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國防交通細則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chuàng)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防交通建設,保障戰(zhàn)時和特殊情況下國防交通順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國防交通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國防交通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國防交通建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
國防交通經費除中央安排外,由地方、部門和企業(yè)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共同承擔。
第四條縣級以上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國防交通工作。
鐵路、道路、水路、航空、郵電通信和水產等行業(yè)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交通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本系統(tǒng)的國防交通工作。
國防交通主管機構、交通管理部門以及承擔國防交通任務的交通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認真履行《國防交通條例》規(guī)定的各項職責。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各種形式,加強國防交通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全社會的國防觀念。
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交通運輸學校、郵電通信學校應當按照《國防交通條例》的規(guī)定,履行國防交通教育職責。
第六條地區(qū)國防交通保障計劃,應當根據(jù)上級國防交通保障計劃的要求,結合本地區(qū)實際情況,由縣級以上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組織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交通管理部門和
軍事機關擬訂,征求上一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承擔國防交通任務的交通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按規(guī)定制定本單位國防交通保障計劃,完成國防交通保障任務。
第七條國防交通建設規(guī)劃由縣級以上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計劃部門和交通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縣級以上交通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本省實施的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項目和有關貫徹國防要求的建設項目,以及需要申請國防經費投資的建設項目,上報立項
審批前,應當經省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批準。
第九條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項目和有關貫徹國防要求的建設項目,其設計鑒(審)定、竣工驗收應當經有關的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同意。
承擔建設項目勘查設計的單位,應當對項目設計中有關貫徹國防要求的內容單列設計文件。建設單位應當在組織設計鑒(審)定前將設計文件以及有關資料報送國防交通主
管機構。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的資產、資料交接工作,應當有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參加。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土地管理部門、城市規(guī)劃主管部門和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批準,不得占用國防交通控制用地,不得在國防交通控制用地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
不得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
第十一條國防交通保障隊伍分為專業(yè)保障隊伍和交通沿線保障隊伍。其組建方案,由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根據(jù)國防交通保障計劃和上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的要求確定。
第十二條專業(yè)保障隊伍,由交通管理部門以本系統(tǒng)交通企業(yè)生產單位和經濟組織為基礎組建;執(zhí)行交通保障任務時,由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統(tǒng)一調配。
第十三條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國防交通保障計劃的要求,結合生產任務、搶險救災等,對專業(yè)保障隊伍進行訓練和必要的演練。交通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負責本單位的專業(yè)保障
隊伍的組織、日常訓練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交通沿線保障隊伍,由交通線路沿線、交通設施周圍地區(qū)的民兵和群眾組成,專門擔負交通保障任務。
交通沿線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和有關軍事機關負責本地區(qū)保障隊伍的組織、建設。
交通沿線保障隊伍的專業(yè)訓練,由有關軍事機關結合民兵工作統(tǒng)一安排;國防交通專業(yè)課目,由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負責提供教材、器材和業(yè)務指導。
第十五條國防交通戰(zhàn)備車輛、船舶和其他機動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置國防交通標志;在戰(zhàn)時和特殊情況下可以優(yōu)先通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所稱國防交通戰(zhàn)備車輛是指:
(一)各級國防交通主管部門的指揮車;
(二)在編國防交通戰(zhàn)備搶修、搶運專業(yè)保障的車輛;
(三)在編國防交通、通信部門的戰(zhàn)備通信車。
經公安機關批準,用于搶修、搶運的國防交通戰(zhàn)備車輛,可以安裝相應的警報器。
第十七條被動員或者被征用運力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義務,保證被動員或者被征用的運載工具和設備的技術狀況良好,并保證隨同的操作人員具有相應的技能。
第十八條需要對動員或者征用的運載工具和設備的外形、結構、性能作重大改造的,必須經省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批準。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國防交通物資儲備計劃由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根據(jù)國防交通保障任務的需要,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計劃管理部門
和交通管理部門物資儲備計劃,報省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負責儲備國防交通物資的單位,必須對所儲備的物資加強維護和管理,不得損失、丟失。
儲備物資的布局和結構應當隨著國防需要和發(fā)展、物資供應變化,結合運輸、生產建設及時進行調整和輪換更新。
第二十一條國防交通儲備的物資主要用于戰(zhàn)時和特殊情況下交通、通信設施的搶修、搶建,未經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
遇搶險救災等情況確需動用縣級以上儲備的國防交通物資的,應當經省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批準。
經批準動用儲備的國防交通物資,應當按照規(guī)定支付費用。所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儲備物資的更新、配套和維修、管理。
經批準動用的物資應當按照規(guī)定期限歸還,造成損壞的應當及時更換補充。
第二十二條儲備的國防交通物資需要作報廢、降價處理的,應當報上一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備案。
第二十三條違反《國防交通條例》和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責任:
(一)應當貫徹國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設施,在施工過程中沒有貫徹國防要求的;
(二)對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管理不善,造成損失的,或者擅自改變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的用途,或者擅自作報廢處理的;
(三)對儲備的國防交通物資管理不善,使用不當,造成丟失、損壞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動用儲備的國防交通物資或者經批準動用的物資超過規(guī)定的期限不歸還,或者造成損壞不作更換補充的;
有前款第(二)、第(三)、第(四)項所列行為的,還應當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十四條違反《國防交通條例》和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
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一)影響國防工程設施正常使用,危及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安全的;
(二)未經批準占用國防交通控制用地的;
(三)未經批準占用(利用)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國防交通條例》和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逃避或者抗拒運力動員、運力征用的,由縣級以上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相當于被動員或者被征用的
運載工具、設備價值2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國防交通條例》和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未經批準對動用或者征用的運載工具、設備的外形、結構、性能作重大改造的,由縣級以上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責令限
期改正,恢復原狀;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擾亂、妨礙軍事運輸和國防交通保障的;
(二)擾亂、妨礙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的;
(三)破壞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的;
(四)盜竊、哄搶國防交通物資的。
第二十八條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規(guī)定由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措施,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可以委托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使。
第三十條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