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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征收樹木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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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征收樹木補償標準

農村征收樹木補償標準范文第1篇

一、關于執(zhí)行依據(jù)問題。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政發(fā)號)中所公布的補償標準為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費用之和。被征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執(zhí)行經(jīng)省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的《自治州征收土地上青苗補償費標準》(州政發(fā)號)文件。

二、關于執(zhí)行標準問題。鑒于行政區(qū)劃調整,開發(fā)區(qū)所轄吉鳳街道范圍已屬吉首市市域,征地標準除執(zhí)行政發(fā)[]43號和州政發(fā)[]5文件外,按從高原則按照《吉首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試行意見執(zhí)行。

三、關于集體土地費提留問題。征地補償費用中土地費用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留存部分按政發(fā)[]43號文件規(guī)定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費用之和為提留基數(shù),參照吉首市的提留標準8%比例執(zhí)行。

四、關于執(zhí)行方式問題。被征土地上的青苗費及地上附著物(包括青苗、果樹、藥材、花卉苗木、水坑、糞坑、零星樹木砍伐費、臨時生產棚等)實行費用包干補償辦法。(具體見附表1)

五、關于墳墓補償問題

1、墳墓的補償標準中包括墳地購置費和搬遷費。

2、新葬墳和搬遷墳墓必須符合園區(qū)規(guī)劃要求,進入各村(社區(qū))統(tǒng)一選址的公墓山范圍內。

3、若遇特殊情況墳墓遷出開發(fā)區(qū)規(guī)劃控制范圍的,經(jīng)開發(fā)區(qū)征地拆遷辦現(xiàn)場驗收后按文件標準另行補償墳地購置費。

六、關于復核問題。在對土地權屬進行調查、定界、面積測繪、作物定級、構筑物登記等工作時,被征地農戶要積極配合并參與,對于無正當理由拒絕參與的以村(社區(qū))組干部指認為準,原則上不復核。被征地農戶確能提供足夠證據(jù)證明有誤且書面提出申請的,征地拆遷辦、村(社區(qū))組干部及被征地戶共同進行一次復核,最終結果以復核確認的為準。

七、關于搶插問題。對于征地公告后仍然搶插、搶種、搶建的作物及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

八、關于騰地問題。對補償已經(jīng)到戶且騰地通知期滿的,被征地戶對被征土地上的附著物仍不采摘和搬遷的,由國土部門組織依法騰地,所造成損失不予補償。

農村征收樹木補償標準范文第2篇

一、征地中存在的問題

(一)征地用途遠遠超出了“公共利益”的范疇

被調查的89戶被征地農戶中,共有人口454人,平均每戶家庭5.1人,目前共擁有耕地603畝,平均每戶6.77畝。2000年至今,89戶被征地農民平均每戶被征地3.9畝。從征地用途上看,16戶被征土地用于“村統(tǒng)一規(guī)劃、集體開發(fā)”,39戶用于“高速公路建設征地”,15戶用于“企業(yè)建廠”,12戶用于“開發(fā)區(qū)建設”,7戶用于“南水北調用地”,14戶用于“房地產開發(fā)用地”。在調查樣點中,為公共利益被征地的農戶只占7.9%,即使加上模棱兩可的“開發(fā)區(qū)建設”用地,其比重也不過21.4%,即有78.6%的被征地農戶是由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這與憲法規(guī)定的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或征用土地的規(guī)定完全相悖。

(二)被征地農戶生計缺乏保障

在被調查的89戶農戶中,大部分家庭的年收入(包括在外打工者匯回部分)集中在2500-10000元之間。具體而言,家庭年收入在1000-2500元之間的3戶,2500-5000元之間的17戶,5000-7500元之間的14戶,7500-10000元之間的17戶,10000-12500元之間的11戶,12500-15000元之間的5戶,15000元以上的22戶??梢?,被征地農民收入上差距很大,但總體水平不高。

從收入來源上看,家庭年收入15000元以上的22戶被征地農戶其收入主要來源于個體經(jīng)營,而收入較低的家庭其收入主要來源于外出務工。調研發(fā)現(xiàn),城鎮(zhèn)周邊地區(qū)以及沿國道、省道等交通便利地區(qū)經(jīng)濟相對發(fā)達,城鎮(zhèn)化步伐也較快,對農民有一定的吸納能力,因而這一區(qū)域的失地農民收入水平較高。但在遠離城市、交通不便的地區(qū),土地依然是農民主要的、穩(wěn)定的生活保障,一旦土地被征,農民很難找到合適的工作崗位,其收入水平很低。

(三)征地的政策法規(guī)不健全

首先,法定補償標準不合理?!锻恋毓芾矸ā芬?guī)定的補償標準偏低,使農民權益受到侵害,是征地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產生這一問題的根本原因在于補償安置費用都是按照農業(yè)用途確定的,農民不能參與土地因“農轉非”而增值部分的分配。在這種情況下,依法確定的征地補償最多僅能滿足農戶4.5年的生活消費需要。

其次,“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征地范圍過寬?!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土地實行征用”。但未對公共利益作出明確的界定,也沒有界定哪些用地不是為“公共利益需要”,實踐中各職能部門對“公共利益”作出了各種隨意性的理解,征地范圍遠遠超出了“公共利益”用地這個范圍。

(四)政策法規(guī)不能得到嚴格執(zhí)行

首先,地方政府或基層政府征地行為不規(guī)范。在關于“土地被征收前你是否得到通知”的問題中,有55.1%的被征地農戶回答“知道”,有6.7%的農戶回答“不知道”,有38.2%的農戶回答“沒接到正式通知”??梢姡胤秸恼鞯匦袨椴煌该?、不公開,沒有廣泛征集群眾意見。由于不公開,導致土地補償金的分配關系混亂,嚴重侵害了被征地農民的利益,造成了負面的社會影響。

其次,基層政府非法截留征地補償款。我國農村土地為集體所有,但集體產權邊界模糊不清,這為各種不規(guī)范行為提供“鉆空子”的機會。某些權力機構與民爭利,賺取“低價征高價賣”的巨額差價,購買豪華住宅和高檔轎車,直接導致失地農民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再次,拖欠補償款。在回收的89份有效調查問卷中,在回答“是否及時地得到了補償款”時,46戶被調查者選擇“是”,占樣本總數(shù)51.2%,20戶選擇“等了好久才獲得”,占22.5%,23戶選擇“只獲得了一部分”,占25.8%??梢?,拖欠補償款現(xiàn)象仍然存在。補償款的拖欠使原來“靠地吃飯”的農民喪失了主要的生活來源,農民對此意見很大。

二、解決征地問題的對策

(一)征地范圍明晰化

第一,用列舉法明示哪些項目的建設可以采用征地手段。雖然列舉公益性項目十分困難,但中國國情決定必須這么做。因為一旦運用模糊的語言來表述公益性用地項目,政府就有了很大的解釋權,政府作為具有自身利益的組織就會將一些非公益性用地解釋成公益性用地,從而使只有公益性項目用地才能采用征收手段的規(guī)定名存實亡。第二,建立多方參與的爭議協(xié)調機制。一旦某項目性質的認定引發(fā)爭議,則應當由法院來進行裁決。在法院進行裁決時,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完全依靠成文的法規(guī)條文難以得出令人信服的結論,因為任何一部法律都是不完全的合約,即其不可能規(guī)定得完完全全、詳詳細細、明明白白。所以,需要建立陪審團制度,讓社會各界廣泛參與案件的審理中,讓民眾擁有對爭議項目性質認定的發(fā)言權。這樣既可以避免強行征地引發(fā)過多的社會沖突,也可以保障公益性比較模糊但又是公眾必須的項目建設。第三,列示明顯屬于商業(yè)性用地的項目,以法規(guī)的形式明確規(guī)定其不得通過征地手段解決用地來源問題。

(二)補償標準合理化

補償標準主要有完全補償(或充分補償)、合理補償(或正當補償、公平補償)、相當補償(或叫適當補償)3種。目前中國規(guī)定的補償范圍有:土地費用(土地價款)、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機井、樹木、溝渠、小房)、被征地農民安置費。從這一規(guī)定來看,我國征地補償屬于適當補償,達不到合理補償?shù)臉藴?。征地給農民造成的損失是多方面的,比如殘余地損失、生態(tài)環(huán)境破壞損失、交通方便度損失、由于土地減少導致勞動力過剩以及設備利用率降低的損失,等等,這些項目都需要計算并給予補償。

具體來講在確定征地補償標準時應當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應開展大量調研,在科學計算和論證的基礎上確定補償標準,確保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需要;補償標準的確定不能僅僅參考土地的歷史產出,而是要將土地交易價格納入補償標準的確定因素,使農民能夠通過征地分享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的成果;補償標準的確定還應考慮農民進城后新的消費水平,使得“土地城市化”和“人口城市化”能夠同步推進。

(三)政府行為規(guī)范化

一是要完善征地程序、嚴格規(guī)范基層權利部門的行為。征地行為的各環(huán)節(jié)都應充分尊重農民的知情權,做到公正公開;加大監(jiān)督和懲罰力度,對于非法截留征地補償款的行為要嚴肅處理,對于囤積土地的行為要追究法律責任。二是要加強土地管理,嚴格控制政府的征地權,明確“土地征收”的界限;對于濫用征地權侵害農民利益的相關職能人員堅決查辦,把征地過程納入規(guī)范化、法制化的軌道。

(四)補償安置方式多樣化

農村征收樹木補償標準范文第3篇

【關鍵詞】征地;拆遷;補償標準;費用

征地拆遷工作是公路項目建設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征地拆遷工作進行的順利與否直接影響了整個建設項目的工程進度。國家對土地資源嚴格管理,強調“合理利用土地,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近年來國家土地政策的不斷調整,公路建設征地拆遷工作中也遇到了許多的新問題。征地問題解決的好壞不僅影響到公路建設的公益利益,也影響被征地農民的個人利益,解決征地問題已經(jīng)日益引起各級政府、建設單位的高度重視。如何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的前提下,科學靈活解決征地問題成為公路建設、管理部門非常關心的議題。

一、征地補償工作中容易出現(xiàn)的問題的原因分析及相關建議

(一)征地補償工作出現(xiàn)的問題。

公路建設征地過程中可能會出現(xiàn)同一地區(qū)不同公路建設項目或者同一條公路項目由于實施階段不同被征地農民所得補償費用不一致的情況,引起被征地農民出現(xiàn)不滿情緒,影響征地進程。有以下幾種原因:

1. 不同時間段,產值不相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征地的補償費用按該塊耕地的前三年平均產值為基數(shù)乘以相應地類補償倍數(shù)為標準。征地的時間段不同,前三年平均產值就可能不相同,即使在補償倍數(shù)統(tǒng)一的前提下,補償費用也不一致。

2. 近幾年補償倍數(shù)逐漸提高。國家的土地政策不斷調整,更多的強調對被征地農民的保護問題,加大了保障力度,土地補償費用和安置補助費的倍數(shù)不斷提高,至今兩費補償倍數(shù)已達到法定上限。政策的調整及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客觀環(huán)境造成在不同的時間段上不同項目或同一項目分段開工的被征地者得到補償不一致的情況。

3. 不同地類,不同區(qū)域補償標準不一致。公路工程為帶狀建筑,而非塊狀建筑,一條公路建設項目可能經(jīng)過不同地帶類型,不同氣候地區(qū),不同縣鄉(xiāng)即為不同條件。對于不同地類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補償倍數(shù)不相同,不同區(qū)域的同類土地,氣候、溫差甚至同一地塊的陰坡、陽坡的土地產值也都不一樣,這些因素都在影響著被征地者所得到的補償費用。

4. 法律、法規(guī)尚有不健全方面?!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所規(guī)定標準過于寬泛,補償倍數(shù)10-30倍,也可超30倍,不易具體操作。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分配比例09年以前沒有明確規(guī)定,這些政策原因都導致被征地農民所得補償不一致。近年來征地的政策法規(guī)也有一定的調整和進步,一些征地政策也逐漸更加貼近群眾,具有可操作性,如: 2010年后吉林省各地市陸續(xù)公布各地統(tǒng)一年產值標準,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法規(guī)方面的空白,對征地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5. 個別地方政府及具體負責征地拆遷工作的部門存在操作流程不規(guī)范,對國家及省里土地政策理解不充分,掌握不全面而引起的補償標準不一致的情況。目前在建高速公路征地拆遷費用基本采用包干使用(結余歸己,超支不補)的原則由各地方政府負責征地拆遷工作的具體操作和相關事宜。

(二)對于以上問題,結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設實際情況,提出以下建議:

1、明確征地補償標準

在實際征地過程中,市場影響糧食價格、國家給農民直補、專補以及調查價與實際存在差距等因素,都影響項目立項、征地包干、實際支付農民過程中征地補償費用計算準確性。

2009《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各市(州)征地統(tǒng)一年產值標準和區(qū)片綜合地價有關問題的通知》(吉交函【2009】184號)文件要求省內各地區(qū)區(qū)域內產值標準及區(qū)片綜合地價。我省各地市已于2010-2012年陸續(xù)出臺相應政策,但是根據(jù)國家每2-3年調整一次的政策要求,目前征地年產值標準已進入調整通道,建議全省各地方政府盡快出臺相應產值標準、倍數(shù)及區(qū)片綜合地價,指導征地工作。

2、明確征地時段

為避免搶栽種、搶建構筑物的現(xiàn)象,保證工程建設資金有效性,建議將征地審批后的征地公告前移至征地審批前,并參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規(guī)定: “土地征用前,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向被征地單位發(fā)出擬征地通知書。擬征地通知書送達后,擬征用土地上新栽種的農作物、樹木和新建的設施,不予補償;沒有按期征地給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補償”,指導工程征地。

3、加強監(jiān)督管理宣傳力度

在上述各項標準統(tǒng)一落實之后,嚴格按照標準規(guī)定,協(xié)調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征地拆遷各項具體工作。并在征地拆遷工作之前將國家和省里的各項土地政策及各地區(qū)不同地類土地的不同產值予以事先公示,充分做好征地補償費用計算標準的宣傳、普及工作,讓被征地農民由不了解到充分了解再到積極配合,使征地拆遷工作更加公平、公正、公開透明,減少被征地者盲目攀比,協(xié)調難度大,落實時間長的問題。

二、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問題及建議

農村房屋拆遷工作與城市房屋拆遷既有聯(lián)系又有巨大的區(qū)別,因此在拆遷工作中完全套用城市房屋拆遷的方法既會增加拆遷工作的難度,也不能夠更好的保護被拆遷農民的利益。一般拆遷農村房屋有兩種補償形式:(1)按房屋區(qū)域位置、新舊程度及附近房屋成交價格委托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后給予相應補償;(2)由政府統(tǒng)一籌建安置房,有條件的附近安排宅基地等進行合理安排安置。

(一) 對于根據(jù)評估價格給予補償?shù)膯栴}及建議

農村征收樹木補償標準范文第4篇

關鍵詞: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條例;問題分析;移民安置

1 關于林地分解到戶操作問題的分析

(1)移民條例實施之后,我國水利水電工程的移民安置規(guī)劃出現(xiàn)了一些問題,在該文中,作者就實際工程的可行性規(guī)劃方案進行分析,并且做好相關的歸納及總結,滿足現(xiàn)階段移民安置工作的要求,做好水電工程的規(guī)劃設計工作,實現(xiàn)水電工程工作模式的優(yōu)化,提升移民安置工作的效益。

根據(jù)我國移民安置條款規(guī)定,搬遷費、移民個人財產等的補償費用,都需要由縣級人民政府直接全額兌付給移民。我國移民條例明確規(guī)定移民個人財產補償及搬遷費的兌付形式。在這其中個人財產補償費用涵蓋了林木、青苗、零星數(shù)目等地面附著物,為了方便移民安置工作的開展,需要分清個人財產補償費用的兌付方式。在這其中個人財產補償費涵蓋了影響范圍內的土地附著物,需要保證園地、耕地、林地等的分解到戶。地方政府需要根據(jù)實際工作需要,進行移民安置工作的開展,保證林地、園地、耕地等指標的分解到戶。在現(xiàn)實工作中,道路用地范圍難以實現(xiàn)有效的確定,這受到樹種確認存在分歧等因素的影響,不利于林地分解到戶工作的有效開展。

(2)在實際移民安置過程中,道路用地范圍難以得到有效確定。新建施工場地內的道路受到地形地質條件的影響比較大,其中涵蓋了很多的不確定因素。在移民方案的可行性研究階段,需要做好方案的比較,做好方案的走向方面的確定工作。根據(jù)其走向,進行現(xiàn)場調查工作的開展,在現(xiàn)場調查過程中,涉及到行政村的,需要保證道路兩側范圍的明確到戶,需要保證界樁的有效埋設。在水電工程的研究性階段,需要做好界樁的埋設工作,但是這一規(guī)定并不是強制性的。根據(jù)我國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處理范圍界定規(guī)范,需要根據(jù)實物指標的調查需要,進行臨時界樁布置技術要求的提出,做出相應的永久界樁布置設計。在實際工作中,公路用地征地數(shù)量比較多,道路界定范圍比較困難,缺乏相應的規(guī)范性界定措施,這就難以實現(xiàn)土地的分解到戶。在林中確認方面也存在較大的分歧,與當?shù)氐牧晳T性做法存在著沖突。

2 安置區(qū)居民關注的調地標準問題及相關問題

(1)我國的移民條例最大程度保證了移民安置規(guī)劃中的移民區(qū)居民的參與權及知情權。根據(jù)我國移民條例的相關規(guī)范,在移民安置規(guī)劃的編制過程中,需要認真聽取移民安置區(qū)居民的意見,必要時,可以進行采取聽證方法的營業(yè),進行移民安置規(guī)劃過程中,需要認真聽取移民及移民安置區(qū)內居民的意見,做好相關的可行性規(guī)劃設計內容及程序。

在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中,農民占據(jù)移民者的絕大部分,這些人員的文化程度普遍低下,生產技能比較單一。

在我國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過程中,其移民者大部分都是農民,其受教育水平比較低,缺乏較為高級的生產能力,在農民移民安置過程中,農業(yè)生產安置是重要的模式。根據(jù)我國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guī)劃規(guī)定,在農村移民安置后,需要確保移民的農業(yè)生產資料不受損壞。這需要引起安置地集體經(jīng)濟組織的重視,做好所調劑土地的質量及數(shù)量安排工作,提升所調劑土地的整體質量。

(2)根據(jù)土地價格規(guī)律,土地的價格是呈階梯式遞減的,縣城中心的土地價格高于縣城四周的價格。水電工程多見于山區(qū),這些區(qū)域偏離經(jīng)濟發(fā)達區(qū)域,該類地區(qū)的土地價格比較低。為了確保移民者的正常生活,必須要做好移民區(qū)域的安置規(guī)劃工作,滿足移民者的生活需要。在外遷移民安置點的選擇過程中,需要選擇一些自然環(huán)境比較優(yōu)越的地點,具備比較豐富的可開發(fā)土地及耕園地資源,這些綜合條件比較好的安置點,比較容易被外遷移民所接受。在生產安置規(guī)劃過程中,安置區(qū)調劑土地不能以征收土地的標準進行衡量。

在安置區(qū)居民座談會中,調劑土地的標準問題是安置區(qū)居民最關心的問題。在實際工作過程中,獲得工程的調地標準后再進行權衡,權衡完畢后,有意向者,可以進行土地的調劑,如果不劃算,安置區(qū)居民就不愿意調出土地。根據(jù)相關的調查,除了一部分居民漫天要價外,多數(shù)居民都能給出一個合理的價位,這個心理價位,主要來源于土地及附近區(qū)域內相關建設項目的征地標準、補貼及期望,該心理價位不能低于工程建設征地區(qū)的補貼補助標準。

(3)目前來說,我國的建設項目補償補助標準體系尚不健全。在座談會上,移民安置規(guī)劃部門不能給出明確且具體的調地政策,需要按照國家的相關標準進行補償。這些政策具備一定的原則性,也一定程度降低了安置區(qū)居民的調地積極性,為了滿足現(xiàn)階段調地工作的要求,需要進行國家項目宣傳工作的開展,做好相關的宣傳思想工作,提升生產安置計劃的綜合效益。從工程設計進度上來說,受到這種生產安置方案的影響,其會讓原先的工程設計進度變得更加緊張。

根據(jù)我國安置區(qū)調劑土地標準,為了保證安置區(qū)居民的合法利益,需要協(xié)調好安置區(qū)調劑土地各方的利益,滿足安置區(qū)居民的生活需要,為了達到上述目的,需要進行安置區(qū)調劑土地補償標準的優(yōu)化,從而滿足實際移民工作的要求。

為了提升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效率,需要實現(xiàn)所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的平衡,實現(xiàn)農村移民生產安置工作的有效開展。土地征收費用涉及范圍較廣,園地、林地、集體工地都屬于土地征收費的范疇,非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及土地補償費用都屬于土地征收費的范疇。集體經(jīng)濟組織是資金平衡標準分析的單位。在移民條例中,建設征地紅線內部的實物都屬于補償標準的范圍。

(4)在我國移民條例中,不同集體經(jīng)濟組織的土地分布數(shù)量存在較大的差異性。不同土地類別的分布存在明顯的差異。不同非集體經(jīng)濟組織間,土地征收費用也存在著巨大的差異性。為了滿足移民工作正常開展的需要,進行移民條例各個參與方的管理協(xié)調工作是必要的,做好移民過程中的資金投資平衡分析工作。村民委員會是群眾性組織,是不同集體經(jīng)濟組織進行協(xié)調的重要方式。

(5)在補償范圍環(huán)節(jié),建設征地紅線之外的實物,尤其是緣遷居民個人所有的房屋、樹木等的補償,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對待,我國的移民條例并沒有針對剩余土地資源的明確規(guī)定。從建設征地狀況來說,林地資源是剩余土地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有利保證了農民土地承包權的合法利益,其不受到搬遷等狀況的影響而產生變化。移民遷出后,依舊存在土地資源的后續(xù)管理問題,這些問題都需要引起地方政府、項目業(yè)主等的重視,有效協(xié)調外遷移民與相關參與者的利益,維護好外遷移民的合法權益。

3 結束語

為了滿足實際工作的要求,做好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的安置工作是必要的,這需要引起相關工作人員的重視,做好本職工作,切實讓遷移居民獲得良好的經(jīng)濟效益,保證其生活水平的提示,這需要引起地方政府、設計院、項目業(yè)主等的重視。

參考文獻

[1]李波,余文學.關于浙江SX水庫移民非農安置選擇的幾點思考[J].水利經(jīng)濟,2007,25(4):78-80.

農村征收樹木補償標準范文第5篇

論文摘要: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是模糊殘缺的,農民的土地私訂財產保護足脆弱的。要完善農比的土地私有財產權,加強對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的保護,就嬰改革l地的Ⅲ讓方式,明確農[屯的上地私有財產權利,完善對土地私有財產的征收、征用和補償制度,建立司法日『查制度以及提高農民的權利意識。

新修訂的憲法第13條增加了對合法的私有財產保護的條款,但這一條款不會自動落實到8億農民的身上。8億農民的重要的合法私有財產—“土地私有財產權”還是殘缺模糊的,農民的土地還沒有得到有效的保障。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問題是“三農”問題的核心,是農村的市場化和現(xiàn)代化的關鍵,也是影響整個中國的市場化和現(xiàn)代化進程的非常重要的因素。必須妥善解決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的保護問題。

一、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模糊殘缺的私有產權

按照現(xiàn)行的法律規(guī)定,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就是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指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其他組織或個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國家所有的或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進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縱觀現(xiàn)行土地使用權制度,可以按使用目的的不同劃分為以下幾類: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國有耕地、林地、草原的使用權,承包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U1。所以,作為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的土地使用權主要包括承包經(jīng)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承包經(jīng)營權是指農民對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yè)的土地的承包經(jīng)營權。2003年月1日生效配擬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賦予了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力。該法案第一次從法律上界定了農民在長達30-70年的承包期內,擁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權、經(jīng)營權、收益權、收益處置權和使用權的轉讓權或流轉權等。依照該法,農民實質上已經(jīng)擁有了對承包土地的私有財產權。

宅基地使用權是使用權人占有、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在該土地上建造住房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實際上也是一種私有財產權。宅基地使用權人享有對宅基地的占有與使用權、出租權、實施附屬行為權、取得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著物的征用補償權,同時也實際上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權、抵押權。因為雖然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權的單獨轉讓、抵押,但是并沒有禁止或限制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所有權的轉移而產生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抵押等。申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需要特殊身份,但是依合法方式轉讓宅基地使用權,法律并未明確規(guī)定受讓人的身份條件。通過買賣、交換、贈與、繼承等方式轉讓宅基地上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的所有權,也將不可分割地一并轉讓宅基地使用權。因此,農民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清楚完整的私有財產權,體現(xiàn)了農民是土地的真正主人的立法意圖。然而在現(xiàn)實中,這種私有財產權卻是模糊殘缺的,農民對土地私有財產沒有取得真正的處分權。

首先,基礎權利的模糊。土地使用權的基礎是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是從所有權派生出來的權利,土地所有權是非常模糊的。首先,權屬不具體?,F(xiàn)行的農村土地所有制結構是在196?年實行的“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制度上確定的?!叭墶奔础班l(xiāng)(鎮(zhèn))、村、組”。從法律上看界線十分清楚。但具體到每一塊土地,所有制形式和所有權歸屬則比較模糊,具體屬于哪個集體所有,是鄉(xiāng)(鎮(zhèn))是村還是組?不明確。同時鄉(xiāng)(鎮(zhèn))、村、組是行政單元,并不都是經(jīng)濟學概念上的“經(jīng)濟集體”,也不是法律概念上的“經(jīng)濟法人”。其次,主體不明確。目前無論是鄉(xiāng)(鎮(zhèn))、是村、還是組,對土地所有權的產權均無具體的土地產權證書予以界定和確認,無產權證就無土地產權的法律依據(jù),這樣在一個鄉(xiāng)(鎮(zhèn))范圍內,其土地所有權可以說成是鄉(xiāng)(鎮(zhèn))所有,也可以是村、組所有,法律界定不清晰,隨意性大。第三,權能不清楚。在賦予了農民的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的權能之后,集體所有權的權能有哪些?由誰實現(xiàn)?怎樣實現(xiàn)?都是一片空白。第四,農民作為土地的真正所有者。他們作為具體個體的所有者權利如何得到保證?怎樣實現(xiàn)農民對鄉(xiāng)(鎮(zhèn))、村、組等集體“所有代表”的監(jiān)督?這些也缺乏制度規(guī)定。最后,集體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的關系也不清楚。表面看來集體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可以并行不悖,實則關系并不清楚。一是因為集體所有權的模糊,二是當兩種權利發(fā)生沖突時,也沒有相關的處理依據(jù)。

其次、公益征用權的模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這是土地私有財產權在實際運行中常常遭遇到的公權,這種權利同樣模糊。其一,何謂“公共利益”,確認者、確認標準、確認程序等目前都不明。其二,“依照法律規(guī)定”,這里的法律是指哪些?是不是任何法律法規(guī)都可以?指向同樣不明。其三,征收或征用以及相應的補償,除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對土地征用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規(guī)定比較明確,有具體的計算標準外,其余的都缺乏具體的程序和標準。

土地所有權的模糊,使得農民沒有真正掌握土地,結果是“基層政權及鄉(xiāng)(鎮(zhèn))、村干部掌握了絕大部分的土地處置權—農民失去了土地所有者的權利。農民與土地的關系僅只有法律意義上的承租關系。}(2]作為私有財產權的土地使用權就成了殘缺的私有產權。而公益征用權的模糊,使得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也成了模糊的私有產權。這些是造成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的根本原因。

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脆弱的私二產財有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是模糊殘缺的財產權。一些人就利用這種模糊與殘缺,“合理合法”地侵犯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和侵占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

(一)農民土地被大量侵占,土地私有財產權成空中樓閣

土地所有權模糊、權屬不清。土地實際的處分權落在了基層干部即縣、鄉(xiāng)、村干部的手上。于是,這些基層干部就常常以“合理合法”的“、集體所有“的名義,隨意處分土地,隨意侵犯農民的土地所有權。·生于斯,長于斯”的農民不能真正獲得所有者權利,也不懂得珍惜這些權利,更沒有能力去與強勢集團抗爭來保護土地所有者權利。于是,在““集體所有,,的名義下,包括縣、鄉(xiāng)、村在內的地方政府在上地問題上,事實上形成了‘、利益共同體”,形成了一種默契。其結果是,實施了幾年的“.嚴厲的土地保護政策”,絲毫未能遏制住濫占土地的勢頭。相反,就在國土資源部發(fā)出《關于進一步采取措施落實嚴格保護耕地制度》的通知后,東部幾個城市還加大了土地出讓的步伐。以至于《農村土地承包法》在一些地方成為一紙空文,三次由“‘開發(fā)區(qū)”熱引發(fā)的’.圈地熱”,圈走了220多萬hm,土地t=}]。而在一些傳統(tǒng)農區(qū),由于集體經(jīng)濟薄弱,村干部工資常常不能按時發(fā)放。為了籌措經(jīng)費,“賣地”成為首選的籌資方式(4]。據(jù)統(tǒng)計,7年來全國有近6700多萬公頃耕地被征用,有4000多萬農民成為“務農無地、上班無崗、低保無份”的“三無農民”川。農民失去了土地,“皮之不存,毛將焉附”,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也成了空中閣樓。

(二)農民的承包經(jīng)營權受侵犯

盡管農民有《農村土地承包法》,但實際上掌握了土地所有權的鄉(xiāng)(鎮(zhèn))、村、組干部的強勢集團也有“集體所有”、“發(fā)包方”的強大武器。因此,強勢集團就借“集體所有”之名干涉農民的自主經(jīng)營權,無償收回或非法轉讓、出租農民承包的土地,違背農民意愿強行進行土地流轉等,也借“集體所有”之名隨意調整土地承包期。國家規(guī)定土地的承包使用期在延長15年的基礎上再延長30年不變。而在現(xiàn)實生活中,農民的土地承包期不斷地被調整?!叭暌恍≌{,五年一大調”。頻繁的調整,使土地經(jīng)營周期人為縮短,不利于對土地保護,不利于農民投資和經(jīng)營,卻有利于強勢集團利用土地、以權尋租,從中漁利。因為承包期越短,對所有者越有利。有資料顯示,通過“圈地熱”的土地轉移用途產生的級差收益有3萬億元之巨。這些本來應當與農民共享的“級差收益“,由于現(xiàn)行法律語焉不詳,而成為強勢集團的“囊中之物一囚。值得注意的是,侵犯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案件,隨著經(jīng)濟形勢的起伏而呈現(xiàn)出周期性變化的規(guī)律。于是,農民單訪或群體上訪案件居高不下,成為時下影響社會穩(wěn)定與發(fā)展的重大難題。

(三)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連及房屋等私產也易受侵害

我國憲法規(guī)定了保護私有財產和征用補償?shù)幕驹瓌t,但是國家立法機關至今尚未制定關于農村征用補償?shù)膶iT法律,以調整征用補償法律關系。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涉及征用補償問題,對土地征用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規(guī)定比較明確,有具體的計算標準。但對宅基地使用權連及以房屋為主的農民私有財產權則采取忽略或放任態(tài)度,甚至根本就沒有獨立的宅基地及房屋概念,它們僅被包含在“附著物”之中,根本沒有作出具體補償標準。在現(xiàn)行處理農民這些私產中除了極為少量的法律涉及此問題外,主要是參照由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各級地方政府部門的行政規(guī)章及文件來干預和處分在征用過程中涉及的農民私產。由于制定征用補償標準的權力層層下放,各自為政,導致補償標準高低無據(jù),隨意性極大。而且各級政府在征用補償法律關系中,集規(guī)則制定者、參與者、裁判員與處罰機關等多種身份于一身。農民的公平受償權利至少從法律及程序上就受到不當限制。由于缺乏法律對農民私產的征用補償法律關系的界定和規(guī)制,有的地方由鎮(zhèn)政府與村組簽訂《土地征用協(xié)議書》,協(xié)議中不僅處分了農民的土地承包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而且“打包”順帶處分了農民的房屋、樹木、青苗等私產[6]。

有恒產者有恒心。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是農民主要的恒產,但這種“私產”卻還如此脆弱,還遠沒有成為“恒產”,這對農村、農業(yè)、農民的發(fā)展及至中國的現(xiàn)代化發(fā)展都是不利的。

三、完善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加強對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的保護

(1)改革土地出讓方式,推行依法行政,保護土地私有財產權的根本—土地。實踐業(yè)已證明,由行政審批制度決定的土地出讓方式,難于達到“嚴格保護耕地”的目的。因為,地方政府有追求GDP的沖動,為達目的會千方百計游說、“攻關‘’審批機關,其手法可以說是五花八門;而掌握著土地生殺大權的行政審批部門,則借機實現(xiàn)其尋租行為。強勢組織共同防范的‘對象”是擁有土地““殘缺產權”的農民,蒙騙的對象則是中央政府?,F(xiàn)代經(jīng)濟學家用、‘尋租理論‘’證明‘“政權有自動擴大權力來妨礙產權的可能“?!爱斕貦啻嬖跁r,有特權的人總是想方設法來維護特權并尋求更多的特權,沒有特權的人或受到特權所害的人總是想辦法來消除不利于自己的特權,并尋求有利于自己的特權,由此帶來了權力的博弈·.(1。這段有關、‘現(xiàn)代產權制度”的話語,成功地揭開了在‘·土地產權”主體混沌不清的情況下,地方政府與農民就土地問題的爭議為何愈演愈烈,而濫占耕地、侵害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的行為幾乎無法遏制的謎底。

(2)明確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利”。要進一步明確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利,須制定具體的制度。具體的制度可以從兩方面考慮:第一是明確所有權的角度;第二是強化土地使用權的角度。明確所有權,是這項制度建設工作的重點。明確所有權,就是清晰化所有權,要將集體所有權的各項內容都用立法加以明確規(guī)定;明確所有權,不是強化所有權,而是淡化所有權,要特別強調不能以“集體‘、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等名義,侵犯個體合法的土地使用等私有財產權。有專家建議取消土地的集體所有制,實行土地私有制,但“實證的數(shù)據(jù)并不支持我國目前從根本上改變土地政策或實行土地私有化。作為農業(yè)大國,我國農村目前基本上沒有社會保障體系,土地的公有制可以保證每位農民都有一份土地,外出打工的農民一旦沒有了工作,還有一份土地可以養(yǎng)活自己,不至于完全失去依靠,這對社會的穩(wěn)定和經(jīng)濟發(fā)展都非常重要。;}sl而且,實行土地私有制還將面臨政治意識形態(tài)等障礙。所以,目前我國還不宜實行土地私有制。強化土地使用權,則重在貫徹現(xiàn)有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加強土地的確權工作,確認農民的土地產權的主體地位。

(3)完善對土地私有財產的征收、征用和補償制度。首先,要明確規(guī)定征用補償?shù)幕驹瓌t?;驹瓌t有兩個:第一,政府行為必須受到法律嚴格限制的原則。對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進行征用,是行政法律關系,性質上是公權對私權的干預限制,最基本的原則是政府行為必須受到嚴格的法律限制,非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授權事項不可為,包括權力的范圍和行使權力的方式。農民的私有財產應當只接受法定的公共利益的限制。第二,公平合理的補償原則。征用后的一補償”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政府負有公平合理補償農民財產損失的職責和義務;農民有權要求政府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補償標準和金額的確定應遵循平等合理、彌補實際損害的基本原則,不能以行政手段限制和剝奪農民的財產主體地位及求償權。

其次、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具體事項。公共利益是政府在公權限制私權過程中的行為邊界,也是公民接受限制的行為邊界。法律要以例舉或排除的方法對公共利益作出嚴格具體界定,防止假公共利益之名,播越法律,進行商業(yè)開發(fā)等違法行為。

再次,規(guī)定嚴格的法律程序。政府對農民上地私有財產的征收必須借助嚴格的法律程序完成。具體包括:第一,征用程序。如:財產評估程序、補償標準公示程序、聽證程序、強制拆遷程序。第二,救濟程序。如:行政裁決程序、仲裁程序、訴訟程序。這些程序都必須明確而完善,特別要避免地方政府同時充當決策者、規(guī)則制定者、征用方及糾紛的最后裁決者的多種角色。

最后,制定統(tǒng)一的補償計算標準及安置原則。除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外,對其他土地私有財產的征用補償也應確定計算標準。在此基礎上,由各地按照規(guī)定的計算方法確定具體的補償金額。通過制定補償計算標準,既能防止征用方克扣、壓低征用補償費用,損害農民利益;也能防止被征方漫天要價、謊報和擴大面積,非法獲利,加重國家用地負擔的事情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