關于金融工具終止確認的征求意見稿有IASB公布的IAS39修改意見稿、JWG公布的《金融工具及其類似項目》。
JWG在JWG報告基本結論篇3.14段提出,上述所有的會計準則及意見稿就終止確認的而言可以分為兩類:整體確認法(all-or-nothing approach)和組成部分法(components approach)。所謂整體確認法是指“當潛在的終止事項時,考慮先前已經確認的資產應當整體被終止確認或者整體繼續(xù)確認?!苯M成部分法認為金融資產是可分的,對每一可分離的部分進行分析,判斷應當終止確認或者繼續(xù)在財務報表上保留。上述兩種方法的終止確認標準主要有以下四種模式:全部風險收益模式;實質風險收益模式;控制權模式;繼續(xù)涉及模式。
下表列示了終止確認方法、標準與準則之間的關系:
一、整體確認法和組成部分法的比較
就金融資產和金融債務終止確認的方法而言,我認為,組成部分法優(yōu)于整體確認法。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條:
(一)組成部分法更好地反映了交易的實質。正如前面提到的,大部分金融工具由許多合約權利和義務組成,并且這些權利和義務在交易中不斷被分解和重新組合。因此,只有采用組成部分法才能充分、可靠地反映那些交易和事項。
(二)組成部分法與金融市場參與者觀察金融資產的方式和采用的風險管理方法是一致的。
(三)組成部分法更加適合公允價值計量系統(tǒng)。金融工具最相關的計量屬性是公允價值(詳見第三節(jié))已經得到各主要會計準則制定機構的認同。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反映的是嵌入金融工具中的合約現(xiàn)金流量的價值,為了計量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必須考慮所有的合約權利和義務,忽略所有已不擁有的合約權利和義務,組成部分法能清楚地做到這一點,而整體確認法卻不能。比如,在整體確認法下,企業(yè)將繼續(xù)確認一些它不再擁有的合約權利,因為它仍然控制著這一資產或者仍然擁有該資產所產生的實質的風險和收益,從而不能終止確認該資產不再擁有的合約權利,但事實是與該資產相關的這些權利已經轉移,在報表上卻似乎什么事情都未發(fā)生,如此計量該資產的“公允價值”顯然是不正確的。組成部分法恰恰能避免這一缺陷,可靠反映合約權利和義務的公允價值。
二、終止確認標準的分析
(一)全部風險收益模式
全部風險收益模式是最早的終止確認標準,該標準主要于整體確認法,現(xiàn)在已經被摒棄。該標準最主要的缺點有以下三條:1.它與資產的概念不一致。確認的基本條件之一是符合要素定義,資產通常被認為是由過去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會計主體控制的未來的利益。在一般情況下,控制金融資產的未來經濟利益與承擔相關的風險和收益是一致的,但隨著金融工程技術的,風險、收益與對資產的控制并非總是等同,用風險、收益來判斷與資產的定義可能會不相符。2.該方法將金融工具與其附屬的風險和報酬看成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如果轉讓人仍然保留轉讓資產相關的一部分風險和報酬,則該資產不能終止確認,哪怕保留的僅僅是非常次要的風險和報酬,因此,該標準不能真實和公正地反映會計主體的相關經濟狀況。3.該標準也缺乏可操作性。風險和報酬是模糊概念,它的邊界并不能非常清晰地界定,所以該標準看似簡單卻不易操作,因為要運用該標準就必須找出相關資產包含的全部風險和報酬并對它們進行評價,這相當困難,有時甚至不可能,所以該標準缺乏可操作性。
(二)實質風險收益模式
實質風險收益模式是對全部風險受益模式的改進,主要作為整體確認法的判斷標準。該標準最大的優(yōu)點在于,它并不要求所有的風險和收益全部轉移才終止確認,只要全部實質的風險和收益轉移給受讓人,就可以終止確認該項資產。但該標準最大的缺陷是可操作性更低,因為實質全部風險和收益是更加不確定的概念。為了判斷實質全部風險和收益,轉讓人需要判斷轉讓了多少風險和收益,保留了多少風險和收益,各種風險和收益的公允價值是多大,保留的風險和收益的公允價值相對于金融資產全部公允價值的比例有多大,多小的比例才算實質全部風險和收益已經轉移。這一過程不但復雜而且更多地依賴于管理當局的主觀判斷,其可操作性可想而知。
(三)控制權標準控制權標準相對于前面兩個標準而言,是比較成熟和可行的,到為止,IAS39和FAS140采用的終止確認標準就是控制權模式。該標準最大的優(yōu)點是避免了對風險和報酬是否已經轉移進行判斷。但不能否認的是控制權是否轉移也很模糊??刂茩嗄J皆u估控制權是否轉移,通常從轉讓人和受讓人兩方面判斷,主要看是否某一方能夠無限制地出售或抵押被轉讓的資產,但是如果雙方從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出發(fā),互相限制,可能雙方都不能無限制地出售或抵押被轉讓的資產,控制權是否轉移極難判斷。并且,控制權模式的某些(詳見IAS39第38段)規(guī)定被轉讓資產是否易于在市場上獲得,也是判斷終止確認的條件。但直到今天,IASC都不能證明為什么在某些情況下的終止確認,要求被轉讓資產必須易于從市場上獲得,而對其它情況則沒有這樣的限制。
(四)繼續(xù)涉及模式繼續(xù)涉及模式是IAS39修改意見稿提出的新標準。該標準最大的優(yōu)點是不再糾纏于模糊的概念,比如控制權、風險—收益的判斷等等。它的判斷標準相對簡單,如果轉讓方繼續(xù)涉及某項金融資產或其組成部分,則不能終止確認,反之,就可以終止確認。雖然繼續(xù)涉及模式有概念清楚、邊界清晰、易于理解的優(yōu)點。但一些組織認為它會使反映的信息失真,比如,A轉讓給B某一金融資產X,并簽署基于該資產的總回報互換。此時,A繼續(xù)涉及該資產X,不能終止確認。在類似的情況下,A轉讓給B某一金融資產X,但與C簽署了與資產X相類似資產Y(Y可以既不屬于A也不屬于C)的相同價值的總回報互換,在該例中,A卻能終止確認資產X.也就是說,盡管上述這兩種情況實質上沒有多大差異,但在上卻采用兩種不同的方式來處理。
經過以上,不能否認繼續(xù)涉及模式仍然存在缺陷,對其也有許多嚴厲的批評意見,但就實務而言,它比控制權模式和風險收益模式可靠性高,因此我認為繼續(xù)涉及模式是比較適宜的終止確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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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ASB.EXPOSUREDRAFT《PROPOSED AMENDMENTS TO IAS 32 FINANCIAL INSTRUMENTS:DISCLOSURE AND PRESENTATION IAS 39 FINANCIAL INSTRUMENTS: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May2002.
2.FASB.SFAS No.140《Accounting forT ransfersand Servicing of Financial Assets and Extinguishments of Liabilities(areplacement of FASB Statement No.125)》。September2000.
3.Joint Working Group of Standard Setters(JWG)。EXPOSURE DRAFT《Financial Instrument sand SimilarItems》。DECEMBER2000.
“稅收規(guī)制”是指與金融有關的稅收制度、稅收政策以及稅收的征收管理。
金融衍生工具是金融創(chuàng)新的一種主要表現(xiàn)形式。1988年,國際清算銀行對場外市場金融衍生證券的調查顯示,通過對在金融創(chuàng)新的大部分事件中涉及的基本要素重新歸類發(fā)現(xiàn),影響金融創(chuàng)新實踐的主要因素包括稅收和有關規(guī)則。值得注意的是,稅收在這里被排在了影響金融衍生工具市場因素的首位。這是因為在比較成熟的市場經濟中,只要買賣雙方需要,金融衍生工具就可以存在并交易,防范風險與內部控制是企業(yè)自己的事情,政府所要管的只是規(guī)范信息的合理披露。因此,金融規(guī)則對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的影響相對來說并不是很明顯,而征稅的影響則是實實在在的。
綜合各國情況看,涉及金融衍生工具的稅收主要有簽發(fā)環(huán)節(jié)的印花稅、交易環(huán)節(jié)的流轉稅和收益環(huán)節(jié)的所得稅三類,這些稅收或單獨或配合運用,從不同側面影響金融衍生市場的運行以及由此帶來的社會資本的配置。
稅制對金融衍生工具價格的影響。金融衍生市場因投機行為的增加導致過度的市場活動和價格波動。如果對金融衍生工具的簽發(fā)、交易環(huán)節(jié)征稅,就能通過提高交易成本減少投機交易,從而降低價格波動幅度,增強市場穩(wěn)定性。但“魚和熊掌不可兼得”,在交易環(huán)節(jié)征稅會使金融衍生工具市場流動性降低,并使被課稅金融衍生工具投資收益率中的流動性溢價減少,從而降低了收益率并提高了平均成本,進而影響金融衍生工具的最終交易價格水平。
對金融衍生工具市場交易規(guī)模的影響。在其他因素一定的條件下,課稅會引起金融衍生工具價格的變動,由此影響參與金融衍生交易的投資者數(shù)量與資金總量,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品種與數(shù)量。從收益環(huán)節(jié)所得稅的作用看,在成熟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場中,累進所得稅具有自動調節(jié)金融衍生市場規(guī)模的“內在穩(wěn)定器”作用。金融衍生工具的交割價格超出基礎資產價格的部分增加,合約的多方(即期貨和遠期的買入方及看漲期權的買入方)收益增加,稅負上升,而其對手虧損增加。若不存在抵稅作用,總體稅負增加,衍生市場的規(guī)模縮??;反之亦然。在不成熟的市場中,對金融衍生工具所得征稅,會明顯減少收益,收到抑制和緊縮市場交易規(guī)模的效應。
對金融衍生工具市場交易結構的影響。差別性的金融衍生工具流轉稅政策能調節(jié)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結構。一方面,如果在標的物價格下降時,對多方實行低稅或免稅,而對其對手以較高稅率課征,會影響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方向,保持交割價格與標的物價格的一致性以及減少波動性;另一方面,對不同類型的衍生工具交易實行差別稅收政策,會改變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種類結構。比如,對擁有實物或現(xiàn)貨資產的衍生工具交易征收較低的稅率,而對不持有實物或現(xiàn)貨資產的衍生工具交易征收較高的稅率,可以起到減少短期投機行為的作用。
對社會資本配置的影響。對交易環(huán)節(jié)征稅會增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成本,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市場過度的波動性,使交易者更多地關注自身的長期發(fā)展戰(zhàn)略,減少短視行為,降低非生產性投資在金融部門的過度資源分配,使資源得到更有效的配置。但是,對交易環(huán)節(jié)征稅導致的金融衍生工具收益的下跌,會影響企業(yè)和居民的財富,降低預期投資需求和消費需求,一定程度上造成市場信息失真和社會資源配置信號紊亂,從而導致經濟效率的降低。另外,如果非歧視地對所有交易者課稅,同樣會降低規(guī)避風險者頻繁的交易活動,妨礙金融衍生工具的風險回避作用。
對稅制與征管的挑戰(zhàn)
稅種結構體系難以確定。在發(fā)展金融市場過程中,金融衍生工具的稅收對市場的作用如何,是否存在導致投資決策扭曲的障礙,或存在潛在誘發(fā)短期投機行為的特性,都有待在實踐中驗證。如何通過稅種的選擇和搭配,最大限度地獲取金融創(chuàng)新的收益,同時把可能出現(xiàn)的負面影響降至最???這些問題都需要深入研究。對金融衍生工具征稅應采取什么樣的稅種結構體系,是單一稅制還是復合稅制,以何稅種為主導,都要不斷摸索和總結。同時,中國金融衍生工具稅收制度的建立,還受整體金融稅收制度的完善程度和稅收征管水平的制約,在目前金融市場的稅制建設相對滯后、稅制漏洞較大的情況下,健全金融衍生工具稅制體系的難度可想而知。
稅制要素難以界定,征收管理難度大。主要表現(xiàn)在幾方面:一是納稅主體復雜。現(xiàn)代通訊技術和計算機信息處理技術的進步,使金融衍生工具信息的處理和傳播變得十分便捷,導致交易者日漸多樣化,甚至不通過中介機構進行場外直接交易。同時,遠程交易終端的開設和無紙化交易的實行,消除了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地域界限,參與者呈國際化、隱蔽化趨勢,而稅法規(guī)定的納稅主體很難涵蓋所有的交易參與者。
二是具體稅目難以細化。金融衍生工具的不確定性和靈活性特點,使其迅速地根據市場需求,設計出不同產品、交易方式、成交金額等參數(shù),使其外延不斷擴大,從而難以將金融衍生工具的征稅稅目進行細化。
三是計稅依據的不確定性。金融衍生工具市場是一個充滿不確定性的市場,價格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買賣雙方對未來價格的預期,風險和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而很難對其流轉額和所得額等計稅依據進行統(tǒng)一設定。
四是征稅時點的變動性。就交易環(huán)節(jié)而言,不僅不同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發(fā)生時點變化莫測,就連同一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發(fā)生時點也有較大的隨意性。如金融期貨可以售賣對沖,也可到期交割;金融期權代表權利而非義務,到期時交易一方有權選擇執(zhí)行或不執(zhí)行合約。就收益環(huán)節(jié)而言,由于金融衍生工具自身不具備價值,帶有預期資產性質的遠期協(xié)議、金融期貨、金融期權等合約在到期交割之前并不產生實際的資金流動,在此期間現(xiàn)貨市場的價格變動導致的資產損益是否在賬面上確定其未實現(xiàn)的收益,是一個影響非常大的問題。對此,各國的做法不同。日本、英國等采用實現(xiàn)法,即不對未實現(xiàn)的損益征稅,只有當資產被售賣、交換或處置實現(xiàn)收益后才征稅;美國則采取“盯市法”(也稱“市值定價法”),即在每一納稅年度末計算該年度未實現(xiàn)的損益并征稅。
整體稅負水平難以設計。金融衍生工具稅收的稅負水平如何,是輕稅還是重稅,是制定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稅制最大的難點所在。如果稅率較高,則一定時期內會擴大財政收入,減弱市場的過度投機,但同時會增加交易成本,降低市場流動性和效率,甚至促使交易向國外轉移。如果稅負水平過低,可以提高市場的流通效率,但會導致投機行為增多和財政收入減少。
最大的挑戰(zhàn)還是稅收征管。國際經驗表明,金融衍生產品能夠對一國的稅基造成嚴重威脅。因為它或者通過在某一時點上對收入重新分類以利用現(xiàn)有稅收制度中的非中性規(guī)定(如對資本利得與經營所得征稅的差別,對公司層面與股東層面征稅的差別),或者通過延遲收益的列賬并加速損失的列賬,給納稅人提供容易且相對沒有代價的機會進行套稅。對稅務部門來說,對每一種新的金融衍生產品制訂一套獨特的規(guī)定是不必要的,也是沒有成效的。而如果規(guī)定得不詳細,又不能有效阻止套稅行為。這是一個兩難的選擇。
健全金融衍生工具稅制
中國的金融衍生品市場尚處于起步階段,是不成熟、有待規(guī)范的市場,推出的金融衍生工具只有期貨、期權等典型形式以及資產證券化等轉化形式。與之相應,現(xiàn)行的金融衍生工具稅制涉及面較窄,還很不完善,不僅遠遠落后于發(fā)達國家,也滯后于國內衍生市場本身的發(fā)展。主要表現(xiàn)為三個特征:現(xiàn)行制度對金融衍生工具的征稅規(guī)定都是間接的,且分散于各大小稅種中,缺乏一個完整合理的稅制體系;各地對衍生工具的具體征稅辦法靠補發(fā)紅頭文件來規(guī)定,稅法的嚴肅性不強;內容主要集中在期貨和股票期權方面,而對其他形式的期權、互換以及更為復雜的金融衍生工具曾一度“有市無稅”。稅制上存在較大的漏洞,給實際征管帶來很大困難。
隨著我國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的不斷發(fā)展,推出系統(tǒng)的金融衍生工具稅收制度是很有必要的。無論是從完善現(xiàn)行稅制,減少稅收流失的需要,還是從引導和規(guī)范金融衍生市場發(fā)展的需要,以及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經濟穩(wěn)定的需要,建立和健全金融衍生工具稅制都是大勢所趨。
所謂“適度中性”,就是以中性為主,講求效率,兼顧公平和財政收入,同時在金融衍生工具發(fā)展初期對其予以必要的稅收支持。
效率優(yōu)先,減少稅收對金融衍生工具的“額外負擔”。金融衍生工具作為一種市場行為,應當主要由市場“看不見的手”來調節(jié),稅制的安排應盡量減少市場主體對金融衍生工具選擇的干擾,盡量減少其“額外負擔”。因此,對經濟目的類似的交易應給予同等稅收待遇,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稅收負擔不應高過使用現(xiàn)金,為降低某一商業(yè)交易的風險而進行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稅收負擔,應與這一商業(yè)交易本身的稅收負擔相一致。
發(fā)展市場和保證稅收收入相結合的原則。對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環(huán)節(jié)征稅會對決定其稅收收入的兩個重要因素――價格和成交量產生影響,但影響的程度卻無法準確評價,因而很難估計稅收收入。此外,價格變化將影響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所得,從而影響所得稅收入。不當?shù)亩愂照邔箛鴥仁袌鲛D移到另一個國家。因而,要對金融衍生工具征稅的財政收入效果綜合衡量,在組織財政收入和有利于金融市場發(fā)展中尋找平衡點。
目前,中國的金融衍生市場正處于起步階段,亟需國家的扶持和引導,應避免過重的稅負政策扼殺了新興市場。在市場與稅收的選擇上,應更多地考慮市場。在稅收的財政職能和市場調節(jié)職能的選擇上,應首先實施市場調控,引導和規(guī)范市場健康發(fā)展,其次才是增加財政收入。具體講,就是做到稅負從輕、管理從嚴、調節(jié)適度并避免重復征稅。
便于征收管理的原則。金融衍生工具稅制規(guī)定的繁簡程度,應與中國現(xiàn)有的稅收征管能力相適應。制定稅制時既考慮稅務部門的稅源監(jiān)控能力、征管力量大小以及手段先進程度,又要考慮納稅人對稅制的理解與執(zhí)行難易程度,以及社會協(xié)稅護稅網絡的完備性,盡量減少運行成本。
保持現(xiàn)行稅制相對穩(wěn)定的原則。為了維護稅制的連續(xù)性,構建金融衍生工具稅制應在盡量不突破現(xiàn)行稅制框架的基礎上,結合整個稅制改革,對有關金融衍生工具的稅制進行補充和完善。
政策建議
考慮到中國金融衍生品市場尚不完善和現(xiàn)行金融稅制改革滯后的實際,構建中國金融衍生工具稅制的目標模式應該是分階段進行,既要明確目標,又要因地制宜,逐步完善,而不應不切實際地一步到位。
稅制結構體系的選擇。與發(fā)達國家以直接稅為主的稅制體系不同,中國金融衍生工具稅制建設的目標模式應該是覆蓋金融衍生工具的簽發(fā)、交易、收益三個環(huán)節(jié)的復合稅制體系,即對金融衍生工具的簽發(fā)環(huán)節(jié)征收印花稅、對交易環(huán)節(jié)征收流轉稅、在收益環(huán)節(jié)征收所得稅。根據中國金融衍生市場的不同發(fā)展階段和稅務機關的征管水平,主體稅種從選擇收入功能大、征收管理成本低的流轉稅,逐漸過渡到所得稅。
納稅主體的確定。對涉及或參與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各種主體,包括交易所、結算單位、經紀商、交易者等,應區(qū)分其在交易中充任的角色,或交易的金融衍生工具的性質,分別納入相應稅種的納稅主體。
征稅環(huán)節(jié)及稅種規(guī)定??砂凑蘸灠l(fā)、交易、收益三個環(huán)節(jié)分別予以具體規(guī)定。
簽發(fā)環(huán)節(jié)。簽發(fā)金融衍生工具的行為大致有三類:中介交易所提供標準化的金融衍生工具合約;金融機構、企業(yè)向場外交易提供的非標準化金融衍生工具合約;一些企業(yè)向員工提供的股票期權。這三種行為應區(qū)分不同類型和特征,分別按比例或定額繳納印花稅。
交易環(huán)節(jié)。金融機構和交易所提供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介服務,結算單位從事日常清算和監(jiān)管實物交割等業(yè)務,按服務收費或業(yè)務收入全額繳納營業(yè)稅。交易者進行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以及交易所自營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與中介服務分開核算),繳納增值稅。比如,可對到期進行實際交割的遠期協(xié)議、金融期貨、金融期權等按交易金額依率計征增值稅。賣方屬一般納稅人的,可以抵扣現(xiàn)貨資產的進項稅額。金融期權交易中賣方事先收取的期權費,按全額計算增值稅,不得減除任何費用。金融期貨的對沖雖不發(fā)生增值,但應比照以貨易貨行為分兩次購銷計算增值稅銷項和進項稅額??紤]現(xiàn)行增值稅率檔次少、稅負高,應對金融衍生工具稅率作適當調整。其他附加稅種,如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按現(xiàn)行辦法征收。為體現(xiàn)對金融衍生市場的扶持,地方政府可在規(guī)定權限內給予減免。
收益環(huán)節(jié)。對交易所提供金融中介服務或自營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所得以及結算單位辦理各種業(yè)務的所得計入損益,征收企業(yè)所得稅。對法人實體的交易者進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取得的收入,在減除相關費用、成本后,征收企業(yè)所得稅。交易者以個人身份參與交易取得的收入,在減去有關費用后,按財產轉讓所得依次繳納個人所得稅。交易所的經紀商,以其從客戶中取得的傭金收入按“勞務報酬”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而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yè),征收預提稅??紤]避免重復征稅,可不對非居民的外籍個人從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取得的收益征收預提稅,但對已轉化為利息或股息的實際收益部分以及內置貸款,則應照章征收預提稅。對帶有預期資產性質的遠期協(xié)議、金融期貨、金融期權等合約,在其交易后至交割前所持資產已發(fā)生但未實現(xiàn)的損益,可區(qū)別個人和法人實體兩類納稅人,采用不同的辦法確定應稅收益。對個人納稅人采用實現(xiàn)法,不對未實現(xiàn)的損益征稅;對法人實體的納稅人采取盯市法,在每一納稅年度末計算其未實現(xiàn)的損益并征收企業(yè)所得稅。如果到期賣掉期權并采取與簽發(fā)者清算等方式廢止期權,在實現(xiàn)時,以售賣收入或清算收入與期權費之差作為持有者的收益,期權費在簽發(fā)時作為簽發(fā)者的收益計征所得稅。對互換合約,不分定期支付和非定期支付,一經支付,便應確認為損益(收入者為所得、支付者為損失可予扣除)并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