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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持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lián)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根據(jù)《信訪條例》和《廣東省實施〈信訪條例〉辦法》,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我局的信訪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堅持分級負責、歸口管理,誰主管、誰負責,及時、就地依法解決問題與思想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逐級上訪的制度。
二、認真處理人民群眾來信,熱情接待人民群眾來訪,對信訪事項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推諉、拖延。
三、對重要來訪、突發(fā)性或重大的群眾集體上訪,要請領導出面接待。
四、對信訪人的書信、電話、電傳、走訪和上級行政機關交辦、有關部門轉辦的信訪事項,要做好各項登記手續(xù),及時轉交給有關業(yè)務科室或具體承辦的人員。
五、對上級行政機關、上級領導和局領導交辦的信訪事項,應當立案處理;對重要來信、涉及有影響的人物和海外華僑的重要來信,應當及時呈批,并根據(jù)領導閱批意見,轉辦或立案交有關責任單位辦理;對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辦公室認為需要立案交辦的,經(jīng)辦公室負責人閱后,立案交有關處室辦理。
六、對立案交辦的信訪案件,辦公室要及時催辦、督辦;涉及到幾個部門的信訪事項,辦公室要提出處理意見,協(xié)調各科室做好聯(lián)合辦理工作。
七、對上級行政機關、上級領導和局領導交辦的以及立案的信訪事項,各承辦科室應當自收到之日起90日內辦結,并將辦理結果報告交辦的行政機關或領導,同時抄送辦公室;不能按期辦結的應當說明情況。
八、對上級行政機關、上級領導和委廳領導交辦的以及立案的信訪事項,各承辦科室交辦負責人要在上報材料中署名,送領導審批,沒有承辦科室負責人署名的上報材料,一律退回重新辦理。
九、對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各科室應當在30日內辦理完畢。并視情況將處理結果答復信訪人,同時將結果告訴或抄送辦公室;情況復雜的,經(jīng)科室負責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時間。
十、信訪人對信訪事項處理決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外,可自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辦理的行政機關提出復查請求,辦理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日起30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答復;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自收到復查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請求上級機關復查,上級行政機關應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答復信訪人。經(jīng)復查,信訪事項處理正確的,不再處理。
上級行政機關發(fā)現(xiàn)下級行政機關對信訪事項的處理、復查確有錯誤的,有權直接處理或者責成下級行政機關重新處理。
十一、信訪案件經(jīng)審核可以結案的,辦公室應當及時辦理結案手續(xù),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整理歸檔。
十二、信訪干部要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嚴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接受賄賂;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工作秘密和信訪人要求保密的內容,不得將控告、檢舉材料交給或者通知被控告人、被檢舉人。不得丟失、隱匿和擅自銷毀信訪材料。
十三、辦公室應當注意掌握信訪中反映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向局領導和有關科室提供信息;各科室要做好信訪反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