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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經濟法與社會法的關系問題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對于用法律的手段解決經濟問題還是社會問題有十分重大的意義。然而由于學界對于經濟法及社會的定義比較無序,導致對二者關系研究也比較困難。為此,文章首先研究經濟法及社會法的概念,對二者均做出一個相對合適的解釋,并借此對二者的聯(lián)系和區(qū)別提出看法,以期對社會法及經濟法各自的地位以及相互關系做出明確的厘定。
[關鍵詞]經濟法社會法聯(lián)系區(qū)別
一、經濟法與社會法之界定
(一)經濟法之界定
關于經濟法的定義之爭,目前學界已經達成了較為統(tǒng)一之認識,即將經濟法看做調整在國家干預經濟過程中所產生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其本質即是國家干涉經濟之法,是政府經濟行為之法,是國家干涉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但是關于經濟法的體系構成的這一命題,學者之間卻有不同觀點,較有代表性的有:二分法,即主張經濟法是由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guī)制法組成的;三分法,即主張經濟法是由市場主體法、宏觀調控法、市場規(guī)制法組成;四分法,即主張經濟法是由市場主體法、宏觀調控法、市場規(guī)制法和社會保障法組成的??梢钥吹郊词龟P于經濟法的體系構成有三種不同的觀點,但是每種觀點中必然包括的有市場規(guī)制法和宏觀調控法,也就是說,這兩部分是經濟法的核心構成部分,所以本文將以二分法為主探討經濟法與社會法的關系。
(二)社會法之界定
關于“社會法”的界定可謂眾說紛紜,比較通行的觀點可以歸納為四類,分別是:一種法學思潮;社會團體制定的“行為規(guī)范”;相對于公法和私法的“第三法域”;獨立的法律部門。以上四種定義都有其理論價值,但是它們對于社會法的定位卻相差甚遠,因此我們有必要選擇一種相對受到認可的社會法的概念,這樣才能對經濟法與社會法進行比較研究。對此李昌麒教授也說道:“通過大家的共同探討,應當可以尋求到一個被大家相對認可的社會法的定位,否則‘社會法’這一概念在法學中就沒有意義?!彼?,在這里我們將社會法定義為:為解決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出現(xiàn)的一系列社會問題而產生的具有社會性的法律現(xiàn)象。是在法律社會化運動中產生的具有公私法交融特點的一種特殊的法律。并從狹義的角度,假定社會法與經濟法是并行的部門法。其內容包括:社會保障法、勞動法、環(huán)境法、義務教育法、公共衛(wèi)生法等。
二、經濟法與社會法的聯(lián)系
(一)二者都強調國家干預
比較分析一下經濟法和社會法發(fā)展的歷史,不難發(fā)現(xiàn)經濟法與社會法都產生于19世紀以及20世紀,而這一時期正是發(fā)生重大社會變遷的時段,在這一時期工業(yè)革命興起,生產力高度發(fā)展,資本主義也由自由資本主義發(fā)展為壟斷資本主義。并且之前一度盛行于各資本主義國家的完全市場經濟自由,已經產生了諸多積弊,如社會矛盾激化,民不聊生,這種放任經濟自由發(fā)展的模式已經不符合時展的要求。這一時期,因為激烈的競爭、高度的壟斷,極大地擾亂了市場秩序,從而使得經濟發(fā)展陷入困境。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制度無法有序運轉以及有效地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亟需適應壟斷資本主義發(fā)展所需的新制度對市場秩序進行重整、對市場資源進行優(yōu)化分配,但是無論是現(xiàn)有的民商法還是道德、習慣對此都無能為力。因此在社會生產力發(fā)生巨大改變的背景下,政府不得不轉變其對市場經濟放任自流的態(tài)度,而必須對市場經濟加以干預。相應地,在社會領域,無法否認工業(yè)革命創(chuàng)造了巨大的財富,但同時也加劇了社會底層人民的貧困。資本家越發(fā)瘋狂地剝削底層勞動人民,這些困苦的勞動人民不能獲得與勞動相等價的報酬。因而社會階層的分化越來越嚴重,富者越富、窮者越窮的現(xiàn)象不斷加劇,造成了嚴重的社會矛盾。與經濟領域日益加深的矛盾造成的后果一致,現(xiàn)有的社會秩序已經不適應時代的發(fā)展,政府因此也要轉變其職能,積極發(fā)展社會福利事業(yè),并且需要維護勞動人民的利益,以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社會法應運而生。綜上所述,經濟法與社會法都是在市場及政府無法有效運轉時,應時代要求而產生的。時代賦予它們的使命就是強調國家干預,以調整強調市場自由背景下混亂的經濟及市場秩序。
(二)二者都是社會本位法
社會本位與個人本位是一組對應的名詞,也就是說它更加趨向于追求社會整體利益,而不僅僅局限于單個的個體利益,它更加注重社會的全面發(fā)展,而不是簡單的個人發(fā)展,它更加追求社會范圍內效率的提升,以促進社會的更好發(fā)展。這種價值取向與集體主義思想有相通之處,對于保障社會穩(wěn)定,緩和社會矛盾有積極意義。經濟法就是在社會發(fā)展到一定階段,個人本位行不通時產生的,它是適應時展產生的,因此可以滿足經濟社會化的時代需要。它的價值主要在于保障國民經濟良好運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以促進經濟領域的公平、正義及效率。與個人本位不同,它從社會整體的角度出發(fā)處理國家與市場經濟主體之間的關系,而并不局限于某一階層的利益,它能真正地考慮到社會整體利益,因此我們說經濟法是社會本位的。而社會法顧名思義是為解決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出現(xiàn)的一系列社會問題而產生的具有社會性的法律現(xiàn)象,通俗地講社會法更加關注的是民生問題、社會秩序問題。與之對應的,社會法的一個核心就是社會保障,保障弱勢群體的利益,解決隨著經濟發(fā)展而產生的貧富差距等社會矛盾,它以維護社會利益為基點可見其也是社會本位法。
(三)二者功能有相通之處
法律雖然滯后于實踐的發(fā)展,但是法律也是根據(jù)時展的需要而產生的,并在一定程度上能為社會發(fā)展起到推動作用。經濟法與社會法都是適應時代變化需要而產生的,相應地,它們的產生也必然能夠推動社會進步。因此,經濟法與社會法都有推動社會進步、時代變革的作用。學界有人就持有這樣的觀點,即認為社會法與經濟法在促進社會發(fā)展方面有功能相通之處。具體而言就是說,社會法具有保障社會穩(wěn)定的功效,而經濟法具有促進社會進步的功效,二者一個著眼于社會靜態(tài)運行,一個著眼于社會動態(tài)運行,二者相互補充,共同促進社會良好運行。經濟法以國家干預的手段介入經濟領域,從而防止市場經濟高度自由所固有的弊端。社會法則旨在調和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wěn)定。如果只有社會法而沒有經濟法,必將導致壟斷盛行,經濟秩序混亂,從而嚴重影響人民生活質量,致使整個社會面臨危機;同樣如果只有經濟法沒有社會法,社會矛盾得不到及時的調和及解決,那么也必將影響經濟發(fā)展質量。
三、經濟法與社會法的區(qū)別
經濟法與社會法的關系十分復雜,甚至在廣義的社會法中,包括經濟法,但是這并不表示二者只有共同點而沒有區(qū)別,筆者認為對經濟法與社會法進行劃分的一個重要意義在于細化二者研究領域,從而使得立法、司法實踐對于經濟性問題和社會性問題能夠得到有區(qū)別的、有偏重的、系統(tǒng)的處理。具體而言,二者的區(qū)別如下:
(一)二者存在著經濟性與社會性的區(qū)別
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之法。經濟法有特定的調整對象,它調整的是特定的經濟關系,而不是其他社會關系。具體而言就是在國家干預國民經濟運行所發(fā)生的經濟關系,因此經濟法的一個重要特征就在于其經濟性,主要表現(xiàn)在:1.調整對象的經濟性。這是指經濟法主要適用于市場經濟領域,并直接作用于國民經濟運行過程中的經濟關系。2.法益目標的經濟性。這是指經濟法的法益目標主要側重于保障經濟領域的公平、效率與秩序。3.運行機制的經濟性。經濟法是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國家調整經濟運行的法律,所以經濟法的運行是為了使市場經濟有序運行,這也體現(xiàn)了經濟法運行機制的經濟性。4.效果評價的經濟性。經濟法在國家干預經濟的過程中是否發(fā)揮作用,需要看其運行后發(fā)揮的經濟效益,也就是其效果評價的經濟性。社會法是為解決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出現(xiàn)的一系列社會問題而產生的具有社會性的法律現(xiàn)象,社會性是其重要特征。其社會性主要表現(xiàn)在:1.社會法的社會政策目標。社會法是為了調和社會矛盾,保障社會秩序穩(wěn)定,是為一國的社會政策服務的。2.社會法的社會效益指標。這與經濟法的所發(fā)揮的經濟效益相對應,社會效益至少表現(xiàn)為四個方面:即受教育水平、醫(yī)療衛(wèi)生水平、社會保障水平和社會福利水平。這些指標與經濟法所指向的經濟效益并不相同。
(二)二者調整對象不同
雖然經濟法與社會法有諸多相通之處,甚至二者產生的時代背景也是相同的,即都產生于市場經濟高度自由而引起社會混亂的大背景之下,但是,經濟法與社會法調整對象也有很大區(qū)別。社會法調整的是社會分配領域和勞資關系領域的關系,它側重于調整處于社會弱勢地位的人群的基本生活權利保障關系。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則是特定的經濟關系,不是所有的經濟關系,更不是其他社會關系,具體而言就是在國民經濟運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經濟關系。
(三)二者宗旨不同
經濟法的宗旨是保障市場經濟良好運行,避免由于市場失靈,而在經濟運行過程中所發(fā)生的故障,推進資源優(yōu)化,產業(yè)結構升級,維護國民經濟安全和社會有序發(fā)展,從而協(xié)調并保障經濟法主體的利益。而社會法,從其調整對象來看,其宗旨在于保障弱勢群體的基本生活權利,緩和社會矛盾,以維護社會基本正義和秩序。經濟法的宗旨更側重于經濟領域,而社會法的宗旨則是基于社會整體利益而設定的。
(四)二者在國家干預手段上有差別
無論是經濟法還是社會法都以國際干預為其重要特征,但二者在國家干預的手段上卻存在差別。社會法所涉及的國家干預手段比較單一,主要以協(xié)商、監(jiān)督、設立保障弱勢群體的團體性組織等為主要手段;而經濟法的國家干預手段則具有多樣性。經濟法在國家干預手段上有規(guī)制手段和調控手段之分,這兩種手段都十分繁復,并且手段的組合結構還會因時間、空間的變化而變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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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晏赟博 單位: 華中師范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