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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訴訟時效制度是一項重要的民法基本制度,世界各國在具體制度的設計和適用上都有其差異性,本文從訴訟時效制度的價值取向、立法目的入手,從而得出我國訴訟時效制度的指導思想。
關鍵字:訴訟時效制度誠實信用指導思想
成文法以文字為載體,但文字作為人們表達思想的工具并非是十分完美的,①文字的多義性、模糊性、表達的有限性往往導致法律語言的模糊法律規(guī)定的不合目的性,需要運用法律解釋方法進行明補充和完善。法的解釋實為解釋者通過其價值判斷為矛盾各方之間利益衡量確定一個解決的原則和標準。正確地理解法律條文背后所蘊含的法理念,科學進行利益衡量,是理解和適用法的根本要求,對于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法的根本要求,對于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也不例外。
一、訴訟時效制度的價值取向與立法目的
訴訟時效制度的價值取向如何,取決于對其立法目的的正確分析。訴訟時效制度督促權利人行使權利的立法目的,雖從表面上分析為限制權利的行使,但就其實質,并非否定權利的合法行使和權利存在本身,而是禁止權利的濫用,以保護義務人基于時間的經(jīng)過而享有的認為權利人不再行使權利的合理信賴利益,避免義務人受到不正當請求或者過時請求的干擾,使義務人的財產(chǎn)只為現(xiàn)在及將來的債務提供擔保,以維護法律關系和社會交易秩序的穩(wěn)定,進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訴訟時效制度的根本立法目的在于維護社會交易秩序穩(wěn)定、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世界兩大法系的訴訟時效立法均體現(xiàn)了這一根本立法目的。
應當說,訴訟時效制度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是基于對社會利益的保護而對權利本位的修正和完善。社會學法學派較好的闡釋了以社會為基本立足點、以社會利益為終極關懷的利益平衡理論。該學派認為,要“盡可能保護所有社會利益,并維持這些利益之間的、與保護所有利益相一致的某種平衡和協(xié)調(diào)”。②要以社會利益為出發(fā)點,注意個體間的合作本能,以及個體權利之間的利益平衡、個體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在訴訟時效制度中,為保護義務人的權利而對權利人的權利進行限制,是對權利人與義務人之間利益的平衡,也是權利人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而作出的犧牲和讓渡。但應注意的是,通過權利人的權利進行限制的方式對義務人的權利和社會公共利益進行保護應有合理的邊界,該合理的邊界為應在公平的基礎上進行利益衡量,不能背離實質公正,不能濫用訴訟制度,隨意否定權利本身。因此,訴訟時效的價值目標實為在社會公共利益視角內(nèi)對公平與效率價值目標的衡量、對權利保護與權利限制的衡量、對權利人個體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衡量以及對個體利益之間的衡量。此也為該制度存在的正當性的法理基礎。
然而,由于對于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價值取向未能準確理解,在司法實務中出現(xiàn)了過于限制權利人的權利、使訴訟時效制度成為義務人故意逃避債務合法工具的問題?!跋麥鐣r效原為絕大多數(shù)主體免于隨時備證抗御干擾的利益而開發(fā)、運作的結果,卻成少數(shù)例外主體擺脫義務的工具;真正請求權因消滅時效期間的經(jīng)過而難以伸張,反使義務人逍遙于義務之外,消滅時效的如此反射效果,乃例外非原則,時至今日已喧賓奪主?!雹酃P者認為,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濫用,會導致義務人為免責而故意不主動履行義務,甚至躲避權利人的追債、待時間經(jīng)過而以訴訟時效抗辯權拒絕履行債務,這顯然有違民法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時必須意圖誠實、善意,行使權利時不侵害他人與社會利益。在權利人濫用權利、怠于行使權利時,法律通過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督促其行使權利,穩(wěn)定社會秩序,使個體利益為社會利益作出犧牲,具有其正當性。但在義務人濫用訴訟時效抗辯權、逃避債務時,法律也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相應設立合理的訴訟時效制度,規(guī)定較為寬松的訴訟時效障礙事由認定標準以保護權利人的權利,實現(xiàn)實質公平和正義。
二、訴訟時效制度的指導思想
綜上,正確理解和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必須明確以下基本指導思想:應在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注重社會公共利益與當事人利益以及當事人之間利益的衡量。因此,立法在進行訴訟時效制度的設計時,注重對權利人與義務人之間的利益進行衡量。如:雖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的權利不受法院保護,對權利人的權利進行了限制,但同時規(guī)定了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不完成④等訴訟時效障礙制度以保護權利人的權利。⑤盡管訴訟時效制度是世界各國民法所規(guī)定的一項基本制度,但在具體制度的設計和適應上,仍然應注意國別性,要立足于本國的社會發(fā)展階段和法律文化傳統(tǒng)。在我國,私權意識尚未完全樹立,誠實信用原則仍被奉為社會交易的核心,在民法領域也被奉為帝王原則。而且,我國關于訴訟時效期間的規(guī)定相對較短,對權利人的權利保護不利。因此,相對于權利的限制而言,權利意識的培養(yǎng)、保護的保護、誠實信用原則的維護應居于基礎地位。在司法適用中,在不違背法律和基本法理的前提下,如果存在既可做有利于權利人的理解也可做有利于義務人的理解的情行,應做有利于權利人的理解。
注釋:
①Knapp,Crytal:ProblemsinContractLaw,Little,BrownandCompany,1993,p413。
②SocialControlthroughlaw,Newham1954,p46。
③曾世雄著:《民法總則指現(xiàn)在與未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12—213頁。
④德國民法典及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典”規(guī)定了訴訟時效不完成制度,我國民法通則并未做出此規(guī)定。
⑤其立法理由為:由于上述事由的出現(xiàn),使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訴訟時效期間應繼續(xù)計算的基礎喪失,因此有必要規(guī)定上述訴訟時效障礙制度以阻卻訴訟時效期間的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