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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我縣境內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秩序,根據原國家計委計建設[]1215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陜政辦發(fā)[]151號、陜政辦發(fā)[]22號;市發(fā)改委寶市發(fā)改投發(fā)[]197號、寶市發(fā)改投發(fā)[]788號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政府投資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是指利用下列資金開展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納入財政管理的專項建設資金;政府融資以及利用國債的資金;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款、轉贈;轉讓、出售、拍賣國家資產及其經營權所得的國有資產權益收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災后重建資金;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政府性資金。
政府投資分為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和投資補助、轉貸、貸款貼息等方式。
第三條驗收是項目管理的重要程序,是對建設項目決策、立項、設計、建設直至交付使用等預期目標完成情況的全面評估,對總結項目建設和管理工作的經驗和教訓、提高后續(xù)項目的決策、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積累經驗具有十公重要的促進作用。
第四條項目未通過竣工驗收,不得投入使用。
二、驗收依據
第五條項目驗收依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包括概算調整)及其批復等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各種文件。
2、規(guī)劃、土地、消防、節(jié)能等批復文件或審核文件。
3、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招投標文件及其合同。
4、現行工程技術規(guī)范、工程質量評定標準、設備技術說明書等。
三、竣工驗收條件
第六條投資100萬元以下的項目(簡稱小型項目)
1、已按批準的建設內容全部建成,達到設計要求并能夠正常投入使用。
2、工程建設資金全部到位,除質量保證金外已全部撥付相關單位。
3、初步驗收通過,工程質量認定為合格,并經質量監(jiān)督部門登記備案。
4、各項財務、物資以及債務的清理工作已完成,審計部門出具了工程決算審計報告。
5、工程財務資料齊全,項目建設單位已按有關財務管理規(guī)定完成財務決算。
6、工程已經試運行,且運行正常。
第七條投資100萬元到1000萬元(含)的項目(簡稱中型項目)
1、已按批準的建設內容全部建成,達到設計要求并能夠正常投入使用。
2、工程建設資金全部到位,除質量保證金外已全部撥付相關單位。
3、初步驗收通過,工程質量認定為合格,并經質量監(jiān)督部門登記備案。且資料齊全、竣工圖編制完成,檔案整理符合有關規(guī)定。
4、各項財務、物資以及債務的清理工作已完成,審計部門出具了工程決算審計報告。
5、工程財務資料齊全,項目建設單位已按有關財務管理規(guī)定完成財務決算。
6、環(huán)保、消防、節(jié)能、安全、抗震設施等符合國家規(guī)定標準,并已同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
7、工程已經試運行,且運行正常。
第八條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簡稱大型項目)
1、已按批準的建設內容全部建成,達到設計要求并能夠正常投入使用。
2、工程建設資金全部到位,除質量保證金外已全部撥付相關單位。
3、初步驗收通過,工程質量認定為合格,并經質量監(jiān)督部門登記備案。且資料齊全、竣工圖編制完成,檔案整理符合有關規(guī)定。
4、各項財務、物資以及債務的清理工作已完成,審計部門出具了工程決算審計報告。
5、工程財務資料齊全,項目建設單位已按有關財務管理規(guī)定完成財務決算。
6、環(huán)保、消防、節(jié)能、安全、抗震設施等符合國家有關專項驗收規(guī)定,并已辦理相關手續(xù)。
7、建設項目新征用地已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
8、試運行各項指標正常。
9、編制完成以下報告:建設單位關于工程竣工驗收綜合報告;設計單位關于工程設計情況的報告;施工單位關于工程施工情況的報告;監(jiān)理單位關于工程監(jiān)理情況的報告;試運行情況的報告;初步驗收工作報告。
第九條基本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數非主要設備未按規(guī)定的內容建成,但不影響使用或投產的,也可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條項目全部完工,但辦理竣工驗收確有困難的,經縣發(fā)展和改革局批準,可適當延長期限,但不得超過一年。
四、驗收程序
第十一條項目驗收分為初步驗收、專項驗收、竣工驗收和固定資產移交。
1、初步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jiān)理、管理運行等單位參加。建設單位應在初步驗收時向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提出申請,對工程規(guī)劃、建設管理、施工及設備安裝質量等進行檢查和評定。初步驗收結束后,建設單位須總結、形成初步驗收報告。
2、專項驗收: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要向環(huán)境保護、消防、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檔案管理、節(jié)能、抗震等部門申請專項驗收,并在整個項目竣工驗收前完成。
(1)環(huán)境保護驗收: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在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認真落實“三同時”的基礎上提出驗收申請。環(huán)境保護驗收由環(huán)保局負責。
(2)消防驗收: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在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確保消防設施安全可靠、落實各項消防措施的基礎上提出驗收申請。消防驗收由公安消防部門負責。
(3)安全生產及勞動保護驗收: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在嚴格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確保“三同時”的基礎上提出來驗收申請。安全生產、勞動保護驗收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負責。
(4)檔案驗收: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在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對項目的技術和經濟檔案資料進行認真整理歸檔的基礎上提出驗收申請。檔案驗收由檔案局負責。
3、竣工驗收:初步驗收和專項驗收結束后,建設單位對初步驗收和專項驗收中的問題整改到位后應及時向縣投資主管部門申請竣工驗收??⒐を炇瞻匆韵鲁绦蜻M行:
(1)建設單位根據縣監(jiān)察局《關于加強全縣工程建設項目竣工備案和項目竣工驗收管理的通知》要求,提供所需資料和表格報縣監(jiān)察局審查備案。
(2)建設單位向竣工驗收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填寫竣工驗收申請表,同時提交竣工資料供縣發(fā)展和改革局審核??⒐べY料包括縣監(jiān)察局審查意見、項目立項、初設、招投標審批文件、招投標資料、勘察、施工、監(jiān)理、建設工作總結、財務審計報告、初驗及專項驗收情況、結論等。
(3)縣發(fā)展和改革局審核竣工資料,在5個工作日之內做出決定,并在做出同意竣工驗收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同各有關單位協(xié)商確定具體竣工驗收時間并通知建設單位。
(4)進行竣工驗收。
4、固定資產移交:在竣工驗收通過后進行。小型項目的固定資產移交在竣工驗收當日進行,中型項目在驗收通過后7日內進行,大型項目在驗收通過后15日內進行。
第十二條小型項目的驗收程序可簡化為竣工驗收和固定資產移交。中型項目可簡化為初步驗收、竣工驗收和固定資產移交,各專項驗收同竣工驗收合并進行,并在竣工驗收鑒定中明確各行業(yè)驗收意見(為了確保項目順利驗收通過,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行業(yè)驗收的要求準備相關資料)。大型項目按照竣工驗收程序嚴格進行。
第十三條設備發(fā)放、資金補助等建設內容單一的項目的竣工驗收形式由建設單位與縣發(fā)展和改革局根據實際情況協(xié)商確定。
第十四條小型項目原則上可按行業(yè)打捆組織驗收,中型項目經投資主管部門同意后也可打捆組織驗收。
五、竣工驗收組織
第十五條項目竣工驗收實行“誰審批、誰驗收”的原則??h發(fā)展和改革局負責組織縣境內政府投資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
第十六條項目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是被驗收單位,配合竣工驗收工作。
第十七條竣工驗收委員會組成:竣工驗收應組成竣工驗收委員會??⒐を炇瘴瘑T會主任由縣發(fā)展和改革局領導擔任,成員由主管部門、縣監(jiān)察、財政、建設、審計、環(huán)保、國土資源、消防、質監(jiān)、抗震、檔案等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必要時可邀請上級發(fā)展和改革委、行業(yè)主管部門和相關專家參加。
第十八條竣工驗收委員會職責:
1、聽取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jiān)理單位竣工驗收情況報告;
2、聽取質量監(jiān)督部門的質量監(jiān)督情況介紹;
3、聽取主管部門初步驗收工作報告;
4、檢查工程建設和運行情況,全面檢查項目建設管理、設計質量、施工、工程監(jiān)理、工程質量以及環(huán)保、消防、安全、節(jié)能、抗震、檔案等,并做出評價;
5、審議項目竣工決算,對投資使用效果做出評價;
6、研究遺留問題處理意見,總結建設經驗;
7、起草、討論并通過竣工驗收鑒定書。
六、驗收結論
第十九條竣工驗收鑒定書是驗收會議的主要成果??⒐を炇砧b定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項目建設概況:包括項目批準機關及文號,批準的建設規(guī)模、主要建設內容,項目建設管理情況,承擔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的單位,開工日期,項目完成情況及投入試運行日期等。
2、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質量評定意見。根據質量監(jiān)督單位實測實查的情況與結論及現場驗收情況,分別對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和技術水平做出評定結論。
3、環(huán)保、安全、消防、節(jié)能、抗震、檔案等驗收結論。
4、試生產、試運行考核結論。根據試生產或使用的考核資料和驗收會議現場驗收情況,對其能否按照批準的生產規(guī)模正常使用做出結論。
5、竣工決算。根據竣工審計結論和現場驗收,對批準的投資、實際完成投資進行分析對比,對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核銷投資、在建工程投資做出審核結論。
6、遺留問題及處理意見。對驗收后繼續(xù)完成或完善的工程及其他有關情況提出明確的處理意見。
7、總結討論意見,對是否同意驗收、正式辦理移交手續(xù),以及正式移交時間做出結論。
8、竣工驗收委員會簽字。由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在竣工驗收鑒定書上簽字。
七、附則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整改到位前一律不予竣工驗收。
1、擅自調整建設地點、建設規(guī)模和建設內容的,須報原審批機關調整后再組織進行竣工驗收。
2、凡審計后的決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批復概算10%以上的,須報原審批機關調整概算后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3、審批環(huán)節(jié)不到位、資料不齊、財務不清、債務未清理的不驗收。
4、質量備案驗收未通過、初步驗收和專項驗收中的問題整改不到位的不驗收。
第二十一條對竣工驗收有特殊規(guī)定的項目從其規(guī)定。其它項目竣工驗收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