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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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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范文第1篇

(一)新增存款運用不足一是可貸資金增加較多。由于近年來青海省農信社紛紛開始為進行股份制改革做準備,加大了存款營銷力度,存款增長較快,但結構不合理,對公存款占存款總額的比例大,大部分存款多集中在下半年,且流動性較強,使得單位存款大幅增加;再加上近年來牛羊肉價格不斷上漲,冬蟲夏草價格一路高漲,農牧民收入顯著增長,儲蓄存款增加明顯。以上兩方面原因使得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存款不斷增長,可貸資金較多。二是當地貸款投放不足。由于青海省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增資擴股難度加大,企業(yè)法人入股積極性不高,實收資本得不到有效快速提升,進而影響資本凈額增長,降低了資本充足率,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縣域法人金融機構的貸款發(fā)放。另外,青海省縣域經濟基礎薄弱,企業(yè)規(guī)模較小,海西州擁有像鹽湖鉀肥、青海鋰業(yè)、慶華集團等大型國有企業(yè),這些企業(yè)因其規(guī)模優(yōu)勢和政策優(yōu)勢,資金來源主要依靠大型商業(yè)銀行,使得縣域法人金融機構貸款投放不足。

(二)激勵政策不明顯一是金融激勵政策。根據規(guī)定,達標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按低于同類金融機構正常標準1個百分點執(zhí)行,農村信用聯社評級為A類社的存款準備金率低于同類金融機構正常標準1個百分點執(zhí)行,兩項優(yōu)惠政策不能重復享受。目前青海省30家縣域法人金融機構中有26家為A類社,2013年未達標8家機構中僅3家機構為非A類社,其余5家亦可執(zhí)行低于同類金融機構正常標準1個百分點的優(yōu)惠政策。二是地方政府激勵政策。比例考核辦法實施四年來,兄弟省份政府部門均采取不同形式對達標縣域法人金融機構給予一定獎勵。雖然青海省出臺了《關于青海省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社會發(fā)展考核評先及表彰辦法的通知》,主要目的是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yè)、涉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關鍵領域的貸款投放力度,并給予相應的資金獎勵,但并未單獨對達標縣域法人金融機構細化出臺激勵政策,使縣域法人金融機構放貸積極性受挫。

二、政策建議

(一)人民銀行和監(jiān)管部門1.進一步豐富考核標準和條件。應將新增貸款90%以上投向符合產業(yè)政策和貨幣信貸政策所鼓勵支持的產業(yè)或項目、縣域法人金融機構新增貸款占當地銀行類金融機構新增貸款的80%以上等條件也列入考核達標標準條件,分別賦予一定的權重,根據考核分數情況,分別給予不同的激勵政策。另外,對于既是A類社同時又達標的機構,應在已享受的存款準備金優(yōu)惠政策基礎上再享受存款準備金率低于1個百分點執(zhí)行,以激勵縣域法人金融機構更好地將新增存款用于當地貸款。2.進一步加強考核政策的宣傳解釋。各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及時向地方政府部門提供考核結果,積極做好考核政策的背景意義、依據標準、組織實施等的宣傳解釋工作,擴大考核工作的社會影響力,爭取得到當地政府的認可和支持,推動地方政府出臺財政貼息、稅費減免、撥付土地款、以土地置換不良資產等激勵政策,幫助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做大做強。3.銀監(jiān)部門采取一定約束措施。對于達不到考核要求的縣域法人金融機構,監(jiān)管部門可以采取一定的約束措施,如提高其拓展新業(yè)務的準入門欖,限制在任高管的提升;限制其新設分支機構等。同時,要求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定期向社會披露信貸投放情況及對地方經濟發(fā)展的貢獻狀況,并應該成為金融機構合規(guī)部門或者內審部門自主檢查的兩個重點。

(二)地方政府1.設立專項獎勵資金。建議由財政廳牽頭,金融辦、人民銀行、銀監(jiān)局共同參與考核獎勵工作。對達標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分別按當年達標、連續(xù)2年達標、連續(xù)3年達標三個檔次給予獎勵,單個縣域法人金融機構獎勵總額以20萬元為上限。其中:當年達標的按當年新增貸款0.2‰的比例給予獎勵;連續(xù)2年達標的按當年新增貸款0.3‰的比例給予獎勵;連續(xù)3年達標的按當年新增貸款0.4‰的比例給予獎勵。2.實施稅收減免政策。當縣域金融機構年度新增當地貸款占到其年度新增可貸資金的40%后,該比例每上升10個百分點,該機構營業(yè)稅率下降1個百分點;當考核為達標縣域金融機構后,營業(yè)稅全額免除,另外對應繳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等地方稅給予適度優(yōu)惠。3.減免各類交易費用。各級國土資源、房產、工商等部門辦理農信社融資抵押登記手續(xù)時,要提供便捷高效服務,延續(xù)和擴大注冊登記費的減免力度,對處置抵債土地給予有別于一般商業(yè)行為的寬松優(yōu)惠政策,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對貸款抵(質)押登記、評估、公證、擔保等中介收費項目適當進行減免,降低農信社經營成本,增強其盈利能力。

金融機構范文第2篇

隨著我國經濟對世界經濟影響力不斷上升和金融改革開放進程不斷加快,順應世界新一輪產業(yè)大轉移趨勢,國際金融機構近年來加速將業(yè)務重心轉移到以中國為代表的新興發(fā)展中國家,并外遷或新設全球(地區(qū))總部、辦事機構或代表處。北京、深圳、天津、廣州等兄弟城市紛紛出臺促進總部經濟發(fā)展的各類優(yōu)惠政策,積極吸引國內外金融機構總部落戶發(fā)展。因此,加快總部型、功能性金融機構集聚,是上海順應國內外發(fā)展趨勢和競爭形勢的必然選擇,有利于增強上海金融資源全球配置能力和爭奪國際金融話語權,并鞏固上海在國內的金融中心地位。

二、上海集聚總部型功能性金融機構的現狀和問題

1.主要成效。隨著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深入推進和上海金融全球影響力不斷提升,國內外金融機構在上海設立總部或功能性機構的進程明顯加快。在銀行業(yè)金融機構方面,在金融方面,截至2012年末,在滬銀行類功能性總部持牌專營機構總計七大類12家,非持牌專營機構達到34家。其中,大型商業(yè)銀行第二總部持續(xù)推進,繼中國銀行率先在上海設立人民幣交易總部之后,中國建設銀行(上海)中心揭牌成立。外資銀行機構數量也占全國一半以上。在證券期貨業(yè)金融機構方面,上海積聚了海通證券、國泰君安、財富里昂、海際大和、東方花旗等證券公司,以及光大、國投中谷、新湖等期貨公司總部。全國161家期貨公司中28家期貨公司在上海設立總部,占總數的17.4%。在保險業(yè)金融機構方面,太平洋保險、中國大地財險、海爾紐約人壽保險、勞合社再保險(中國)、丘博保險(中國)等保險公司總部,以及中國人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落戶上海。在新型金融機構方面,集聚了中銀消費金融、農銀金融租賃、交銀金融租賃、上汽通用汽車金融、紐銀梅隆西部基金、弘毅跨境投資基金、方源資本等新型金融機構總部或業(yè)務總部。在金融監(jiān)管和市場功能機構方面,中國人民銀行上??偛俊⒅袊鈪R管理局上海分局、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中國銀聯等金融機構落戶上海。

2.基本特點。一是外資或合資金融機構總部集聚特征明顯。截至2011年末,累計有25個國家和地區(qū)的銀行來滬設立機構,機構數量占全國一半以上,資產規(guī)模占全國48.8%,從業(yè)人員占全國逾40%。二是金融機構總部能級不斷提高。眾多國內外金融機構將中國、大中華乃至亞太總部設在上海,并不斷升級總部管理權限和擴大業(yè)務范圍。如花旗銀行除了將中國總部設在上海,在亞洲新設的首個亞洲拉美貿易服務處也落戶上海。三是金融機構總部輻射帶動效應較強。如中國銀聯總部落戶上海,充分發(fā)揮組織樞紐作用,推動了支付產業(yè)資源和大批的金融、芯片技術和IT人才向上海集聚。四是各類新型金融機構集聚速度加快。近年來,金融租賃、消費金融、科技銀行、基金管理、股權投資、資信評級、第三方支付、小額貸款、融資擔保、村鎮(zhèn)銀行、企業(yè)財務公司等新型金融機構加快向上海集聚。五是金融機構主要集中于中心城區(qū)并逐步向擴散。金融機構總部目前主要集中在陸家嘴金融城、外灘金融集聚帶等中心城區(qū)。隨著中心城區(qū)商務成本不斷提升,新型金融機構和傳統大型金融機構的金融后臺服務機構向城區(qū)集聚。

3.主要問題。一是缺乏明確的認定標準和統一的統計口徑。全市層面目前還沒有制定專門關于金融機構總部認定的明確標準,導致目前沒有統一規(guī)范的金融機構總部統計口徑和準確的金融機構總部數據。二是金融機構總部數量和能級與國內外金融中心城市差距較大。與紐約、倫敦等國際金融中心城市相比,上海集聚的金融機構無論是數量還是能級都相差甚遠。與國內其他城市相比上海也不占有明顯優(yōu)勢,國家級的金融監(jiān)管決策機構、國有大型商業(yè)銀行和金融集團企業(yè)總部大多集聚北京,且面臨著深圳、天津等的激烈競爭。三是政策扶持和配套體系還不完善。調研中普遍反映比較突出的是與人才引進相關的戶籍、住房、醫(yī)療、子女教育、出入境等問題。目前的人才政策針對企業(yè)高管居多,核心專業(yè)人才和一般金融人才難以享受。由于供給能力有限,引進人才在享受住房、醫(yī)療、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實際效果也不甚理想。四是政府服務意識和水平還有待進一步提高。調研發(fā)現,政府在政策宣傳和主動對接企業(yè)上做的不夠,很多被訪企業(yè)都反映對可以享受哪些政策、如何享受這些政策、應該找誰辦理等方面都不太清晰,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政策的落地和惠及面。五是金融制度環(huán)境對引進金融機構總部形成一定制約。在金融國際化程度、金融會計準則體系、金融人才數量、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稅收制度、信用體系建設等軟環(huán)境方面的不足制約了外資金融機構總部落戶。六是上海商務生活成本不斷攀升給企業(yè)經營帶來較大壓力。隨著上海城市建設不斷加快,寫字樓租金、人力資源和生活成本不斷上漲,給企業(yè)帶來較大壓力并導致很多企業(yè)向外轉移。

三、加快上海集聚總部型功能性金融機構的對策建議

1.明確金融機構總部認定標準。(1)明確總部型功能性金融機構的范圍。建議將銀行(含商業(yè)性銀行、政策性銀行、村鎮(zhèn)銀行和外資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股權投資機構(含創(chuàng)業(yè)投資、風險投資、產業(yè)投資基金等)、貨幣經紀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小額貸款公司、集團財務公司、互聯網金融公司、支付公司、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等各類中外資營利性金融機構,以及金融監(jiān)管機構、金融市場功能機構、國內外金融組織和金融研究機構等非營利性金融機構都納入本市總部認定范圍。(2)明確總部型功能性金融機構的認定條件。由于金融機構類型復雜多樣,在資產規(guī)模、業(yè)務性質、組織架構、稅收貢獻、企業(yè)人數等方面差別較大,不宜采取統一的總部認定條件。對于營利性的金融機構,建議針對金融細分行業(yè)(如銀行類、證券類、保險類、信托類、基金管理公司類、股權投資機構類等)的特點選擇不同的認定條件,如注冊地、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yè)收入、管理基金規(guī)模、市外下屬企業(yè)或機構數量、納稅額等指標。對于非營利性的金融機構,可綜合考慮功能屬性、管理級別、社會影響力、行業(yè)地位等,由有關部門進行專門認定。(3)針對不同總部級別制定差異化政策。明確各類金融機構不同總部級別(全球性總部、亞太區(qū)或亞洲區(qū)總部、中國區(qū)或大中華區(qū)總部、地區(qū)性總部)的認定條件,并給予差別化的優(yōu)惠政策。鼓勵金融機構總部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升格總部級別和擴大管理權限,并對符合條件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相應資助。(4)合理界定現有金融機構總部和新設立金融機構總部。在加大對新注冊和新遷入的金融機構總部扶持的同時,要繼續(xù)保持和完善對現有金融機構總部特別是本地金融機構總部的扶持,保持政策的銜接性、長期性和有效性,特別是要根據企業(yè)生命周期不同發(fā)展階段的特殊需求進行針對性的扶持,防止現有金融機構總部外遷。妥善設定現有金融機構總部和新設立金融機構總部劃分的時間節(jié)點。(5)明確金融機構總部的認定機構和程序。金融機構總部認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企業(yè)自愿、政府審核、社會公示、動態(tài)管理。建議在全市層面成立金融機構總部聯合認定小組,由市金融辦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金融機構總部的認定和受理工作,定期召開總部認定工作會議。建立健全申報、受理、審查、復核、公示、頒證、考核、統計等制度,明確辦事流程,確定最長申報審批時限。(6)加強金融機構總部統計工作。要建立健全金融機構總部統計體系,建立金融機構總部企業(yè)統計報表制度,構建屬性指標(如登記注冊所在地、登記注冊類型、行業(yè)類別、總部類型等)和數量指標(如機構數量、從業(yè)人數、營業(yè)收入、資產總計、增加值、利潤總額、上繳稅金等)等分類統計指標,建立金融機構總部數據庫,經認定的金融機構總部企業(yè)發(fā)生更名、重組、破產、解散、撤銷、遷移等重大調整的,要及時進行統計、分析和上報。本文來自于《經濟師》雜志。經濟師雜志簡介詳見

金融機構范文第3篇

關鍵詞:金融機構;自律;監(jiān)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yè)務的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yè)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外資金融機構等。對于從事金融業(yè)務的這些機構而言,諸如市場風險、制度風險、機構風險等是客觀存在的,不僅對其經營具有負面影響,而且還可能引起國家經濟、乃至全球經濟的動蕩。同時,除了這些客觀存在的風險之外,由于金融機構違規(guī)操作等主觀因素帶來的風險也因其極具破壞性,而日益受到監(jiān)管當局的關注。

一、金融機構違規(guī)操作現狀及金融監(jiān)管的主要模式

(一)現狀

目前,我國金融業(yè)最大的風險來自于傳統體制的影響以及監(jiān)管失效導致的違規(guī)。如長期以來積累的體制性、機制性因素,如受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國有企業(yè)建設資金過分依賴銀行貸款,銀行信貸資金財政化的現象;金融機構內部管理不善,造成龐大的不良債權,導致金融資產質量不高的狀況;金融機構業(yè)務中違反利率政策,采取各種方式高息攬存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存在。此外,我國證券、期貨市場也存在不規(guī)范的經營、違法違規(guī)現象,如一些證券機構和企業(yè)(包括上市公司)與少數銀行機構串通,牟取暴利,將股市的投機風險引入銀行體系;一些企業(yè)和金融機構逃避國家監(jiān)管,違規(guī)進行境外期貨交易,給國家造成巨額損失;上市公司不規(guī)范,上市甚至成為扶貧圈錢的手段。對此,我們要做的就是要采取相應措施,遏制上述風險,防患于未然。

(二)監(jiān)管模式

為防范金融風險,各國都通過采取不同的金融監(jiān)管模式來規(guī)范金融機構的行為,規(guī)避風險。由于不同經濟發(fā)展和文化背景以及立法等,各國的政治背景、地域、文化、經濟發(fā)展進程、法制傳統以及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經濟的監(jiān)管也各不相同,各國金融監(jiān)管框架和組織結構千差萬別,并沒有統一固定的框架。目前有影響意義的金融監(jiān)管框架和組織結構有兩類:其一,以非制度化著稱的英國模式,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即屬此類;其二,以規(guī)范化聞名于世的美國模式,其監(jiān)管比較嚴厲,日本、歐洲大陸國家多屬此類。

我國目前的金融監(jiān)管主要是采取政府監(jiān)管為主導的監(jiān)管模式,這種方式有諸多弊端。比如,在監(jiān)管體制上,央行、證監(jiān)會、保監(jiān)會、銀監(jiān)會之間,各監(jiān)管機構內部各職能部門之間,各監(jiān)管機構與分支機構之間,尚未建立起明確完善的協調機制;在監(jiān)管內容上,偏重于合規(guī)性檢查,風險性檢查不足;在監(jiān)管依據上,法規(guī)、規(guī)定不完備,監(jiān)管活動隨意性較大;金融業(yè)自律機制和社會中介機構作用沒有充分發(fā)揮,監(jiān)管資源不足,監(jiān)管漏洞較多。因而,修正我國目前的監(jiān)管模式,提高監(jiān)管效率和監(jiān)管水平是本文要研究探討的重點。

二、自律監(jiān)管在我國金融監(jiān)管中的地位、理論依據

金融機構自律是指金融機構自行制定規(guī)則,以此約束自己的行為,實現自我監(jiān)管、保護自身利益的目的。廣義的金融機構自律不僅包括每家金融機構對自身行為的約束,還包括金融業(yè)的行業(yè)自律,即由金融機構聯合成立的同業(yè)公會或會員制交易所,制定行業(yè)自律公約實行自我約束。本文就廣義的金融機構自律進行研究。

(一)地位

金融機構的自律是完善的金融監(jiān)管體系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由于其主要基于金融機構的自覺行動,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由于企業(yè)存在諸如主觀介入較多、靈活、彈性大等特點,易產生負面效應,如滋生腐敗,因而不被重視。但作為非政府監(jiān)管的一種,自律監(jiān)管又具有監(jiān)管成本低等優(yōu)點,有較大的發(fā)展空間。在國外,自律在金融監(jiān)管中發(fā)揮著不容忽視的作用。瑞士主要的自律機構如瑞士銀行家協會(SBA),它組織銀行自律指南,包括交易期權和金融期貨、抵押物評估、交易和衍生金融產品風險管理、證券交易行為指南等,并協助央行對資本外逃、逃稅及類似的違法行為給予制止和處罰,在實際監(jiān)管過程中發(fā)揮了重要的作用。

(二)理論依據

金融機構自律的理論依據就是經濟學當中的俱樂部理論。該理論認為,俱樂部成員如按俱樂部的規(guī)定約束自己的行為,就可以享受會員待遇,如果違規(guī)就要出局或接受其他懲罰。其實,違規(guī)造成的最大懲罰就是該會員將無法在類似組織中繼續(xù)發(fā)展,享受以前的優(yōu)待,而且即使從事其他活動也會因其有“前科”而受到歧視。就金融機構而言,促使其自律的壓力和動力除了來自法律的威懾,還與這種俱樂部理論的進一步應用、完善密切相關。

三、激勵金融機構自律的因素

(一)前提條件——完善監(jiān)管立法

伴隨著金融業(yè)的發(fā)展,金融法規(guī)體系也在不斷發(fā)展、日趨完善,作為金融監(jiān)管最強有力的手段,其主導地位在現階段仍是不容動搖的,它也是促使金融機構自律的前提條件,是規(guī)范、公平競爭的金融市場的保障。要根據國內金融業(yè)發(fā)展的現狀、國際金融監(jiān)管變化的新趨勢、內外資金融機構監(jiān)管并軌的需要,做好相關法規(guī)的廢、改、立工作。同時,強化對金融監(jiān)管執(zhí)法的監(jiān)督,建議讓非金融監(jiān)管職能部門承擔這一任務,如法律部門、內審部門,以防止出現監(jiān)管漏洞。

(二)根本--提高金融機構從業(yè)人員的素質

金融機構從業(yè)人員素質的高低是金融機構自律水平高低的重要決定因素之一。而我國金融機構從業(yè)人員的素質遠落后于金融業(yè)的發(fā)展水平,部分從業(yè)人員的違規(guī)、違法行為就會給金融業(yè)帶來巨大的風險和損失,因而著力提高其素質已成為必要而緊迫的選擇。對此,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改進:

1、完善金融機構從業(yè)人員的資格審查制度

目前,現有的金融業(yè)還沒有針對從業(yè)人員的嚴格、清晰的法律、法規(guī)、制度要求,作為風險較大的行業(yè),要求從業(yè)人員具有諸如道德、知識、技能、心理、身體素質,因而要嚴格從業(yè)人員的準入制度,從源頭上加以控制。

2、建立完善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激勵機制”重在讓從業(yè)人員不想違規(guī),“約束機制”則使從業(yè)人員不敢違規(guī)。具體說來,在一般情況下,各國對金融機構從業(yè)人員的違規(guī)行為相對比較重視,而對按章操作、遵紀守法者卻無相應的激勵,以至各金融機構從業(yè)人員有違規(guī)經營逐利的動機,而無照章辦事的動力。因此,筆者認為各監(jiān)管部門要適當轉變“禁止違法經營”的監(jiān)管方式,改為“鼓勵守法經營”的激勵方式,以達到懲惡揚善的目的,降低為查處違規(guī)行為而投入的巨大成本,提高監(jiān)管效率。

(三)核心——加強內部控制

金融機構內部控制是金融機構的一種自律行為,是為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標和防范風險,對內部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從事的業(yè)務活動進行風險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約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總稱。從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概念看,其控制對象包括:決策機構和決策人,內部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所進行的各項業(yè)務活動;其控制內容包括風險控制、制度管理和制約機制三大類別。重視和加強內控建設是金融機構穩(wěn)健經營、持續(xù)發(fā)展的關鍵。

(四)關鍵——行業(yè)自律

行業(yè)自律具有雙向性:對外能維護金融業(yè)的整體利益,對內能改進行業(yè)系統管理,加強同業(yè)約束。金融同業(yè)公會可擔此重任,有效地彌補金融監(jiān)管的不足。其自律監(jiān)管范圍主要是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針對微觀操作行為與地方金融活動進行自我協定和約束,尤其是存款經營、貸款發(fā)放、結算制度、利率管理、產品開發(fā)、業(yè)務交叉、信息披露、違約制裁及同業(yè)糾紛等,并隨業(yè)務的發(fā)展不斷擴充其職能。

(五)重要保障——發(fā)揮外部中介力量的作用

如英國實行報告會計師制度,其報告會計師的職責是定期報告有關銀行的內控情況,檢查監(jiān)管當局的規(guī)定和要求的執(zhí)行狀況,核定銀行數據和材料的準確性、完整性,并提出分析報告;再如,瑞士借助外部審計師事務所對金融機構實施監(jiān)管,這些事務所審查的內容包括:賬目、執(zhí)法嚴格程度、內控制度及銀行家協會自律監(jiān)管指南執(zhí)行情況,如發(fā)現違規(guī)情況,被審機構要限期整改并上報監(jiān)管核心機構FBC,費用由銀行支付。

就我國目前中介監(jiān)管機構的發(fā)展看,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的功能較為單一,通常只限于核定注冊資本金,因此可借鑒英國、瑞士的經驗,適當擴大會計師事務所的職能,采用其收費制度,以提高我國現有金融監(jiān)管效率并降低監(jiān)管成本,彌補單一依靠監(jiān)管機構的不足,形成對金融業(yè)的社會監(jiān)督,建立更為全面的監(jiān)管體系。

(六)粘合劑——完善金融業(yè)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機構防范風險的內控機制和外控機制的有機結合點。我國需要完善有效的金融業(yè)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機構就要在國家有效監(jiān)管的前提下“練好內功”,完善內控機制。在我國,立法和執(zhí)法一直都重視國家監(jiān)管,而對金融機構的行業(yè)自律和內控機制的完善沒有足夠的重視。這種內控和外控的不平衡削弱了外控監(jiān)管的效果,無益于金融整體安全。而信息披露制度的設立和完善,再加上監(jiān)管對信息披露的制約,有利于將國家金融監(jiān)管的外控機制轉化為金融機構的內控動力。國家監(jiān)管對信息披露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的要求,就勢必會給金融機構經營造成壓力,使其增強透明度,由于金融機構的經營都處在大眾的視線內,經營不善會導致公眾對其信心的喪失,他們就會努力完善內控機制,避免違規(guī)操作,保持良好的經營狀態(tài)。

因而在監(jiān)管工作中,要將“他律”與“自律”相結合,以“他律”作為“自律”的有力保障,將“自律”視為“他律”的最終目標,促使金融機構從“他律”向“自律”過渡,從“外部約束”向“內部激勵”轉變,從而提高金融監(jiān)管的效率,促進我國金融業(yè)的進一步發(fā)展。

參考文獻:

[1]國家外匯管理局赴英國、瑞士金融監(jiān)管考察組.英國、瑞士金融監(jiān)管現狀及啟示[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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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劉毅.論金融機構自律的基礎[J].北京商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0.9.

金融機構范文第4篇

關鍵詞:小額信貸;信用體系;微型金融機構

盡管國家出臺多項支農惠農的政策,但是農村的經濟發(fā)展始終不能步入正軌,究其原因,在于缺乏市場化的金融支持,歸根結底還是因為農村金融體系建設不到位,農村金融的市場化程度太低,并且這種狀況仍然沒有改善,商業(yè)銀行從成本收益的角度考慮選擇了撤離農村市場,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無法很好地建立起農村金融市場的客戶征信體系。農村金融的發(fā)展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微型金融,微型金融主要是指為社區(qū)居民或者農戶個體提供金融服務的金融市場,小額信貸、社區(qū)銀行和農村信用合作社是專門服務于微型金融客戶的獨立經營主體。

一、微型金融的客戶及環(huán)境特點分析

1微型金融的客戶地理分布十分分散。由于微型金融的主要市場在廣大農村和偏遠貧窮地區(qū),其客戶群體主要是急需貸款支持生產和生活的農民以及在這些地區(qū)進行經營的超小型企業(yè)。這些客戶按照居住地形成十分分散的特點,具體的分散情況,在不同經濟和地理條件的地區(qū),因為文化、民俗等原因,也存在較大的差異。這樣的分散性,對于構建金融服務所必需的基礎設施帶來很大困難,帶來成本增加。同時,分散性使得按照通常方式對客戶進行信用調查和信用分析變得很困難。然而,信用狀況是決定是否發(fā)放貸款的關鍵,所以,客戶現實狀況迫使我們不得不探索新的信用征集方式。

2客戶缺乏必要的金融知識和信用記錄。微型金融機構客戶的草根性決定了他們不可能像大型公司客戶一樣有信用記錄,這些客戶只是普通的農民或者是超小型的企業(yè),他們對金融的需求帶有急迫性,并且根本不能滿足全面的信用審核要求;時間上來看,他們也許無法等待漫長的審核時間,因為沒有財務計劃,和專業(yè)的財務金融知識,所以也很難想到和做到提前申請貸款。這些都決定了原有的商業(yè)銀行信用評價方式無法滿足小額信貸的要求。

3單一客戶貸款需求的小額性。微型金融機構的客戶中,農民的貸款需求具有規(guī)模小、周期性等特點,而對于貸款的管理是按照貸款戶數來進行的,同樣是1000萬元,如果是貸給一家企業(yè),就只需要針對一個客戶進行信用評估、還款能力跟蹤以及貸后管理;如果是這1000萬貸給1000個人,同樣的事情要做1000次,這樣每一元錢的貸款成本就增加了。同樣增加的還有對客戶的信用評級成本,所以,從成本收益角度再一次否定了原有信用評級模式。

4從微型金融所經營的社會環(huán)境分析。微型金融機構有自己特殊的市場環(huán)境,它的經營主要在貧困的農村,農村是一個熟人社會,是一個和城市商業(yè)環(huán)境完全不同的市場,因此在信用分析和信用評估的時候應先考慮這些前提,充分認識到農村固有的文化因素,從文化延伸出的農村客戶生活生產習性出發(fā),從農村的市場實際出發(fā),尋找適合的信用分析、評估方法。

首先,微型金融機構作為一種在業(yè)務及運行方式上的創(chuàng)新形式,其信用分析技術缺乏也是合乎情理的?;谖⑿徒鹑跈C構的創(chuàng)新性來說,在微型金融機構成立、乃至運營的過程當中,具體的信用分析和評價方法都靠自己在實踐中摸索。

其次,微型金融機構面臨的市場是以前其他商業(yè)金融機構從沒有成功實現盈利的農村市場,這里長期以來都是依靠政府發(fā)的政策性貸款和各種非政府組織的援助才能實現自己的金融需求。長期的商業(yè)金融空白,導致了規(guī)范性的信用評價體系的缺乏,也使得農村客戶沒有建立符合銀行考核要求的信用記錄。

再次,從某種意義上說,農村的關系性貸款也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礎上的,這種信用是彼此的信任和潛在的道德約束,是一種源自于農村社會環(huán)境內部的東西,它是建立在不依靠數據、表格反應的“軟信息”上,這種信用到底適不適合商業(yè)運作目前為止還不是太清楚,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將這種“軟信息”直接供給現有商業(yè)銀行來應用是絕對行不通的。二、信用體系建設探索

1良好的信用體系對于微型金融機構發(fā)展的重要性。信用是文明社會的標志,是一個社會發(fā)展的前提條件,沒有信用的發(fā)展那么社會同樣也是無法發(fā)展的,那么在發(fā)展微型金融產業(yè)的之前必須發(fā)展社會信用,信用是連接個人與組織、個人與個人、組織與組織之間的紐帶。在微型金融中,信用是連接自然人與貸款人之間的紐帶。微型金融是一個大的組合體系,在這個體系中有著各種相互聯系的子體系。子體系之間的運作過程是一個契約的形成過程,那么微型金融中同樣也需要這樣的契約來約束自然人與貸款人之間的相互信任。

2對于國際信用評級方法的參考。在國際上對信用評級的方法有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兩種,主要是以定性分析為主,定量分析是作定性分析的主要參考。一般來說,在進行信用評級時,會制定一個科學的評分系統,即利用大量的指標,從多個角度和側面全面反映企業(yè)客觀情況。并且從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的原則出發(fā)推導出一個公式,按照這個公式把各項指標分值進行加總。那么在微型金融的信用評級中同樣也是適用這樣的方法來對借款人的信用進行評級,但是在借款人對這些國際上的評級制度還不是很了解的背景下,使用這樣的評級制度反而帶來很多的麻煩。因此,我們必須改進名稱和目標的選取,使信用評級本身更貼近生活,在微型金融的評級中,我們將對貸款人的進行劃分,根據不同的貸款人群體,設計不同的貸款人評級指標體系與制度。

3中國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思路。我們從信用分析和信用評價的用途來看,信用評價實質上是為貸款服務的,其目的是更好的甄別客戶的未來還款能力或是違約概率,而并不在于用什么高深、復雜的方法將客戶的信用狀況做成標準的數據結果。因此,我們在研究微型金融機構所需要的信用分析與信用評價方法時,所關注的是其適用性而不是其表現形式。

依據農村“熟人社會”的運作機制,我們認為,在農村要重點依靠村民之間的相互熟識這一特點,充分發(fā)揮這一信息優(yōu)勢,以“當地人服務當地”的原則,從當地招收信息搜集員,采取信息搜集人員和相應貸款相結合,并且在實行聯保小組的模式下,信息搜集員必須是來自聯保小組,并且該小組人員的信用狀況不能由該小組的信息搜集員提供,并且所反應信息的未來表現與本小組的未來貸款數額和期限相關聯。這樣一來,就大大節(jié)省了人力資源成本和信用信息成本。

聯保小組實行連帶責任制,一人違約會導致整個小組的貸款終止,而聯保小組是由借款人自愿組成,必然會把高風險的潛在借款人排除在外,因為村民們對相互之間的風險狀況比較了解,同時也降低了微型金融機構的風險信息收集成本。小組聯保還有助于促使小組成員之間對安全投資和努力工作的相互監(jiān)督,有效地降低了微型金融機構的監(jiān)管成本。

基于以上分析,具體實施的時候遵循一下思路:面對這樣分散貧窮的借款人,我們的信用體系應該如何建立呢?這在印尼已經有很成功的例子,我們在建立信用體系的時候可以采用印尼人民政府(RBI)模式來建立中國微型金融體系的征信系統。雖然,微型金融面對的信用信息是零散、有明顯的信息不對稱,但是微型金融可以調查的借款人的周邊地區(qū)居民對借款人是非常熟悉和了解。這些了解在地緣、血緣和人員之間的聯系是十分緊密的而且是全面的,不僅對其物質實力、人品、歷史信息與社會網絡都是很清晰的,外部環(huán)境有利于貸款人對借款人的深刻動態(tài)的調查和了解,貸款人不會因為被一些信息所蒙蔽,收集到的這些信息是一種綜合的判斷基礎,這樣能夠解決農民的物質擔保不足的問題。對于收集借款人的信息,我們首先是分析借款人的歷史信息,并且我們也只能得到歷史信息,然后通過借款人的歷史信息推斷借款人未來的信用等級。確定貸款與否以及貸款的利息。那么在歷史信息的收集過程中征信員可以通過借款人所在的學校、所在地派出所、借款人工作的地方等查閱或詢問一些相關的資料,得到第一手資料,為了保證征信人員收集到的信息的準確性,可以使用重復抽樣的方法,取得一些共同的信息,對一些存在疑問的信息,再次進行調查。

金融機構范文第5篇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1甲方:

地址:郵編:

電話:

代表人:

乙方:

地址:郵編:

電話:

代表人:

甲乙雙方為攜手合作,促進發(fā)展,滿足利益,明確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之相關規(guī)定,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結合雙方實際,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條貸款項目、種類、金額、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項目

種類

金額(大寫)

用途

利率

期限年個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條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在提用貸款前,應向乙方提交具體提款計劃,并按提款計劃提款。

乙方應在甲方按提款計劃辦理提款后個營業(yè)日內將貸款放出。

第三條甲方用下列資金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甲方應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歸還全部借款本息,并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交具體還款計劃,按還款計劃還款。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貸款,自乙方劃撥貸款之日起計息,按結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遇國家調整利率,本合同項下貸款利率也有變化時,乙方毋需通知甲方,從調整之日起即按調整后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由取得乙方認可的擔保人以保證獲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擔保,并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和)《抵押合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

第七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有權檢查貸款使用情況,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情況和資料。

第八條合同的變更、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擅自變更和解除本合同。

二、甲方需延長借款期限,應在借款到期前個營業(yè)日向乙方提出申請,經乙方同意(有擔保人的,應經擔保人同意)簽訂延期還款協議。

三、甲、乙任何一方,需要變更本合同的其它條款時均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并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四、甲乙任何一方需解除合同時,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并就合同解除后的有關事宜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解除合同的協議達成后,甲方已占用乙方的貸款和應付利息應付給乙方。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因實行承包、租賃及其它原因而改變經營方式時,應最遲于天前通知乙方。乙方有權參與清產核資和承包、租賃、兼并等合同(協議)的研究。甲方如果要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者,應經乙方書面同意,并由受讓單位和乙方重新簽訂借款合同。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任何一方變更住所、通信地址時,應在變更后天內書面通知對方。

第九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未按提款計劃,按時到乙方營業(yè)部門辦理提款手續(xù),又為和乙方達成變更提款計劃協議,應根據違約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日付給乙方百萬分之的違約金。但出現本條第二項、第五項、第八項和第九項的情況時除外。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權停止發(fā)放貸款,收回已發(fā)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并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guī)定加收%的利息。

三、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歸還借款本息,也未與乙方簽訂延期還款協議,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歸還借款時,乙方有權限期或主動追回逾期貸款,乙方按銀行規(guī)定加收%的利息。

四、乙方擅自提前收回已發(fā)放的貸款。應按違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日向甲方支付萬分之的違約金。但出現本條第二項、第五項、第八項和第九項的情況時除外。

五、甲方在乙方按本合同第五條的約定調整本合同項下貸款利率后,不按新的利率計付利息時,乙方有權停止發(fā)放新貸款,提前收回已發(fā)放的貸款。

六、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八條第五項、第六項的約定,或者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八條第六項約定,對方均可要求違約方支付貸款總額萬分之的違約金,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還應賠償對方經濟損失。

七、甲乙任何一方擅自變更本合同其它條款或擅自解除合同,或者甲方擅自轉讓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應按貸款總額的萬分之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對方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應繼續(xù)履行本合同,應繼續(xù)履行本合同。

八、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況、報表及其它資料不真實,乙方可責令對方限期糾正。甲方拒不糾正時,乙方可停止發(fā)放貸款,提前收回已發(fā)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

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或保證人因經營管理不善,發(fā)生虧損或虛盈實虧,或與第三者發(fā)生債務糾紛,或者抵押財產發(fā)生損毀、滅失,危及貸款安全時,乙方可停止發(fā)放貸款,并可提前收回已發(fā)放的貸款本息。

十、上列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八項和第九項貸款,乙方可直接從甲方存款帳戶中扣收。對于逾期貸款,需要其它金融機構協助扣收時,可商請其它金融機構代為扣收。

十一、本條所列違約金的支付方式,雙方約定如下:

第十條甲乙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一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者通過協調解決。協商或者協調不成,可以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或:向蘇州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金融規(guī)章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借款申請書、分期提款和還款計劃、分期提款憑證、雙方簽訂的延期還款協議書和其它有關變更合同條款的協議,以及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與本合同有關的其它材料,均為本合同的組成。

第十四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由擔保合同的,和擔保合同同時生效。至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清償時,本合同自動生效。

第十五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公章

代表人:簽字

乙方:公章

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2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貸款人申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經抵押人抵押擔保,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fā)放上述貸款。經各方協商一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銀行貸款管理規(guī)定,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主要借款內容

1.借款金額、利率、期限

金額(大寫)用途

種類利率

期限 年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項下借款按日計息,按______結息,欠息按______‰計收復利,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如遇利率調整,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條 借款和還款

1.分期借款、還款計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借款人在借款前應向貸款人遞交具體的借款計劃,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書面文件。

3.貸款人按借款人的借款計劃辦理借款手續(xù)。

實際放款日和實際借款額以借款借據為準,還款日和還款額以實際發(fā)生為準。分期借款計劃分期還款計劃

年月日金 額年月日金額

4.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擔保條款獨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無效而無效。

如借款合同無效,抵押人仍以抵押物予以擔保。如因借款人或抵押人的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的,抵押人應在抵押擔保范圍內賠償貸款人的全部損失。

第三條 抵押內容

抵押人自愿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財產(詳見抵押物品清單)作為本合同載明借款的抵押物,抵押擔保內容如下:

1.抵押擔保期間:自設定抵押之日起至擔保范圍內借款人全部債務清償完畢止。

2.抵押擔保范圍: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

3.抵押物評估價值_______________萬元,實際抵押額為_______________萬元。

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和孳息。

4.抵押人負責在本合同生效前依法向有權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所登記的抵押物的存續(xù)時間應與抵押擔保期限一致。

如登記機關另有規(guī)定的,依登記機關的規(guī)定。在抵押擔保期間,抵押物登記期限屆滿的,由抵押人負責依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登記手續(xù),并繳納有關費用。

5.經借、貸雙方商定,抵押物由__________________妥善保管、使用。

在抵押期間,如發(fā)生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人應及時通知貸款人,并在三十天內恢復抵押物價值,或另行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貸款人有權隨時對抵押人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進行監(jiān)督檢查。抵押人不得對抵押物轉讓、變賣、轉移、租借、重復抵押或用于清償其他債務。否則,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或行使抵押權。

6.抵押人應對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保證其抵押行為的真實、合法及在抵押期間的安全、完整,如實說明抵押物的狀況和存在的瑕疵。

同時,在抵押貸款本息未清償完畢期間,發(fā)生抵押物毀損、滅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責任。借款展期應同時取得抵押人的同意并重新辦理抵押物登記和保險,期限與展期期限一致。

7.對貸款人認為需要并能夠辦理財產保險的抵押物,在抵押擔保合同簽訂前,抵押物由抵押人辦理財產保險,財產保險單交由貸款人保存。

保險金額應與抵押物的價值相等,并保證按時繳納保險費。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保險到期,抵押人應負責續(xù)保,直至所擔保的債權全部清償為止;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發(fā)生保險責任內損失,抵押人應立即通知貸款人,保險理賠款應用于提前向貸款人歸還貸款本金。在理賠款不足以歸還相應貸款時,不足部分由抵押人彌補或借款人另行提供擔保。否則,貸款人有權降低相應的貸款額或收回貸款。

8.抵押物的保險、鑒定、登記、運輸、評估等費用由借款人負擔。

9.在本合同擔保期間內,抵押人的擔保責任不因借款人與其他單位簽訂有關協議和借款人財力狀況的變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條款無效而受到任何影響或免除。

10.抵押人應予賠償使貸款人因抵押權不能實現而遭受的損失,向貸款人支付借款金額______%的賠償金。

甲方:公章

代表人:簽字

乙方:公章

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3_______________ (簡稱借款方)

____________銀行(簡稱貸款方)

根據國家規(guī)定,借款方為進行基本建設所需貸款,經貸款方審查同意發(fā)放。為明確雙方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借款方向貸款方借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_______.預計用款為________年____元;________年____元;________年____元;________年____元;________年____元。

第二條自支用貸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算利息,并計算復利。在合同規(guī)定的借款期內,年息為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歸還貸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____%.

第三條 借款方保證從________年____月起至________年____月止,用國家規(guī)定的還貸資金償還全部貸款。預定為: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逾期不還的,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或者商請借款單位的其他開戶銀行代為扣款清償。

第四條 因國家調整計劃、產品價格、稅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時,由雙方簽訂變更合同的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 貸款方有權檢查、監(jiān)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經營管理、計劃執(zhí)行、財務活動和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統計、會計報表及資料。

第六條 貸款方保證按照本合同的規(guī)定供應資金。因貸款方責任,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延期天數,以違約數額的____%付給借款方違約金。

第七條 借款方應按合同規(guī)定使用貸款。否則,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原定利率加收罰息____%.

第八條本合同經過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2份,借、貸雙方各執(zhí)1份;副本____份,報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部門各執(zhí)一份。

借款方:(公章)貸款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簽字) 法人代表:(簽字)

開戶銀行及帳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